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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5:20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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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棉花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国家统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认定不收费,所需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三)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4、配备经国家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九)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所获《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颁发《资格证书》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之日起5日内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且经整改无效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

  (三)《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

  (四)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棉花质量违法屡查屡犯、或因质量违法被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八)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应当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

  (十)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三)《资格证书》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评估,依法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 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施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

  (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

  第三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棉花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标准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公正严格检验棉花质量,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采取划片、设卡、发放准运证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企业销售棉花的区域和干预企业正常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处罚。

  第四十七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货值金额按现场牌价或结算票据计算,没有现场牌价或结算票据的,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伪造公证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纤维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认定机关,在实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国务院有关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权予以检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区、市)资格认定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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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0号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
的办理方案报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包括
县级市、区,下同)、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防疫工作落后局面,促进
畜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镇
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落后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兽医防疫检疫站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按《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农
业厅、计委粤农函[1999]324号)以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
“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
号)的规定,配备中高级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科学仪器,使之建设成为全省的动物
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能对带有普遍性而且严重危害生产的疫病进行研究,及应
用新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具
有对细菌病、病毒病、寄生虫病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监测能力,以及对常规
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具有为制定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提供科学指导的
能力。
  2.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具备常见疫
病的诊断、科研能力。能开展细菌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
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
扑灭计划的实施。
  3.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能开
展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对常见的寄生虫进行初步鉴定,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站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
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的要求,每个站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办公室、诊断室、兽药门市等,配
备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施,使其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
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
  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355万元,5年共投入6775万元,用于省
补助范围内的市、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2)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配套1355万元,5年共投入
6775万元。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参照相应的建
设标准,建设动物防疫网络。
  (4)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经费。
 2000年由省财政在预算内一次性安排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资金600
万元(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计农经[1999]1328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省财政将对国
家财政债券安排我省动植物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给予安排解决”的粤财农函
[1999]40号文,无偿利用国家债券建设《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其中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的配套资金
600万元)。
  省级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由省财政预
算内另行安排。
  (5)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动物防疫机构的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并安排扑杀患烈性
传染病动物专项资金。
  2.各市、县政府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落实资金。乡镇政府应无偿划拨200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供乡镇畜牧兽医站站
址建设使用。
  3.省补助范围内各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投资比例(详见附表一、二)具体
为:
  (1)山区为主的地级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11个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880万元,其中省补助440
万元,市配套440万元。
  (2)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50个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4000万元,其中省补助2000
万元,市配套400万元,县配套1600万元。
  (3)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14个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省级补助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实
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总投入560万元,其中省补助280万元,市配套
56万元,县配套224万元。
  (4)乡镇畜牧兽医站
  811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总投入7810万元,其中省补助3905万
元,市级配套811万元,县级配套3094万元。
  ①对于新建和重建办公用房的339个无站址、397个危房乡镇畜牧兽医
站,每站总投入10万元。投资比例为省补助5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4
万元。
  ②对于需维修办公用房的75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每站总投入6万元。投资
比例为省补助3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2万元。
  乡镇畜牧兽医站仪器设备应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备,
其中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由省农业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4.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10个市、51个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设施建设和
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56个无站址和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
应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
求》(牧站(防)[1998]51号)和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
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规定分批
进行建设,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筹资金解决,并参照省补助范围内对各
类站建设的投资总额安排资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
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工作。
  5.各级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
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其中省级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宣传、技术推广月活动,
安排至少3期培训班,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新发疫病等进行常
年性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市、县也应作相应的工作安排。
  (二)资金管理
  1.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省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
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文。
  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采取自下而上填报《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协议书》的申请程序,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5年规划,
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
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市、县、乡镇给予
优先扶持;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省暂缓安排扶持资金。为确保建设计划落
实,省的扶持资金到位前,要求各级政府出具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2.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也要根据省农业厅编制的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计划,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
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任务书》。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
照项目计划要求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对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
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
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
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项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设项目进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1.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
  包括韶关、河源、梅州、肇庆、清远、云浮、汕尾、揭阳、潮州、茂名、阳
江等11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50个山区县和澄海、潮阳、陆丰、揭东、惠
来、电白、化州、阳西、阳东、吴川、雷州、廉江、徐闻、遂溪等14个欠发达
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及811个乡镇的畜牧兽医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2 2 3 2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0 10 10 10
3 欠发达地区的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3 3 3 2 3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148 154 154 144 136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15 5 5 15 35

