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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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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103号




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发送给你公司,请你公司按照会议纪要中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参加人员名单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主 题 词:核安全 核电站 协调会 会议纪要 通知

  抄送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国家核安全局(NNSA)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NMC)于2003年8月8日在大亚湾召开了2003年度工作协调会。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见附件二。会议由NNSA核电二处李平处长主持,NNSA王俊副局长和DNMC高立刚副总经理分别致辞,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也十分重视此次会议,特派濮继龙副总经理参加了会议。


  核电二处和广东核安全监督站(GRO)的代表对2002年度协调会以来审评和监督的情况作了总结,并部署了2003年下半年的工作,同时指出了审评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DNMC方面就执照申请状态、运营公司安全管理、特许申请的应用以及风险指导型安全管理进展等进行了汇报。与会双方各自提出了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

  与会双方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对核安全审评和监督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认识上基本达到了一致,形成了共识,会议达到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沟通、推动项目、保证安全的目的。现纪要如下:

  1、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NMC)的运转情况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利用率,提高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水平,使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根据DNMC、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的申请,NNSA于2003年3月31日发文(国核安发[2003]33、34号)向DNMC颁发了相应的许可证,负责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四台机组的运行管理。批准由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DNMC共同持有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批准由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DNMC共同持有岭澳核电站一、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考虑到联合持照方案属国内首次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NNSA决定该持照方案先试行一年。现在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的四台核电机组正是在DNMC的管理下安全地运行。为了检查落实DNMC在营运管理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中核安全责任的有效性,NNSA计划于2003年10月对DNMC在执行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站《首次装料批准书》的许可证条件情况进行检查。要求DNMC在接受检查前,向NNSA提交一份DNMC、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在新的机构运转下,各自在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方面开展工作的总结报告,对现有的持证方式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DNMC的运作情况提出下一步的持证方案。

  2、新技术规格书(TS)审评

  从2001年底开始,NNSA就与大亚湾核电站TS的改版工作进行了交流。NNSA于2002年4月开始正式对大亚湾核电站提交的TS改版申请进行审评。至目前为止,提出五批共102个审评问题,召开了五次技术交流和审评对话会,大部分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对部分系统的维修时间和第五台柴油机顶替应急柴油机的时限等遗留问题还处在审评中。对于2003年6月提交的关于《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NNSA正在组织审评。NNSA将积极配合做好遗留问题的审评工作,力争2003年9月使这一工作得到圆满完成。

  DNMC正在进行新技术规范切换前的准备,包括执行程序和相关规程的修改、现场改造、以及培训等。DNMC将积极回答NNSA所提出的审评问题。

  3、十年定期安全(PSR)审评

  大亚湾核电站于2000年底正式向NNSA提交《十年安全评审大纲》,经审评2001年3月NNSA批准了《十年安全评审大纲》的第一版。此后,大亚湾核电站按《十年安全评审大纲》要求,提交了十年安全审评之安全参考文件体系程序供NNSA审评,并于2002年8月提交了《大亚湾核电厂十年定期安全评审大纲》升版申请,此升版申请已于2003年6月获得NNSA批准,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现已进入有关专题报告审查阶段。

  对于大亚湾核电站陆续提交的第一批十年安全审查的六份专题报告的审查,NNSA已于2003年7月28日发出第一批审评问题。对于DNMC提交的第二批十年安全审查的十七份专题报告的审查正在进行中,NNSA将积极开展此后的专题报告的审评工作,如10月份以前DNMC能提交全部专题审查报告,NNSA力争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审评工作。DNMC承诺积极配合审评工作,及时回答审评问题。

  4、一级概率风险评价(PRA)报告审评

  NNSA于2000年3月开始对大亚湾核电站所提交的一级概率风险评价报告进行审评。至目前为止,共召开了两次审评对话会,第一批审评问题533个,已关闭462个,55个问题已回答,还有16个问题待回答。第二批审评问题70个已经全部回答,正处在审评中。对于已回答的125个问题,NNSA将分批的给出评价意见,以尽快地推进审评工作的进程。

