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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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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5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佳力产品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的4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佳力牌乳清粉Calva-Lac Brand Deproteinize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佳力产品有限公司Calva Product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04号 2002.10-2007.10
海燕牌乳清粉Petrel Bran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法国莱克塔利斯工业公司Lactalis Industrie, France (2002)外饲准字205号 2002.10-2007.10
鱼油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智利CIA. Pesquera Camanchaca 公司CIA. Pesquera Camanchaca S.A. Chile (2002)外饲准字206号 2002.10-2007.10
优质蛋白Bio-Pro 480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惠胜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Hui Shung Agriculture & Food Corp. (2002)外饲准字207号 2002.10-2007.10
白鱼粉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越南East Wind公司East Wind Vietnam (2002)外饲准字208号 2002.10-2007.10
先多棒Piobond 添加剂预混料Additive premix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09号 2002.10-2007.10
先牧素PioMos 添加剂预混料Additive premix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10号 2002.10-2007.10
先泌素Lacture 微生物添加剂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11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泰国Sermsin鱼产品有限公司Sermsin Fish Product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12号 2002.10-2007.10
宝利肥Thepax 微生物添加剂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意大利拓大公司DOX-AL Italia SPA (2002)外饲准字213号 2002.10-2007.10
富磷洛奇Phos Rich Rockie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泰邦公司Tithebarn Limited UK (2002)外饲准字214号 2002.10-2007.10
黄洛奇Yellow Rockie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泰邦公司Tithebarn Limited UK (2002)外饲准字215号 2002.10-2007.10
60%肉骨粉60%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家副产品公司National By-Products, LLC, USA (2002)外饲准字216号 2002.10-2007.10
浓缩糖蜜发酵液Condensed Molasses Formentation Solubles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Ved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2002)外饲准字217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赛义德渔业公司M/S Syed Fish Pakistan (2002)外饲准字218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澳大利工业有限公司Organic-Cycle Industries SDN BHD. Malaysia (2002)外饲准字219号 2002.10-2007.10
曼哈顿鱼油Menhaden 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美国Omega 蛋白质有限公司Omega Protein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0号 2002.10-2007.10
新奇康乳Newkey Kang Ru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贝明有限公司Belmin Ltd. UK (2002)外饲准字221号 2002.10-2007.10
新奇康壮Newkey Kang Zhuang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贝明有限公司Belmin Ltd. UK (2002)外饲准字222号 2002.10-2007.10
泰利牌鱼油Talley’s 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新西兰泰利渔业公司Talley’s Fisheries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223号 2002.10-2007.10
泰利牌红鱼粉Talley’s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新西兰泰利渔业公司Talley’s Fisheries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224号 2002.10-2007.10
麦赛姆代鱼粉65% Fish Meal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中南制粉公司Mid-South Milling Company,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5号 2002.10-2007.10
得奶美Dynamate? 矿物质预混料Mineral Premix 美国IMC Potash Carlsbad公司IMC Potash Carlsbad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6号 2002.10-2007.10
美迪施Medistress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印度尼西亚美迪安有限公司P. T. Medion Indonesia (2002)外饲准字227号 2002.10-2007.10
乳清粉Deproteinized Dairy Whey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威斯康星州工厂)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Adell plant in Wisconsin) USA (2002)外饲准字228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全蛋粉Spray Dried Whole Egg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Pulaski County Egg Farm Pulaski County Egg Farm, USA (2002)外饲准字229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血浆蛋白粉Spray Dried Animal Plasma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爱荷华州工厂)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Plant in Iowa) USA (2002)外饲准字230号 2002.10-2007.10
猪肠黏膜蛋白PMP 30RD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原料有限公司Protein Resources,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31号 2002.10-2007.10
Amchem多种维生素粉末/水溶性Amchem Multivitamin W.S.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荷兰阿姆奇公司Amchem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32号 2002.10-2007.10
益力乳Bestlac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荷兰P. C. Van Tuijl Kesteren公司P. C. Van Tuijl Kesteren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33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血浆粉Spray Dried Plasma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加里佛尼亚喷雾干燥公司California Spray Dry CO., USA (2002)外饲准字234号 2002.10-2007.10
赐立壮Piggy Guard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5号 2002.10-2007.10
赐立安One-Shot 饲料原料Feedstuff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6号 2002.10-2007.10
赐立康Coloron Forte Plus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7号 2002.10-2007.10
赐立多Swine Guard GII Forte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8号 2002.10-2007.10
赐立旺Pork Guard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9号 2002.10-2007.10
好特美CHostazym C 饲料酶制剂Feed enzyme 荷兰波斯曼有限公司Buisman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40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狗粮Purina Dog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1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狗罐头Purina Dog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2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猫粮Purina Cat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3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猫罐头Purina Cat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4号 2002.10-2007.10
喜得多AD3EHydrosol AD3E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法国法商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Virbac S.A. France (2002)外饲准字245号 2002.10-2007.10
罗维素AD3500/100Rovimix AD3500/100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瑞士霍夫曼罗氏有限公司F. Hoffmann-LA Roche Limited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46号 2002.10-2007.10
金枪鱼油Tuna Crude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泰国T. C. Union Agrotech有限公司T. C. Union Agrotech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47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泰国T. C. Union Agrotech有限公司T. C. Union Agrotech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48号 2002.1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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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分中心和120网络医疗机构组成。
  前款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急救标志。
