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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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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20号】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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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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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省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先行自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有关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六)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
(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通报。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或根据《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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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8〕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3月26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本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问题。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重视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更加重视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更加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一、搞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好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完成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等预期目标。(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加对薄弱环节、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支出,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继续调整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结构,较大幅度地增加“三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节能减排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抓好增收节支,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控制一般性支出。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冲流动性力度,合理发挥利率杠杆调节作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完善担保、贴息等制度,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外汇市场。完善结售汇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等负责)
  (四)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增加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严格控制粮食、化肥、煤炭等出口。坚决制止玉米深加工能力盲目扩张。加快健全储备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方式,适当增加国内紧缺重要消费品进口。把握好政府调价的时机和力度,防止出现轮番涨价。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监测预警制度,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应急预案。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增加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遏制生产资料尤其是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在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灾毁基础设施、农业设施、森林资源和灾区倒房等恢复重建,加快灾后农业和林业生产恢复。加强煤电油运协调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加强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特别是防范应对巨灾能力。认真总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和保障农产品供给。切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力度,实施粮食战略工程,加快建立粮食核心产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稳定增长。落实支持生猪、奶业、油料发展和扶持蛋鸡养殖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扶持和促进规模化健康养殖。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七)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搞好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加强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信、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今年再解决320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沼气用户,支持建设一批大中型沼气项目。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八)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农村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壮大和提升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口。(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等负责)
  (九)强化和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大力增加农业投入。增加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和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根据情况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办法,增加农村建设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从严审查调整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林地行为。(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一)完善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以公益性为主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强良种、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搞好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控。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农业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增加财政投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三、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十三)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新开工条件。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限制发展行业的准入标准和项目资本金比例。坚决停建违法违规项目。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今年土地利用计划总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加强和改进对全社会各类投资活动的引导、调控和监管,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宽带通信与网络、生物医药等重大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围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等关键领域,推进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勘查开发水平。积极发展现代能源原材料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启动和组织实施大型飞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等国家重大专项。实施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着力突破新能源汽车、高速轨道交通、工农业节水等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十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面向企业的创新支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完善和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结合,培育创新型企业,健全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十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和条件保障建设,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开工建设一批重点工程,支持重点地区优先开发。继续搞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转型。编制和实施促进中部崛起规划,落实并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四、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九)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煤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关闭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这些行业先进生产能力建设。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加快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尽快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标准。完善和严格执行建筑标准,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和环保产业。做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提高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严厉查处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气象、地震、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执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制度,健全审计、监察体系,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
  (二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实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前期开发,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健全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土地使用标准,修订城镇土地等别和划拨用地目录,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考核。鼓励存量挖潜,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严肃查处“以租代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牵头)
  (二十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完成食品、药品和其他消费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健全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工作,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解决市场准入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革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研究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种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二十五)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保持出口平稳增长,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及附加值。扩大服务出口,发展服务外包。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先进技术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进口。认真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和加工贸易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稳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继续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产业以及节能环保领域,推动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限制或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部分资源性外资项目,规范外资并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做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引导和规范企业发展对外投资合作。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高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水平。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区谈判,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协定。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试点基础上,从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继续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教育部牵头)
  (二十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办学、投入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广泛推行订单培养,完善弹性学习制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继续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教育部牵头)
  (三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普通高校招生增量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教育部牵头)
  (三十一)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内容和方式、考试和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继续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教育事业投入,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二)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和基金监管,巩固和完善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完善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落实扩大国家传染病免疫规划范围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患者免费救治力度。加强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病防治。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全科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力度,鼓励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服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订和实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扩大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口计生委牵头)
  (三十五)努力扩大就业。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创办小型企业。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长效机制。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三十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适当提高扶贫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做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三十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规范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民政部牵头)
  (三十九)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规划和政策,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给。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问题,严厉打击炒地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推动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鼓励创作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向社会免费开放具有公益性质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推动其与时代精神的结合。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负责)