  对于目前遗留问题基本上可分为三类,即和事件树、故障树修改有关的;和实施程序编制有关;和始发事件及设备不可用度的GNPS电厂数据采集和处理有关的问题。DNMC正在抓紧工作,力争尽快提交遗留的16个问题的回答。

  对于DNMC提出的PRA审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NNSA将会同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争取10月份举行PRA审评第三次对话会,尽快结束这项审评工作。

  5、严重事故管理项目的审评

  大亚湾核电站确定其对于严重事故管理计划的两大任务:建立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体系和实施缓解严重事故的工程评价及改造。于2002年10月向NNSA提交了《大亚湾核电站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体系框架及预计的工程改造项目的申请》。NNSA已经对这一申请进行了审评并提出了审评意见。

  DNMC计划于2003年9月向NNSA提交部分严重事故缓解措施的工程改造申请,预计在2004-2005年实施相关改造。2003年10月,在严重事故管理导则通过厂内验证并经内部审查后提交NNSA审评。NNSA将积极支持DNMC对严重事故管理计划的两大任务的实施,加强严重事故管理项目申请的审评和监督工作。

  6、PTR系统水箱地脚螺栓腐蚀

  NNSA在4月份109大修检查中提出,要求DNMC向NNSA提交功率运行情况下,由此问题引起的安全风险的分析报告和处理该问题的实施方案。DNMC提交了有关报告,经审评,NNSA认为DNMC应立即解决1/2PTR水箱地脚螺栓腐蚀问题,并论证在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前,大亚湾核电站运行的安全性仍是得到有效保证的。DNMC还应提供详细的PTR水箱地脚螺栓的维修施工方案,并论证在维修施工过程中核电厂的安全性是否仍能满足有关要求,以保证维修施工过程中电厂运行的安全性。

  DNMC在收到NNSA的审评意见后,能积极响应,到NNSA汇报有关情况,就有关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与NNSA进行了沟通。NNSA要求DNMC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不满足SSE要求的情况下,能够请有关部门对大亚湾地区的地质情况作一深入的分析,以消除DNMC和NNSA对SSE地震的担心,并就更换螺栓的实施过程中作一能保证PTR系统抗OBE地震的分析,一起向NNSA提交报告。DNMC已向NNSA提交了有关报告,正处在审评中。

  NNSA要求DNMC应结合NNSA在109大修中提出的对SEC系统腐蚀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在役检查,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确保电厂安全运行。

  7、RISK-INFORMED的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

  DNMC准备采用RISK-INFORMED的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该工作将会引起核电站的运行安全惯用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变化。为了提高核安全管理当局的管理和审评技术水平,必须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NNSA的培训和审评工作也将与业主的工作同步进行。

  DNMC已就拟采用该方法来评价和管理核电站运行安全的初步计划与NNSA进行了交流,准备今年开始性能指标的制定和申报。

  NNSA将积极配合业主开展这方面的技术准备。

  8、岭澳核电站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端焊缝检查技术问题

  DNMC介绍岭澳核电站反应堆压力容器的役前检查及第一次在役检查由德国西门子公司负责。但至目前为止,DNMC还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来说明西门子公司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NNSA提出两条解决途径:一是按照RSEM-90的要求,采取UT+RT的检测技术;二是采用UT技术,必须严格执行ASME第XI卷附录8的要求。

  9、特许申请的应用

  DNMC报告了特许申请在电厂的应用条件和依据,强调由于“电厂运行维修活动的需要以及技术规范上存在的不足”,特许申请十分必要,对电厂的安全运行有利。

  NNSA认为特许申请毕竟是违反技术规范的,显然是使之能合理实现的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要求DNMC应尽量减少其发生的次数,并力争杜绝之。

  10、DNMC设备改造项目的申请管理

  根据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关于电厂设备改造的建议》(GJS-1042-LIC/OPS/PJL),NNSA于1996年8月12日发文(LIC-422-GJS)同意了这一建议。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建议是合理可行的。但是其改造通知中的变动管道和改变某质量安全相关系统的支撑系统的范围如何界定并不明确。

