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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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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 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域面积大于五千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一千至五千平方公里之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一千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在市区河段内修建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审核。
  第九条 修建跨河桥梁,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通航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对审查意见不服的,由同级政府裁定。雍水严重的原有桥梁、引道,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在未改建、扩建之前,必须由桥梁管理单位在汛前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
  第十条 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两个市(地)、县(区)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部门衔接后,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已造成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必须服从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裁定,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不准在河道、滩地乱垦滥种和擅自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不准向河道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对因排污而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排污单位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
  第十四条 在河道和入海口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从事营业性开采的,要按规定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采掘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防洪调度命令,大型河流由省下达,中型河流由市(地)下达,小型河流由县(区)下达。各级都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堤防及两侧护堤地、堤内外原有取土坑、废堤,由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大型河流堤防防堤地的迎水面,不得少于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不得少于五至二十米。中、小型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护堤地必须营造护堤林。河道上游山区丘陵应营造水源涵养林,搞好水土保持,加强河道整治,防御山洪危害。
  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丁坝、护岸等工程和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河道和防洪整治工程及护林的各种标志、助航设施、里程碑、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损毁和破坏,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碍物,必须清除。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的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长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
  第二十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

    第四章 护堤林、护岸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护堤林、护岸林和河道内的防风固沙林,由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承包办法进行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护堤林、护岸林,由乡、村集体或个人营造的,其收益归乡、村或个人;国家投资营造或土地属于河道部门管理而由乡、村、个人营造的,其收益实行县级河道管理部门和乡、村、个人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三条 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本,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模范遵守本条例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成绩突出的,可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授予河道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罚款处分;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乱砍盗伐护堤林、护岸林和防风固沙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及《辽宁省林业奖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造成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未按限期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按国家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加倍收取排污费或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持《检查证》的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河道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三十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服河道管理部门经济制裁,拒交罚款的,由河道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河道主管部门,有权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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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张红圈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要素之一。目前,不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造成外欠货款难以回收,资金运营十分艰难,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生活陷人困境。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因此,每个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管理,煤炭企业当然不能例外。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从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此外还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煤炭企业以前一般延用老式管理方法,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差,不太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造成在经济往来中产生合同纠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产品质量、企业效益、以及企业信誉。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越趋成熟,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因此,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煤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有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有时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法律意识淡薄,时常发生不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现象;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比重较大;法制观念淡薄,擅自搞人情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削弱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把关作用,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忽视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了解,造成经济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在合同验收、履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合同审验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下列问题。转资质审验不严格。体现在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由于资格审核不严而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对买卖合同进行资质审验,首先要求对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购买或出售的合同标的物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且要提供原件副本,前来洽谈的业务人员要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条款审验不严格。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
  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管理。合同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和中期的分析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
  四、煤矿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坚持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有利于解决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还建立重大合同审查管理。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加强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
  零星工程由于工程量少,工程涉及的面广,结算金额少等特点,人们往往忽略了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积少成多,零星工程也必须纳入到合同管理中来。所有零星工程必须先打报告,后预算,报矿批准,然后签定合同,方可施工,否则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四)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五)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七)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煤矿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系统的、动态的管理,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河南仰天律师事务 张红圈律师,从事10年法官、8年律师工作以来,依法维护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知识产权等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先后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并受聘于河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其正确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
联系方式 : 13598873776
(转载请注明作者)

卫生部关于整理研究民间单、验、秘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理研究民间单、验、秘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散在民间的单方、验方、秘方、疗法和古医籍等都是祖国医药学伟大宝库的组成部分,为使其充分发挥医疗保健作用并免于失传,必须组织人力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献方、献技、献书者,不论其价值如何,都要热情接待,并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对具有特效的秘方和技术而不愿公开传授者,应允许传授其子女或亲友,并为他们传授技艺开展医疗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选择一所中医机构,在现有人员编制内指定三至五人专职负责这项工作,在业务院、所长的直接领导下,组成研究组,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散在本地区的单、验、秘方和特效疗法;对筛选出的方剂、疗法,要组织临床验证;对疗效卓著的,经过正
式鉴定后可推广应用,并进一步组织力量对其作用机理进行探讨研究。
三、对献出的单、验、秘方、医籍和特效疗法等,经过筛选、临床验证、鉴定确有价值者,应视其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有关部门的办法自行制定。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方药、疗法等应注意保密,并逐级向主管部门上报。
四、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措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