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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4:43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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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号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年度环保工作总体部署和专项工作安排,总局制定了《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围绕环境管理中心工作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文)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环发〔2007〕186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基本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客观反映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严格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充分发挥监测能力建设成果的效益,努力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等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公益性科研工作,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一、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基本说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
  
  1、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精神,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2、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末,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以下简称省站)汇总,省站审核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总站每半年编写国控重点污染源减排监测专项报告。
  
  3、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4、地市级城市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经省站汇总后报送总站。
  
  5、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以省为单位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报送总站。
  
  6、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继续开展验收监测管理检查和技术培训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7、各级环保部门编制并发布本辖区2007年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同时送总站。
  
  8、各级环保部门按季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工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9、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历史数据库,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工作,分析本辖区十年来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编写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深化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努力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全部规定项目开展监测工作
  
  10、全国所有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向总站报送年度监测数据。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日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地级以上城市开展酸雨监测,并按月由省站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
  
  11、全国所有城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地级以上城市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报省站,省站编写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报告,并报总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按月由省站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总站编写《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中1~35项(从2008年7月份开始报送监测数据)。
  
  12、全国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
  
  (1)地表水国控断面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并由省站每月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总站编制《地表水水质月报》。
  
  (2)各省开展河流区域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量监测。主要河流和一级支流的省界断面的监测数据,每月由省站向总站报送。
  
  (3)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视和预警作用。
  
  (4)加强“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和目标责任书考核等重点流域或区域的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编制专题分析报告。
  
  (5)继续开展三峡库区水华敏感期的监测和监视工作,并及时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
  
  13、开展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点海水水质监测,每半年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继续开展沿海地区直排入海污染源和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监测工作。总站编制《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14、全国所有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并由省站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按季度由省站向总站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15、国家环境监测网承担沙尘暴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沙尘暴监测结果须于48小时内向总站报送有关数据,提高监测的时效性,编制沙尘暴对城市环境质量影响的报告。
  
  16、省级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对2007年的卫星遥感数据进行解译,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报总站。
  
  17、加强“城考”和“创模”在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开展定期抽查,对虚假、瞒报监测数据的城市进行严格核查。
  
  四、做好各类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8、加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选用、安装和验收工作,发挥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
  
  19、继续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
  
  20、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部门继续做好中俄界河联合监测工作,并向总站报送水质监测结果。
  
  21、开展国界河流水质监测工作的基本情况调查。
  
  22、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空气中氮氧化物、PM2.5、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的监测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做好温室气体、灰霾监测试点工作。
  
  23、奥运城市制定监测预案,做好奥运城市的环境监测工作。
  
  24、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监测工作,逐步开展重点湖泊生物监测工作。
  
  25、探索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优先监测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
  
  26、从2008年1月1日起臭氧监测试点城市向社会发布臭氧监测信息,臭氧监测工作按《环境空气中臭氧监测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27、开展持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设施以及《规划》内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工作。
  
  五、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水平
  
  28、开展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开展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自动监测,地级市以上城市开展陆地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和陆地γ辐射累积吸收剂量的测量;在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八大江河,鄱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五大重点湖泊以及大型水库,近岸海域组成70个水体监测点,监测总α、总β、U、Th、226Ra、40K、90Sr、137Cs等八项指标;在全国主要城市进行土壤监测,监测U、Th、226Ra、40K、90Sr、137Cs等核素含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省级辐射监测部门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报送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每季度编写监测季报,报总局核安全司。
  
  29、加强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监督监测。
  
  实施核电厂周围的辐射环境监测,对重要的民用研究反应堆、铀矿勘探、铀矿开采和冶炼,核燃料的纯化、转化、浓缩,核燃料元件的制造等核设施周围进行监督监测;加强省市核技术利用项目中的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实验室的监督监测;加强全国31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2座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周围的辐射环境监测。
  
  国家环境突发事件核与辐射应急监测项目实施地的北京、四川、甘肃、浙江省要配合做好落实工作,保证对重要核设施监测监管的顺利实施。
  
  六、认真完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任务,为政府处理事件提供监测数据
  
  30、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加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31、根据自动监测和常规监测数据的异常变化,开展预警监测工作。
  