  现在DNMC提出对两座电站实行统一管理,尽量减少差异,在岭澳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中要采取同样的申请方式,NNSA同意DNMC在对《关于电厂设备改造的建议》进行修订后,以DNMC的名义向NNSA正式提出申请。

  11、操纵人员执照的个案调整

  DNMC提出为了保障两电站的安全生产、提高操纵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合理利用资源,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操纵人员的持照应实施统一管理、颁发统一执照。NNSA认为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尽管在总体的设计和运行安全要求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的设计和运行安全要求上还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分别在两电站工作的持照人员应持有各自电站的操纵人员执照,这样的持照方式有利于保证两电站的运行安全。

  鉴于上次协调会已达成的意见,对于目前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电站间换岗的持照人员,DNMC则作为个案向NNSA提出申请,具体的处理方案双方将在今后作进一步的沟通。

  12、DNMC安全管理机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DNMC安全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DNMC将原在行政管理上归属于DNMC生产部的核安全与执照申请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新成立了核安全处在行政管理上归属于DNMC安全质保部,执照申请处在行政上仍归属于DNMC生产部。DNMC向NNSA通报了这一情况,并明确了新的联系渠道。

  NNSA还就GRO在现场的办公条件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与DNMC进行了交流和沟通,DNMC表示一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此外,双方还就执照申请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与难点,如安全监督与审评尺度前后一致性的问题、审评人员与申请人员之间建立技术沟通渠道的问题,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核安全相关执照申请项目进行了沟通,双方加深了理解,促进了工作。
  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工作协调会参加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王 俊 NNSA 副局长

  李 平 NNSA核电二处 处长

  周士荣 NNSA核电二处 副处长

  蒋 帆 NNSA核电二处 项目官员

  鞠 丽 NNSA 秘书

  王瑞平 GRO 副主任

  毛海耘 GRO 高级工程师

  李宏全 GRO 研究员

  濮继龙 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高立刚 DNMC 副总经理

  卢长申 DNMC生产部 经理

  廖伟明 DNMC安全质保部 经理

  陈伟仲 DNMC安全质保部核安全处 处长

  琚存有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处长

  焦 萍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长

  陈捷飞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长

  张育彬 DNMC生产部执照申请处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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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15号


关于发布《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短期内产生了大量的废墟及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为指导灾区依法、有序、快速清理废墟和废物,我部制定了《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现发布施行,供灾区开展清理废墟和废物工作时参考。
  
  附件: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地震等自然灾害在短期内导致数量巨大的废墟及废物产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形成严重威胁。因此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是灾后重建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灾区以经济、环保的方式依法、有序、快速清理废墟和管理废物,特制定本指南,供灾区工作参考。
  
  一、目标
  
  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最大限度减小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要点
  
  1、预防为主。如对于工业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尾矿坝等,采取转移、检修或加固等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2、突出重点。要分轻重缓急,优先处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威胁大的废物,特别是要及时处置感染性废物及易腐烂废物;要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附近、人口聚居地)的废物。
  
  3、分类清理和管理。废物混合后,将增加处理成本和环境污染的风险。因此,要尽可能实现分类清理和管理,特别是将废墟中的危险废物清理出来后分类处置。
  
  4、注重资源化利用。如各类生活用品、电器、报废汽车、建筑废物都有可能进行循环利用。
  
  5、尽可能实现减容和减量。采取切割、破碎、压缩、焚烧等措施进行废物的减容和减量,降低运输和处置成本、减小环境风险。
  
  6、尽可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
  
  7、强化管理。加强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过程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优先次序
  
  对灾区而言,废物管理的优先等级依次如下:
  
  1、传染性废物:如禽畜尸体,医疗废物,被尸体污染的废物等。
  
  2、危险废物和城市及农村的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区内的工业危险废物,如铬渣、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化工残渣残液、被污染的化工原料等。此外,还有社会源危险废物,如石棉、铅酸蓄电池、清洁剂、杀虫剂、除草剂、油漆、油类(如加油站的油品);等。
  
  3、其他一般废物,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建筑废物(或称建造及拆卸废物、建筑垃圾)及生活用品。
  
