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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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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今年八、九月间,团中央组织部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浙江省宁波市分别召开了农村和城区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负责人以及三十四个试点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了前一阶段各地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对前一阶段全团教育评议活动情况做了总结,并就下一步深入贯彻全团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铺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

  会议认为,今年二月召开全团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省级团委认真贯彻、落实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精神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部署和开展了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一、 思想统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摆上了团的工作的重要位置。全团组织工作会议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把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作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提高团员素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有力措施,及时部署,加强领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相继召开了组织工作会议或团的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部署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的试点工作。教育评议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及时批转了团委关于教育评议活动工作方案,团内蒙区委、团黑龙江省委分别与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安排;中共浙江、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团省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一些团的领导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具体指导,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在面上普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了保证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各省级团委先期选择了一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基层单位进行了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大多数试点单位党委批转了文件,各试点单位还通过调查摸底、组织整顿和深入进行宣传发动,为试点工作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各试点单位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旨,普遍结合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大多数试点单位注意正确处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严肃慎重地做好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收到了激励先进,帮助后进,教育大多数团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良好效果。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团员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教育评议活动从形式到内容缺乏深入了解,误认为教育评议活动还是老套套,因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不够有力;(2)一些起层团的干部对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信心不足,有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在工作中等待上级出主意、教方法,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有的单位试点工作正面教育不够突出,把教育评议活动仅仅看作一次组织处理过程,工作存在着简单化倾向;(4)有的单位在对团员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团员的错误采取迁就态度;执行团的纪律不够严肃;有的组织处理面过宽,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将在全团陆续展开,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按照团中央的有关部署,把教育评议活动作为今冬明春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工作,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在国际风云变幻形势下,防止帝国主义和平演变阴谋,坚持中国共青团性质的需要;是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建设要求,在新形势下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需要;是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助手和突击队作用的需要。与以往的团员教育活动相比较,教育评议活动将民主评议方法引入团员教育之中,使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和团组织对团员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团员教育的深化;同时,把对团员的教育和对团员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助于纯洁组织、提高团员队伍的战斗力。还应看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不仅是当前提高团员素质的重要手段,而且将逐步形成制度,成为今后团员教育的一种经常形式,成为团的组织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的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意义,上下齐心,形成合力,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应紧密结合团员思想实际,增强教育针对性。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团员意识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坚定团员对党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要生动具体,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团员在教育活动中能够有所受益,在团员民主评议阶段,团的基层组织要以团中央提出的团员评议的五项内容为基本依据,同时联系本战线、本单位团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进一步把评议标准具体化,使团员在评议中有所遵循。通过教育评议,一方面要使团员受到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同时,帮助团员看到自己的成绩和进步,找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使教育评议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要认真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突出正面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组织处理。"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是党培养教育青年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是确保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前一段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贯彻这一方针首先要坚持突出正面教育。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和民主评议,表彰先进等各项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评议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要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力求准确地划分团员类型,特别是要把握好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与不合格团员的界限。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一般是指与民主评议团员五个方面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但能够积极参加教育评议活动,有决心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后进团员;不合格团员一般是指放弃共产主义信念,严重违法乱纪,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拒不接受团组织的批评教育或经过批评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团员。对于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这部分团员,一般应采取暂缓注册、限期改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团员。对于其中错误比较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团组织应按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则应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予以劝退、除名或开除团籍。清理出团的不合格团员的数量更注意适度。

  四、认真做好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的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这次团员教育评议不另搞团员登记,而采取对合格团员进行"教育评议活动注册"的方法。各级团的组织要将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作为教育评议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民主评议团员结束后,及时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根据前一阶段团籍注册的情况,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年度团籍注册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外出流动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和城镇、街道团的基层组织,要注意调查和了解本单位团员的流动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外出团员回本单位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凡是参加了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团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的年度团籍注册。长期外出、工作单位相对稳定并在所到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下的流动团员,可在所到单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第二、团的基层组织在年度团籍注册中,对于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注册的团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团的组织瘫痪或团组织其它方面原因而未能履行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经常外出流动,与团组织联系确有某些实际困难,本人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团组织取得联系,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在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参加教育评议活动,并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注册或缓期注册。对于极少数团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其他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参加团籍注册的,团组织应视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予以缓期注册或除名。

  五、团的各级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对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团员教育评议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基层组织要主动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努力把教育评议活动纳入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定期向党委汇报教育评议活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听取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团员民主评议和对团员的组织处理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在征得党委同意后再进行。同时要大力推广试点中党建带团建、请党委领导给团干部和团员讲团课等好经验,注意借鉴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成功做法,提高教育评议的质量。要积极争取党委帮助解决基层教育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为教育评议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与即将在全国开始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推动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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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高效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各自职能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下列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机关应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在办公桌明显位置或佩带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法时,应按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实行首问责任制,外来办事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文明、礼貌,认真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要立即予以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要指引到相应的部门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属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后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无法定依据或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等各种规费的;



  (十一)违法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备案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非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包括赞成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考核奖;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二)、(三)项行政处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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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5]178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信访工作,构建公正和谐的人事环境,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成立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厅长对厅机关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厅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厅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处室工作人员做好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
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具体承办涉及本岗位业务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强化依法行政和对民负责意识,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厅把信访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二章 信访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受理、分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上级机关、省信访局及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本厅机关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信访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处理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群众来信;
(二)接待处理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群众来访,根据省信访局要求参加接待处理群众上访;
(三)承办上级机关、省信访局、厅领导交办及办公室分办的信访事项;
(四)及时组织分析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完善政策措施;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级人事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
第三章 信访处理程序
第八条 来信登记。接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将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来信分办、转办。办公室应当于收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依据来信内容分别转送有关处室(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其中重要信件要报厅领导阅批,重大紧急情况要迅速向厅领导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对办公室分办的来信,各处室(单位)要于转交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直接收到的要在1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其中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单》,以挂号信件形式与原信及附件一并转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我厅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在15日内办结的并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的,不必再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第十条 来访登记、分办。办公室要做好对来访人的接待、安排接访等工作。处室(单位)接到群众来访后,应及时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了解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同第八条)。当场或在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是否受理。接谈人员要负责做好对上访人的教育疏导和劝离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须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厅有权答复的来访,当场答复后上访人表示理解的,可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需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设区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要求进行复查或复核的,各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归档。各处室(单位)要妥善保管信访登记簿、信访办理存根单、信访人递交的材料、情况调查、处理意见等资料,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 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重复信访不再告知。
对依照职责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等候有权处理机关的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第十八条 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直接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初次来信可转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重复来访作劝返处理。
第五章 信访督查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处室(单位)要认真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省信访局交办或其他需要立项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形式进行督查催办。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下一级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反馈的调查处理意见正确的,应予结案;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派人直接到事发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事项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上级部门、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的转送、告知要填写《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办理三联单》(见附件);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要编处室函号,并加盖福建省人事厅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