  32、实施好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和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证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七、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33、召开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推动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34、调整和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大力推进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自动监测水平。健全省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网。加强环境监测业务信息化工作。
  
  35、继续实施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补助项目,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认真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36、实施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37、加强监测科研工作,完善监测技术体系,按照“工作问题化、问题项目化、项目科研化、科研成果化、成果应用化”的监测科研工作思路,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加强联合,整合资源,争取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国家环境样品库,建设环境标准样品/质控样品储备库。
  
  38、大力开展监测技术培训与业务交流。
  
  (1)继续开展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培训。
  
  (2)结合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配备的先进仪器设备,大力开展仪器操作培训,开展环境标准、监测规范、分析方法、质量评价的技术培训与业务交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监测技术水平。
  
  (3)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国内外环境监测交流与合作,做好东亚酸雨网、中日韩沙尘暴合作监测、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等合作项目。
  
  39、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
  
  (1)继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各省站要加大对辖区内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力度,开展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比对和抽查工作,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底向总站报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
  
  (2)加大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工作力度,扩大检测和复检的仪器种类和范围。
  
  40、加强监测系统行风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监测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与行风建设。发扬环境监测系统的优良传统,树立诚信监测政绩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监测队伍形象。
  
  (2)加强环境监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人员数量、素质上基本适应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与实际监测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监测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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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中小学各级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二、中小学教师受聘或被任命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凡现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本、专科和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工作的,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和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他们受聘或任命教师职务后,按受聘或被任命的职务确定工资。
四、中小学教师实行职务工资后,凡不能聘任或任命为中学三级教师的,执行58元的工资标准(六类工资区,下同),不能聘任或任命为小学三级教师的,执行52元的工资标准,其中工资已高于58元、52元的维持原工资。
五、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并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
六、幼儿园教师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聘任或任命职务,并执行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
七、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人员,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聘任或被任命为教师职务的,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
八、中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后,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按所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九、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务工资基础上,另发特级教师津贴,中学的为30元,小学的为20元。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表一 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 | 职务工资标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基础工资|-------------------------------------|---------------------------------------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八|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高级教师| 40 |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一级教师| 40 | 110| 100| 91| 82| 73| 65| 57| |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二级教师| 40 |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70
三级教师| 40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
------------------------------------------------------------------------------------------------
附表二 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 | 职务工资标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基础工资|---------------------------------|-------------------------------------
| |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七 |八
--------|--------|----|----|---|---|---|---|---|---|----|----|----|----|----|----|---|---
高级教师| 40 | 110| 100| 91| 82| 73| 65| 57| |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一级教师| 40 |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70
二级教师| 40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
三级教师| 40 | 42| 36| 30| 24| 18| 12| | | 82| 76| 70| 64| 58|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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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正确引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水平和综合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外资〖
1992〗52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文件及法律的精神,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
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盘活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建设了一批骨干项目,弥补了
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和吸收了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九五”期间乃至到2010年,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步伐。
二、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峭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和平与发展是现阶段全世界范围内的总趋势,为国际资本流动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世界范围内新的技术革命及发达国家的产业调整,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会。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抓住机遇,突出重
点,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两种方式。其中: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BOT等。根据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特点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近几
年,仍然要以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主,并积极探索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途径。 按照《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要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利用外资工作,重点解决好居民吃水难的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哟罅Χ茸龊贸鞘械缆非帕骸⒐步煌ā⑷计⒗藓硪约氨狈降厍泄┤刃幸滴胀庾使ぷ鳎鸩交航獬鞘薪煌ㄓ导纷纯觯纳瞥鞘惺腥莼肪澄郎换剿鞒鞘蟹篮椤⒃傲致袒胺缇懊でㄉ璧刃幸道猛庾实挠行揪丁?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建设部将主动协助国家计委等有关综合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行业管理的职责,把做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轨道,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机构全面系统地负责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从编制利用外资计划和项目规划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投产运转、外债偿还等各个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以保证各项工作