  2.珠江三角洲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等7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
站,以上各市所辖县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博罗县以及肇庆市的端州区、
鼎湖区、四会市等31个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及所辖的56个无站址或危房乡镇
畜牧兽医站。(注:广州市东山、荔湾、越秀,深圳市罗湖、福田、盐田,佛山
市城区等未设动物防疫机构的7个区不计在内,另外从化、惠东、高要等列为山
区县,属省补助范围。)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3 2
2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1 10
3 新建或重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 18 20 18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
 包括汕头、湛江、惠州等3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汕头市达濠、龙湖、金
园、升平、河浦、湛江市赤坎、霞山、坡头、麻章、河源市源城、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茂名市茂南区、清远市清城、潮州市湘桥、揭阳市榕城、云浮市
云城、韶关市北江、浈江、武江等20个区的兽医防疫检疫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3 0 0 0 0
2 区兽医防疫检疫站 4 5 4 4 3

  (二)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要加强检查和监督,采
取投资看红线,验收看产权的方法,从建设的总体规划到近期的新建、重建、维
修计划、图纸设计、预算、施工验收等环节都要检查监督,严格把关,做到财尽
其能,物尽其用,杜绝讲排场、超过财力可能的“胡子”工程。各级审计机关要
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基建档案,并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管
理。
  (三)防疫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适合需要,
价格合理。其中,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的部分主要仪器设备,由省农业厅根
据需要、实用的原则通过统一采购的形式购置,分批安排发放,各级不能截留。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也可委托省农业厅统一购置。所有
仪器设备要做好财产登记,资料备查,责任落实,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挪作他
用。

  四、组织领导

  (一)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包括各级人大的监督,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更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建议各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把
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
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级政
府考评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
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
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
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
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维
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
  (三)省农业厅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广东省实施〈动物防
疫法〉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审核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应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划,
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要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省农业厅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年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每年年
终,应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
检查。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工商、卫生、出
入境检验检疫、交通、机构编制、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附表一: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各级资金投入一览表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全省建设
数量(个) 每个站
投资额
(万元) 全省投
入总计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省补助 市配套 县配套
1 山区为主的市
兽医防疫检疫站 11 80 880 440 440 0
2 50个山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50 80 4000 2000 400 1600
3 14个欠发达地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14 40 560 280 56 224
4 新建或重建乡镇
畜牧兽医站 736 10 7360 3680 736 2944
5 维修的乡镇
畜牧兽医站 75 6 450 225 75 150
  合计     13250 6625 1707 4918

附表二: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个站的投资情况表

号 建设项目名称 每个站
投资总额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每个站
省补助 每个站
市配套 每个站
县配套
1 11个山区为主的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15 0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25 0
小计 80 40 40 0
2 50个山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3 12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5 20
小计 80 40 8 32
3 14个欠发达地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仪器设备投入 40 20 4 16
4 新建或重建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9 4.5 1 3.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10 5 1 4
5 维修的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5 2.5 1 1.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6 3 1 2

附表三: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年度安排表
年 度 序
号 建设项目 每站
省补助
(万元) 建设
数量
(个) 小计
金额
(万元) 年度
合计
(万元)
2000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8 74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1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2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3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3 12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2 4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4 72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36 68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35 105
6 办案经费 30   30

注:办案经费专项用于省级会议、培训、检查等支出。
附表四: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经费安排一览表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投入金额
(万元) 备注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 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要求及省农业厅、计委关于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建设 600 无偿利用国家债券的项目建设,其中省级在2000年一次性配套600万元(省兽医防检站)
宣传 每年组织举办动物防疫宣传月活动及平常常规宣传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及防治技术研究经费,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内另行安排。