  建筑废物中一般有:砖瓦、钢筋混凝土构件、玻璃、木材、沥青、各类金属(钢铁、铜、铝等)、塑料、橡胶制品(如门窗、管道)、绝缘材料(玻璃纤维、泡沫塑料等);并杂有各种生活用品、家具灯具、家电、电线电缆、衣物等。
  
  四、管理计划的制定
  
  为有效清理废墟及管理废物,有必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并制定计划,有序推进。
  
  (一)制定计划步骤
  
  1、掌握基本情况,分区(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调查和估算废墟的现状及废物的分布、种类、数量。评估可利用的数量及需要处置的数量。
  
  2、调查灾区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可利用的废物管理资源,包括专业的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以及可临时利用或处置废物设施(如工业窑炉)和单位,可能的废物利用市场;等。
  
  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联系方式和电话已在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公布。
  
  3、评估建立临时废物堆放、贮存或者处理处置场地的地点、数量、形式和方法。
  
  4、制定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方案。
  
  (二)估算产生量
  
  1、建筑废物产生量:根据灾害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分布概况和数量,及其损坏情况,估测建筑废物产生量。
  
  2、生活垃圾产生量:根据灾害范围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的分布概况、数量和损坏情况,结合灾后重建/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估测生活垃圾产生量。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有关经济统计数据或环境统计数据,分析估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4、危险废物产生量:根据有关经济(或商业)统计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以及灾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受损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能残存的危险废物量,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有:生产、使用、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农药的工商业单位(如化工、农药、电镀、有色冶金、制药等企业及相关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
  
  (三)制定管理方案
  
  1、分区、分类
  
  不同功能区所产生的废物种类和数量会有所不同。
  
  对于生活和商业区,应考虑社会源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用品、加油站油品、化学品、电器等产品的分类清理。
  
  对于工业区和工业企业,要考虑企业类型及特点(如原料、产品及工业废物的特点),与企业重建的计划相结合。要考虑生产设施与装备的处理方式,原料、产品及工业废物的清理及处理处置方式(特别是当建筑废物、生产设施与装备沾染或含有危险成分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置),考虑场地(土壤)污染的评估与治理。
  
  对医疗机构,要考虑医院设施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药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
  
  2、主要内容
  
  (1)废墟分布、位置、占地面积;废物的类别性质、数量等。
  
  (2)分类收集的要求。如灾后建筑废墟清理,应当要求在可行的条件下,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如石棉)、生活用品及电器等从建筑废物中分出,单独收集处置。
  
  (3)废物挖掘、收集、包装、装卸、运输、贮存、处置技术方案及所用包装容器、工程设备;等。包括应急及临时的处置方案和长期处置方案。
  
  技术方案和所需工程设备要考虑灾区废墟及废物的特点。如建筑废物清理方案要考虑:大型承重梁的运输和切割的难度,作为道路建设用路基的可行性,临时堆放或处置场有关防止垮塌的措施,防止扬尘的措施(如洒水等)等。
  
  (4)废物堆放、贮存或者处理处置场地的设计和规划。
  
  要注意短期清理与长远处置结合。如:
  
  灾后废物产生量巨大,难以在短期内利用处置完毕,应当考虑建立长期设施的可能性。
  
  由于短期内废物难以运输出去、以及分类的需要,应当考虑建立建设临时废物分类收集点和临时贮存场所。
  
  (5)废物清理的组织形式、人员安排,有关培训和纪律教育方案。
  
  (6)清理过程中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等防护措施、以及风险事故应急措施。包括在对废墟清理前,喷洒药物或石灰灭菌或控制蚊蝇。
  
  (7)废物清理过程中样品(如危险废物)分析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及所需监测设备仪器。
  
  (8)废物清理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
  
  (9)不同区域、不同废物的清理顺序以及进度安排。如对感染性废物、易腐烂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等应当优先清理处置。建筑废物重量和体积巨大,运输成本高,除非急需,否则,可以稍缓清理。
  
  (10)宣传教育方案。如宣传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防护;废物处理的优先等级;公示废物处置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11)投资估算及相关事宜。
  
