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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8:58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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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46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 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防治水土流失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区县水土保持纠纷的调解工作。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职权。
第六条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文物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开山炸石、采矿、陡坡开荒、采伐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第七条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秦岭低浅山区、丘陵沟壑区、原区、河谷川道以及其他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第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内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烧制砖瓦、采石、陡坡开荒、滥牧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治理区进行综合治理。
第九条 修建、改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从事地质资源勘探、开发以及其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开发旅游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毁坏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 开垦荒滩地和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从事采石、取土、挖砂、烧制砖瓦等活动,可能造成轻微水土流失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写。不具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为编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须经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不得办理立项、征地、采矿、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在审批前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
论证、评估工作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负担,从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复印件;
(二)专家及部门论证评估结果;
(三)当地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文件。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区、县以上立项的项目以及开垦荒滩和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对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级立项的项目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三)省级以上立项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报省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上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下一级管理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包或招标的,合同或标书中应包括水土保持内容,并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组织实施。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机构组织实施的,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所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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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17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请示》(发改东北〔2012〕3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着力破解制约东北振兴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创新;着力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推动经济转型取得更大进展;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水平显著提高。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区域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要坚持统筹兼顾,真正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切实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巩固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富裕美好新农村。(二)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优化提升传统工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服务业,积极发展海洋经济。(三)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依托科技和人才资源,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四)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五)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比较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多元清洁的能源体系。(六)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江河流域等重点生态区保护与治理,强化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七)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包括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八)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国有林区和农垦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建设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枢纽。
三、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推进《规划》实施。要进一步推动跨省(区)合作,充分发挥东北地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作用,着力解决合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规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十二五”时期是东北地区巩固和扩大振兴成果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是为全面振兴奠定更加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把握机遇,加强协作,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面振兴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就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方的需要,中方同意帮助也方实施国际会议大厦项目。

  第二条 中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也方对运载上述物资的船只(包括产权属中方的物资运回中国时)给予优先靠泊、装卸、报关、提货的方便。
  也方负责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用地和开采砂石料场的用地。
  本项目按中国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有关设计、施工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机构分别商签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也方负担。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中国人民币计算,并由也方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向中方支付。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将分别在合同中确定。
  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和建筑、施工用地及开采砂石料场用地的费用均由也方直接支付,不作为本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将派遣必要数量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现行法令和尊重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也方负责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并负担其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

  第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外交部长
     杨 福 昌        阿卜杜拉·阿卜杜·马吉德·阿斯纳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