  (注:市、县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技术推广 新疫苗、新兽药的田间试验及推广应用
疫情监测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监督和测报
综合防治
技术研究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


从“馒头血案”谈网络演绎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 中

“馒头血案”是一个网络短片,它是网民胡戈采取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的形式,依据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电影素材,揉进其他部分内容剪辑改编而成的“法制破案”故事——“一个馒头的血案”,其中叙述形式不乏采取了电影“评论”的格调。该“馒头血案”,引起了陈凯歌的激烈反应,也引起网友们的广泛讨论。网上讨论主要集中在,该网络短片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著作权,是否超出“电影评论”范畴而构成侵权。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我想,即使司法裁判最终结果后,本案的争论还会继续。借此文,通过讨论“馒头血案”是否构成侵权,探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和“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和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1、“馒头血案”目前只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的大部分内容,依赖于电影《无极》素材,这是否导致该网络短片根本上不构成作品?这是著作权首先讨论的问题。“馒头血案”,不论从采取的形式上,还是从内容剪辑编排上,以及众多网友的认可上,其“独创性”是大家公认的,足可以认为构成作品。但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所有作品。根据“馒头血案”网络短片的特征,划归为“演绎作品”更合适,应当在演绎作品的范畴里讨论。
演绎作品分为三类:合法演绎作品、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各国著作权法及其国际公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是“合法演绎作品”。但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以及侵权的演绎作品,是否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态度不一,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在称谓上,也没有统一,多数称为“侵权演绎作品”,还有的学者称为“非法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网络短片,应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认定侵犯著作权的部门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国家版权部门。因为在国家各级版权局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前不可能不认定侵权就采取行政措施。既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没有主动认定为“侵权演绎作品”,那么国家版权各级部门目前尚不能对“馒头血案”采取行政措施。国家版权局把皮球踢给司法审查部门人民法院,充分表明“馒头血案”的复杂性,今后网络上类似的复杂演绎作品还会更多,因此有必要单独划分“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2、“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把演绎作品单独划分出“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种类,并不是纯学术无法律意义的分类。这种划分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这有利于研究采取不同于“合法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追究和救济措施。我认为对此类较大争议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司法实践中不应该准许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临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金钱赔偿是不足以弥补的,也可能会导致原告方滥用权利利用司法程序时间长等弊端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益。
第二,这有利于强调争议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陈凯歌或者制片人认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打起官司,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胡戈,也就是说不是胡戈证明自己不侵权,而是由陈凯歌证明侵权,假如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观点的时候,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不少人的判断,仍然沿用传统法律思维的“有罪推定”进行判断,并不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选择。现代法律精神是,在尚未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之前,“馒头血案”应属于合法的演绎作品;只有在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后,才能成为“侵权演绎作品”。因此,各种网友对“馒头血案”的观点和指控还不是法律上的有效认定,属于假定。在争议期间,它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应视为合法演绎作品保护。
二、认定“侵权网络演绎作品”,应具备的法律基本条件
1、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演绎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合法演绎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利,而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规定。至于怎样才是侵权,需要其它条文判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未经著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试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另有规定”,主要指《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不需要举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并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实际上举证被告使用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证明“有权使用”,只要被告证明不了有权而使用就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显而易见的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轻松的。被告的免责抗辩,根据第四十六条(六)包括两种情形,即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约定许可使用,指经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经过法定实施许可或者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原告要证明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被告须证明属于免责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博弈来裁判。
3、“馒头血案”网络短片,是否构成侵犯《无极》的著作权?