能落到实处,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四、外资计划的编制
凡是利用外资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
全国利用外资总体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部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八月底将下年度利用外资项目计划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查并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城
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年度计划,纳入国家利用外资年度计划。
五、利用外资项目的选择原则
利用外资项目必须:
1、符合国家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原则规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已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
3、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鉴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显著,财务收益偏低,自身发展和偿债能力较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应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选择能落实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
4、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供水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日供水15万立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在5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5、利用外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政策(或进步规划),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采用落后(淘汰)工艺技术的项目不得申请利用外资。
六、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申请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及其批复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条件。
3、配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说明。
4、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提交文件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文件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申报利用外资项目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限额以上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项目,或有意压低外资金额。
七、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国家计委商同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抄报建设部和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备案。
建设部对利用外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对外提出。
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在批准项目利用外资后(其中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经双方政府承诺,列入双边财政合作清单后),通知通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外开展工作。
八、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在国家计委、对外窗口部门批准(或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利用外资后,方可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和“货比三家”的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以项目单位为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外贸公司配合(限于实现外贸委托贷理的,下同)。商务谈判以外贸公司为
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配合参加。技术和商务合同的对外谈判签约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办法。
1、切实遵循“公平、竞争、效益”原则,增加透明度,克服随意性。
2、项目单位应组织具有一定谈判经验、了解国外工艺、设备技术状况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外文翻译,组成相对稳定的谈判班子,对外开展工作。
3、谈判应依据项目技术要求、供货范围、采购清单,草拟询价表,邀请在工艺技术、设备质量、供货、售后服务和资信等方面合格的外商参加竞争。
4、应依照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要求外商提出较明细的分项报价,以便于比价。
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要严格限定在项目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进口与项目无关的物资,或擅自增加外资额。如有需要增加外资额度,须按国家规定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进口物资清单经有关审查部门批准后(限于许可证及配额物资),方可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贷款的转贷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依据贷款协定选择和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转贷业务。转贷机构有权对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要按转贷机构的规定,提交转贷申请、还款担保等有关文件及资料,与转贷机构商签转贷协议。
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商转贷机构办理贷币调期手续,以避免和减少汇率风险。
十、外交项目的建设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工作,落实内资渠道,确保项目内配人民币的及时到位。
2、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3、在工程建成投产后要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对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按时进行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十一、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
我国实行的是责权利统一的外债政策。为了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各外资项目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及时还本付息的责任。
1、项目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项目单位设立相应的项目偿债风险基金,并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其减少偿债风险的作用。
2、项目单位要在指定银行开设还款准备金帐户。在贷款本金利息到期日前的限定时间内存足不少于当期支付本息所需的资金,以备及时对外偿还贷款本息。
3、商务合同一经生效,项目单位不得以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十二、外资项目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均应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认真做好外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执行、监督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尤其是要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和安排,打足资金,不留缺口,不搞预算赤字项目。要建立、健全管理外资
的有效机制,包括外资项目的选择和审查、还款责任、项目跟踪管理以及债务监测机制等。
2、外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从前期准备工作至项目建成投产,应做到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必须及时到位,做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十三、逐步建立、健全外资项目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为准确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状况,及时正确引导利用外资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的统计应纳入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编制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要求,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利用外资数据。
部计划财务司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理论研究和方向、政策的研究,及时向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组织交流外资方面的有关信息,不断组织对利用外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将本地区的利用外资信息向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附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总投资、国内配套资金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4、利用外资的主要用途。
5、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6、利用外资的偿还责任。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实施单位、管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2、项目的背影及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市场需求及供需状况
(2)外部资源及能源的提供状况
(3)厂址的选择
(4)项目建设规模的确定
(5)项目建设工艺方案的确定
4、项目的总投资(技术设备及土建工程),国内配套资金的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5、项目设备表,利用外资主要采购设备内容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
6、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机构
7、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财务和经济评价。
8、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安排
9、环境评价
10、节能分析



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