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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5:07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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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理让渡手续。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日

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

一、为激励我市优秀中学高级教师终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学术水平,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学高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是我市表彰优秀中学高级教师的一项重要措施。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三、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考核评审范围和对象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和县(市、区)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单位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或教研人员。
四、中学高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的考核评审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模范地履行教师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5年以上,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的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本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能系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的教材教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注重实施素质教育,突出对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和教改意识。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至少有5篇专业性论文在正式出版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不含准印证刊物),至少有一部正式出版的专业性专著(不含各类习题集等),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立项课题1-2个,并获省二等奖以上。
(五)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其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有两人获市级以上(含,下同)教坛新秀或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六)教研人员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听课、评课、示范教学等指导活动,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在探索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考试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熟练掌握1门外语,并达到职称外语考试B级水平,其中外语教师要求第二外语达到职称外语考试B级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省二级水平(不含计算机专业教师);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学科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等乙级及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老师必须达到二等甲级。
五、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的重点对象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和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
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提名。在学校(单位)组织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单位)内张榜公示7天后将推荐人选正式上报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学校(单位)的推荐人选报市教育局。
推荐上报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人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金华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表》一式20份;
2、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科研报告(获省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及所编教材的原件和清单,并指定其中的两篇(部)为代表作;
3、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能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4、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5、整理成册的本人专业技术档案;
6、其它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二)审核考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广泛征求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考察,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组织考察。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考察评审的初选名单。
(三)考核评审。市政府成立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初选对象的评审工作。考核评审委员会由教育界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8人。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发文公布。经市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七、考核评审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序高效地做好考核评审的各项工作。对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每年由市教育局组织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在享受教授级待遇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犯有严重错误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并取消其教授级待遇资格。享受教授级待遇期间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其享受的教授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金的基数。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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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0日



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规范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征收项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征收由区级政府费用包干,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四条 征收项目获市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征地宗地图),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于放线之日起1个月内对项目征收量进行初步调查。
用地单位对调查结果清点核量后,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照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征收户数较多、产权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调查测算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测算报告后,会同区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项目审查核实,抽查核实项目征收量。对测算不准确的,退回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测算,确认无误后报审;对测算无误的,提出资金来源、任务完成时限、费用包干征收等具体方案。
第六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项目征收包干方案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包干费用、包干时限。
第七条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定结果,用地单位先期拨付20%-40%的项目包干费用作为项目征收预付款,以后根据项目征收进度核拨进度款。
第八条 项目征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区级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签订交地协议。
交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进行征收费用结算。项目征收费用资料由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将征收包干费用的1%作为工作奖励费予以预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任务的,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用地单位直接将工作奖励费支付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超出包干时限1个月以上的,工作奖励费应予全部扣减。
第十条 各项目征收责任主体单位及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113号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我们对《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全省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事项,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2005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王志坚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原安排的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贴息)资金调整使用方向,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专项用于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批审定下达。

第四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技术创新平台、信息化、生态化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开发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正式批准,且已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园区(开发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4.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上报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园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本年度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园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园区(开发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园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园区(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9号)。



附: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