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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4:00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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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基本烟田,稳定烤烟生产规模,巩固烤烟支柱产业地位,促进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烟田,是指以烟草部门和政府投资、烟农投工投劳共同建设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对烟叶的需求确定的以植烟为主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保护烟田、保护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保护烟田环境、保护烟田质量及相关基础设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为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范围内水利设施、烤房和烟田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明晰产权,小水窖和单个智能化密集烤房产权属烟农;村委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产权属村委会;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跨村委会的基础设施产权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基本烟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基本烟田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基本烟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烟田实行合理轮作,保证烤烟隔年种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烟田保护的区域和数量。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域,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烟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烤烟发展需要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基本烟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期限10年以上;

(五)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验收确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建设内容: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烟水配套工程、集约化烘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建设目标:在划定的基本烟田内,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基本烟田综合生产能力和烟叶质量,确保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

烟水配套工程以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坝塘、抽水泵站以及配套沟渠、管网工程为重点,实现水利设施覆盖率达100%;当年种烟面积水利设施有效作业率达100%;烤烟抗旱移栽和抗旱保苗30天100%有水源保障。

集约化烘烤工程以构建集约化烘烤体系为重点,新建和改建一批智能化、自动化标准烤房,完善一批中央控制集群烤房,确保80%以上的烟叶实现集约化、智能化、自动化烘烤。

田间道路工程以方便机耕作业为重点,基本实现路网配套。

第十六条 基本烟田建设资金以烟草行业补贴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烟农投工投劳折资完成。

第十七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由县级水务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报市级基本烟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基本烟田建设项目,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向县级烟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烟草部门与烟农或村委会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后,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烟农或村委会,并进行公示,切实维护烟农利益。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烟田保护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部门要加强基本烟田保养,提高基本烟田质量。基本烟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对其承包的基本烟田的保护责任,履行养护基本烟田的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基本烟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基本烟田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毁坏或者侵占基本烟田保护区的设施;

(四)排放或使用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五)其它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烟叶生产经营组织和生产者逐年增加基本烟田的投入,保护相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烟草部门应建立基本烟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立档案,定期提出基本烟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烟田的环境监测,提出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基本烟田内应当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以烟为主安排其它作物的种植以及肥料、农药的使用;建立合理的轮作制度;合理施肥,改良土壤,实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护和培肥地力,满足优质烟叶对土壤环境的要求,确保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肥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烤烟轮作作物及前茬作物尽量不使用在烤烟上禁用的农药、肥料,不得在烤烟上使用禁用农药,防止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和农药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鼓励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及时清除、回收残膜,防止薄膜对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或占用基本烟田的,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建成后,烟农或村委会在10年内违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烟草部门按合同规定向烟农或村委会收取赔偿金,赔偿金再用于基本烟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为破坏基本烟田基础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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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
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规划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核定,利润控制在3%—6%之间。
第五条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不受此标准限制)。
第六条 住建(规划、房管)部门作为限价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实行效能监督,及时纠正有关错误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查处。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限价房建设项目的报批和价格审定等相关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限价房建设土地供应,做好用地规划、报批等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情况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反映家庭就业变化情况,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工商部门负责限价房的合同、广告等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的税费支持政策,做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街道办、居委会做好城镇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认定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和限价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限价房建设比例,完成限价房的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的常住户籍居民,每户只能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除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规划区内常住户籍满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以下的;
(四)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2年以上)在固原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参加房改和集资建房。
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享受住房保障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也可购买限价房。
第九条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已有住房2年内转让的,不予购买限价房。
第十条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固原市市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收入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需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限价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在发改(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报纸和公众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房楼号、套数、价格等信息,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购限价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申请。凡符合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认真填写《固原市市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购房资格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认购证》(以下简称《认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当面告知原因。
每个家庭或者个人只能申领一个《认购证》,《认购证》有效期为两年,只适用申请人本人,转借、转让无效。
(三)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认购证》核定的顺序、片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利。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购证》出售房屋。
(四)建档备案。签订《限价住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需持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确认的《认购证》回执、《限价住房买卖合同》及首期付款收据等,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认购证》回执将作为限价房产权登记的必收要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限价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收回所售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认购证》确定的对象出售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向没有取得《认购证》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
第十四条 购房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户籍及工作单位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认购证》,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对已骗购限价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骗购的限价房,依法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退还原购房款。无法收回的,由购房者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与限价房价格差额的1.2倍补齐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房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考试通知

中国记者协会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考试通知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专业考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联系社会焦点、热点来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其对思想宣传战线、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以及对新闻行业的了解程度。

中国记协机关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



中国记协人事处

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