  (四十一)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扎实做好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各项筹办和组织工作,加强同国际奥委会和各国的密切合作,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体育盛会。(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中国残联负责)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十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社会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办、财政部、司法部等负责)
  (四十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集中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坚决打击“三股势力”、藏独势力以及境内外其他分裂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为保持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公安部、安全部负责)
  (四十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秩序。健全群众工作网络,创新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信访局牵头)
  (四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防范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落实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九、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十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中央编办牵头)
  (四十八)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机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做好部门“三定”工作,力争上半年完成。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和资产。(中央编办、国管局、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权力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推行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严肃法纪政纪,坚决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抓紧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完善信息通报、预防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应急平台、监测预警、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条件下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推进城市乡村应对灾害体系建设。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能力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灾害风险动态监管,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制定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一)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问题。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公共资源管理。加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监察部牵头)
  (五十二)积极推进人事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十、加强民族宗教侨务、港澳台、国防外交工作
  (五十三)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新时期侨务工作,落实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中的作用。(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四)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全面加强现代后勤建设,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深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负责)
  (五十五)加强港澳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经贸、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牵头)
  (五十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鼓励两岸同胞加强交往、增进共识,积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推动直接“三通”。实施和充实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争取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尽快恢复两岸协商谈判,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重大问题。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台办牵头)
  (五十七)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努力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全面深化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大力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多边外交,推动重大热点问题和全球性问题的妥善解决,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8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3]196号


厅各处室,市政府采购中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结合我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以及公文处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均由秘书处机要室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应先送秘书处签收、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处室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公文交换站和秘书处机要室领取公文每个工作日不少于1次,急件急办。
   二、公文分发办理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办理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2、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党群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3、兄弟省市区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4、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厅公文,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党群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5、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含请柬等),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市属和驻市单位的请示报告类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处室办理;几个部门的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由有关处室牵头办理;抄报、抄送和知照性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7、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督查室办理;
   8、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由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一般信访件,由秘书处直接转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办理。中央、省以及有关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件,由秘书处按领导同志批示转办;
   10、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阅批后由有关处室办理。
   11、秘书处机要室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加发办公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处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发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有关处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凡有主管部门的副县级单位,除工作相关外,原则上不另发文,相关文件精神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传达落实。
   3、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的公文由对口处室的秘书工作人员分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公文由其分管(对口)处室或指定人员领取分送;各处室公文到秘书处机要室领取。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将应拟办的公文按程序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2、需转发的上级公文,原则上应有符合我市的贯彻意见;无具体贯彻意见或已在《国务院公报》、《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驻市单位和市党群部门的来文,主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4、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对口部门代拟,部门代拟的文稿应由有关处室审核,按程序呈签。
   5、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办理的,由有关处室复印并加盖处室公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处室留存。未经办公厅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有关处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有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同意后,加盖主办处室公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处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处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处室呈送会签。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有关处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厅主任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为确保公文质量,市人民政府令、赣市府发、赣市府文、赣市府字、赣市府办发、赣市府办文、赣市府办字等七类公文,领导签发后应再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的县(处)级领导审核后,秘书处方可编号打印。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6)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厅党组书记签发。
   (7)干部出国(境)公文的签发,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办理。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签发权限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厅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核)--办公厅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或有关公文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可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或有关公文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办公厅主任审核把关后即可印发,签发人为市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则有出入的,须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主办处室负责制。秘书处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处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的便函,由承办处室办理。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各承办处室要科学合理安排,不得因为经办人员外出耽误公文办理。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分管领导外出,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办公厅主任外出,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外出,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分管副市长外出,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外出,报市长审批。
   4、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5、各处室要加强会签公文和需征求意见公文的跟踪查办,按照"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会签和征求意见跟踪表"的要求办理,防止公文遗失以及耽误时效。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批,重要的须经秘书长审批。
   7、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处)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8、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经市政府同意":
   (1)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
   (2)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
   (3)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决定,并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
   (4)市委、市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处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处室处长(主任)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应填写"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专用单",并加盖主办处室公章后,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或经协调、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外,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联合行文编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反映问题模糊,提出要求含混不清的;
   9、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赣州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赣市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2、适用于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或通知、意见。
   3、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各县(市、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文种用命令或通知。
   (三)赣市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向上级对重要问题提出有关看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四)赣市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函。
   1、适用于成立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文种用批复。
   3、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4、适用于一般工作布置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五)赣市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公文。
   (六)赣市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七)赣市府办发:文种用通知、意见。
   1、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报告等公文。文种用通知。
   2、适用于以办公厅名义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八)赣市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向上级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九)赣市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十)赣市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赣市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二)赣市府办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三)赣市府办提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厅督查室办理)。
   (十四)赣市府办督字:适用于上级交办、市领导批办的督查件(由办公厅督查室办理)。
   (十五)赣市府办电: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明传电报。
   (十六)下列内容的公文不编正式文号,以便函形式发出。
   1、一般性的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附件:1、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专用单(式样);
      2、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会签和征求意见跟踪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