  五、环境保护措施
  
  1、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指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区域,包括生产、使用、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农药的工商业单位(如化工、农药、电镀、有色冶金、制药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性利用处置单位等。特别要注意仓库、生产设施、储罐及管道中残存的原料或半成品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灾区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可能产生危险废物重点区域。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应当因地制宜,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止或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如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要及时转运。
  
  灾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环保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地点等情况;并尽快设置临时警示标识。
  
  2、加强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清理或排查重点区域的废墟前,应做好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察觉场地有异常气味或发现不明物质时,应进行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公司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公告此类单位的名单、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灾区内处置与利用危险废物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环保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所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4、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从事废墟清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有关人员防护和危险废物知识的培训。紧急情况下,也必须在清理前对参加清理人员交代清理要点和要求,如关于建筑废墟中石棉清理的培训。
  
  对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区域,应当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公司协助指导清理。
  
  在废墟清理过程中,发现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的,应当立即通知政府指定的专业公司协助清理。
  
  5、发现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应首先检查损毁情况。对于没有损毁的,应区分不同性质和品种,分别妥善存放。
  
  对清理出来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以及已经损毁或包装标识不清的危险化学品,应在有防护的情况下,使用完好的包装容器重新包装,标识类别及数量或其他信息,并设警示标志。
  
  6、应当考虑设置临时集中性的危险废物收集及贮存场所。
  
  7、结合实际区分临时贮存和应急处置。灾后危险废物处理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法及时利用或处置,或临时应急贮存并制定相应的最终环境无害化处置方案。
  
  对于临时贮存风险较大的(如易燃物质),可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如就地焚烧等。
  
  8、设立标识。对于受到污染的场所,应设置醒目标识和隔离设施(如围栏),防止人员误入。
  
  9、实行登记。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各相关单位应当办理交接登记。如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类型、包装情况;交接情况;利用贮存处置方式、时间、地点、数量等相关信息;交接人应当签字。有条件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应急及临时处置管理
  
  (一)总体原则
  
  1、有条件的地区,首先选择将灾后废物送有关生活垃圾、工业废物或危险废物填埋场、焚烧场处置。
  
  2、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应急期产生的大量易腐、传染性废物(污染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可采取焚烧热处理(如采取燃料辅助就地焚烧处理,或可就近征用水泥窑、石灰窑、砖窑和工业锅炉及发电厂锅炉等工业窑炉设施处理)等应急措施。
  
  (二)医疗废物应急及临时处置
  
  对于灾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有条件的,应当送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就地处置。
  
  就地处置具体要求如下:1、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以及感染性废物,应当及时消毒;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三)临时焚烧及应急露天焚烧管理
  
  对于需要采取临时焚烧措施处置废物的,应当尽量使用现有处置设施或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
  
  确需应急露天焚烧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以减少露天焚烧开始时的污染物排放。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便于对焚烧过程的监控和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四)临时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的,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禁止填埋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填埋液态废物。
  
  3、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4、尽可能分类填埋。
  
  5、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6、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五)临时贮存管理
  
  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措施(如警戒线)、一定的隔离带和醒目标识;应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特别是饮用水源地。
  
  对于临时贮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洪设施、表面遮盖设施等措施强化风险防范。
  
  各类废物应当分类贮存。对垃圾临时堆放点,要定期进行消毒。
  
  临时贮存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有关重型机械的运作,以有利于废物的集中和分类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规废物处置设施的转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应急及临时贮存、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及数量、时间(以下简称运行记录),并报有关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4、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有关力量和市场的作用;
  
  从事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八、有关资源
  
  1. 环境保护部应急电话
  
  (010)66556467,66556468,66556008
  
  2.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网址:http://ncswm.mep.gov.cn(可查询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联系方式和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龙(010)84633678
  
         罗庆明(010)84652977
  
         温雪峰(010)84634708
  
  3.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高映新 (010)84915167
  
         孙锦业(010)84917714
  
  4.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中文)
  
  http://www.ep.net.cn/msds/
  
  5.国际化学品安全卡(中文)
  
  http://www.brici.ac.cn/icsc
  
  6.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 1648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试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确定。
坏帐准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其他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