在这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陈凯歌或者制片人处于举证的有利地位,他很容易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人身份和胡戈具有使用行为。剩下的就是胡戈的免责抗辩了。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免责抗辩主要在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法定实施许可、合理使用三种途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胡戈剩下的免责抗辩只有“合理使用”这条道路,也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按照目前大家主张的理由看,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位网友支持胡戈的四条主要抗辩理由中,前两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已经指明陈凯歌等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属于免责的理由;后两条限于个人娱乐被其他人公开、属于电影评论应该是较为有力的抗辩。
其一,胡戈为个人欣赏制作,被他人公开是否构成免责?他人公开,还应要结合胡戈本人是否明知而放任,或者含有暗度陈仓之意,知道后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后果,也就是说看他本人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馒头血案”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评论”并“适当使用”?从评论角度看,属于“民间评论”一种的网络形式。结合该短片的制作时网民对《无极》评价的社会背景和网络短片内容、格调看,我个人看还不足以构成恶意讽刺、污损名誉的程度。该短片用“夸张”手法把电影《无极》的“馒头”红线,举重若轻地改编而成“血案”是可以的,其中指出该电影的“穿帮”的地方,是原电影客观存在的“缺陷”。“馒头血案”,与其说是给大家讲述一个改编的“血案”故事,不如说从头到尾主要是对《无极》的评论,最终倾向和效果可以有胡戈本人创作目的和广大网民的印象来印证。从“适当使用”的条件看,判断是否“适当使用”不能仅仅看使用了多少,个人添加自己的多少,还应该看使用的幅度大,是否是该演绎作品的需要。该短片,是采用《无极》影片的内容来评论《无极》,这种评论的特殊形式形成的特殊效果,看起来采用幅度较多不属于“适当使用”,但我认为属于这种“自我评论”所需要的网络影评范畴之内。况且,“馒头血案”作为网络“民间评论”新的形式,要求作者具有专业评论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水平是不客观的。
综上所述,判断胡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主要取决于胡戈对他人公开“馒头血案”短片是否存在过错;内容采用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三、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是世界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至于怎么样才是“合理”不可能通过法律列举穷尽的,这是一个不十分确定内涵的法律词汇。很明显,作为一种制度或原则存在,也不应该在法律中采取列举尽的方法来立法。我国《著作权法》不应该限于列举的13种情形,或者至少应该有一条款表述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来应对现实中复杂情况。目前我国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都属于不合理的情形。这种法律规定,有悖于法律原则的条文制定方法,不适应包括网络等日新月异的变化潮流,克制了社会对已有作品的再创造和使用。建议对该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修改。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看,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使用原作品方式,一个是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其中使用程度,主要考虑“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内容是否歪曲”。可以说,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内容有损原作品基本价值的,也构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较长,是演绎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合理使用。“馒头血案”,所采取的法制报道形式,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形式。
四、“侵权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侵权演绎作品”,指具有“创造性”的侵权演绎作品。假如“馒头血案”网络短片,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无极》著作权,那么胡戈对“馒头血案”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个问题,在我国尚没有法律规定,在世界上也有争议。
1、 外国立法观点: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少数国家进行了立法
但态度不一,美国不承认享有著作权;希腊承认具有著作权。因此,大多数国家把该问题,交给了法院来自由裁量,例如加拿大判例是结合侵权程度和创造性程度衡量的。
2、我国观点: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者之间也有争议。目前看,大多数学者倾向承认这种具有独创性的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司法界普遍认为限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有的学者主张只赋予独创性那部分的著作权。
3、本文观点:既然该作品具有创造性,就应该赋予著作权。不赋予著作权,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价值取向。这一点逐渐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本文不同意的是,有的学者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来论证其合理性,这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也会导致简单地“剥离”原作品仅保护演绎作品“独创性”部分的结论,解决不了绝大多数无法剥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演绎作品。
另外,我建议要根据侵权人满足受害人的情形,赋予该作品是享有完整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能否享有著作权和享有著作权的范围是两回事。如果它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种“绝对无效”的情形,是欠缺民事法律条件的“相对无效”的作品,应当根据相对条件满足的情形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
第一,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后,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二,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全部赔偿以往损害并支付原作者今后使用报酬后(不以征得同意为条件),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三,属于应当赔偿的在没有全部赔偿前,演绎作品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属于其他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第五,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作者另有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网络侵权演绎作品,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如何要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网络数字化特点,应该比过去印刷类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不同,要更开放些,更适应和鼓励创新的价值观,更趋向兼顾社会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