  120网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急救指挥分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
  (二)设置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第九条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院前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七)开展急救常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20专用救护车。
  急救指挥车和120专用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记和急救设备、设施。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120专用救护车车况良好,接到呼救信息后,在五分钟以内派出救护车。
  120专用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商场、机场、较大规模的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十三条电信运营机构应当保证“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提供所需的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可以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并给予现场援助。
  第十五条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由急救指挥中心统一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七条120网络医疗机构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其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对急、危、重伤病员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院前救治。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的配置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条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交纳急救医疗费用。
  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急、危、重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者支付,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冒用120急救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120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不执行社会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120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抢救或者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二)拒绝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的;
  (三)动用值班120专用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的。
  120网络医疗机构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或者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立。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损毁急救医疗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急救医疗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急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0日,能源部

为使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严肃政纪,促进能源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廉政为重点,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能源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单位属于内部监察。
第四条 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其工作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行使职权;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监察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能源部直属和有关归口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按部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和配备专职监察人员。
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也要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监察员,其机构、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部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监察干部应德才兼备,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品德高尚,有献身精神的人员担任,并选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干部。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第八条 监察机构内应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行政职务,如处、科级监察员,各级监察员均为实职。监察干部应同其他行政、专业技术干部一样评定职称。监察干部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同级干部相同。
第九条 要经常对监察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保守机密。
第十条 监察部门的各项经费,由本单位负责,列入财务年度预算,财务部门应予保证。监察工作所必需的专线录音电话、照相机、收录机、复印机等设备要逐步配备。

第三章 监察任务和职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监察。其监察对象是该单位各部门和该单位任命、聘任的干部(管理干部),包括依照规定合同和委托,行使一定权力的其他工作人员(党、工、团系统的干部除外)。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搞好廉政建设,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地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对干部(管理人员)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
(一)检查权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情况。
(2)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有关行政会议,召集与监察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会议。
(3)要求被监察单位送交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4)查阅和索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必要的情况。
(5)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6)封存、扣留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物品和非法所得。
(二)调查权
(1)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根据“分级监察、分级办案”的原则进行调查。
(2)向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复制可以证明监察对象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
(三)建议权
(1)建议主管单位(部门)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对于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可视情节和态度,向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3)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提出关于加强企业工作应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建议。
(4)对监察对象的申诉,经过审理,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分不当时,应建议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复议、复查。
(5)对于录用、任免或奖惩有不适当的,建议行政领导予以纠正或者撤消。
(6)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部门作出的决定,应当执行;对监察部门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对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上级领导和被监察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执行和采纳。
(7)监察部门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所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处分权
(1)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对象,有独立的监察机构、机构中设有单独的审理部门或专职审理人员的监察部门,可行使撤职及撤职以下的处分权;有独立的监察机构、但机构中没有设专职审理人员的监察部门,可行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设监察机构的,其专职或兼职监察员有处分建议权,无处分权。
(2)对受政纪处分的监察对象,凡是中共党员的,其处分决定抄送同级党的纪检机关。
(3)对于构成犯罪的监察对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案件,应向所属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每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一)通过参加会议,调阅文件和其他形式,对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本单位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对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和领导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
大案要案的立案,应当报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察人员及其直、旁系亲属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结案;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结案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应依立案审批程序销案,并告知被审查人和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议,决定单位应尽快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在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行 政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其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或直接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假证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人员,依情节轻重,建议或直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调离监察部门: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能源部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能源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