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体经字〔2012〕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版—正式印发).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48/n33793/n3712491.files/n3712492.doc
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编号:
合同编号: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实体店销售)
(第一版)
年 月 日 签署于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在实体店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实体店,即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在履行彩票代销者征召程序后,依法设置的用于销售体育彩票的固定场所,该固定销售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变更。
2、签订本合同前,体育彩票代销者应当向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甲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住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 (自然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独立法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甲方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征召体育彩票代销者;
(2)乙方依法参与了本次征召活动,经审核,乙方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体育彩票代销者条件。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实体店销售体育彩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本合同之约定销售体育彩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代理销售权限
1.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包括: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1.2 销售方式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3条款的规定,销售: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4条款的规定,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3)
(4)
(5)
1.3 甲方有权按照彩票发行及销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乙方调整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就此,甲方可以给予乙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1.4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
第二条 实体店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变更
2.1乙方获准开设的销售场所基本情况
销售场所编号:
销售场所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电脑终端编号:
其 他:
2.2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场所。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场所的地址,确实需要迁移的,乙方应当按照销售场所迁移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迁移。
2.3销售场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变更,应当在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3.1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均有权对乙方体育彩票销售活动和销售场所的运营情况和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甲方有权制定销售场所管理措施并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3甲方有权按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销售场所陈列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用比例。
3.5
3.6
3.7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颁发《体育彩票代销证》。
4.2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提供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以下简称“体育彩票设备”),甲方应保证体育彩票设备的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体育彩票设备包括:
□电脑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
体育彩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如发生故障,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尽快予以修理或更换。
4.3甲方应将乙方交纳的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存入专门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不得擅自挪用。
4.4甲方应当对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使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体育彩票设备并了解维护常识。
4.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4.6甲方变更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名称等信息,应当在2日内通知乙方。
4.7
4.8
4.9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5.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权限内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获得销售费用。
5.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5.4
5.5
5.6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承认并保证遵守体育彩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和提升体育彩票的良好形象。
6.2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销售场所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6.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体育彩票代销证》,并置于销售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或者出售。
6.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6.5乙方售出体育彩票后,应依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以 方式向甲方及时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
6.6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 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
(2) 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
(3) 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或者兑奖;
(4) 以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接受投注数据或者投注要求;
(5)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6)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7) 折价、溢价销售体育彩票;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代销费用的支付及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7.1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当于 支付给乙方代销费用,不得无故扣发或迟延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
7.2体育彩票代销费用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游戏品种 游戏名称 代销费用占比
□乐透型、数字型
□竞猜型
□纸质即开型
其他:
7.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押金或保证金应存入由甲方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押金或保证金明细如下:
设备名称 押金或保证金(元)
□传统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合计
7.4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体育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7.5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息)。
7.6 因设立或经营销售场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7
7.8
7.9
第八条 合同中止、终止与解除
8.1 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
(2)实施了本合同6.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4)使用本合同1.2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销售本合同第1.1条款限定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
(5)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
(6)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
(7)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8)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9)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11)体育彩票销售人员更换,未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通知甲方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停止销售□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达到 天。
(13)
(14)
(15)
8.2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暂停体育彩票销售并限期进行整改。
(1)异地销售、串票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2)销售人员未经培训擅自上岗;
(3)销售场所的店面形象、店内环境及各类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未在销售场所内张贴警示标语、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等;
(4)服务质量差,不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
(5)未将《体育彩票代销证》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6)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拖延兑奖或分期多次兑奖;
(8)将体育彩票设备或电脑热敏纸用于销售体育彩票之外的用途;
(9)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迁移、变更销售场所;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11)违反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12)未妥善保管【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13)
(14)
(15)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符合正常运营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销售体育彩票。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8.3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销售体育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4无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况,本合同于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
8.5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双方应当办理以下事务:
(1)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解除之日起停止一切销售体育彩票的行为,并协助甲方做好停止销售的公告事宜。
(2)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
(3)自甲方收回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彩票销售款、销售费用、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体育彩票设备丢失或损坏赔偿金等。
(4)
(5)
(6)
第九条 合同期限及续签
9.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2合同期限届满且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续约 年。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约,未在约定期限前通知甲方的,即放弃优先续约权,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乙方保证自身及其销售人员从事销售或管理活动严格保守其因职务之便而知悉的涉及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一切商业信息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获悉的上述信息,通过其自身或其销售人员向第三方披露。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一条 名誉权及知识产权
11.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游戏规则、营销宣传方案、体育彩票设备等。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12.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本合同8.1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时,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发生本合同8.2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且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或侵吞彩票中奖者的中奖奖金的,应当全额归还中奖者的奖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5)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兑奖不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6)乙方因保管不善导致【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丢失、损毁或销售所得资金减少等情况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实施超越甲方授予的代理权限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12.3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4
12.5
12.6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社会及政治原因或者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或者停止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彩票品种或者电力、通信、互联网中断、故障等情形(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迟延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仍然有效;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时,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15.2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作、合伙或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15.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第三方。
15.4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自然人本人签字盖章;
(2) 乙方足额向甲方交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
15.5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15.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目录:
附件一: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自然人)签字:
日期:
乙方(独立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一: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申请人(独立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体育彩票品种: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中国体育彩票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彩票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五)
(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销售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4.
5.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甲方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确使用体育彩票设备和电脑热敏纸、妥善保管,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
2.乙方应确保在符合体育彩票设备使用说明中要求的环境下使用该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拆卸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3.乙方及其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销售体育彩票;如需更换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新销售人员已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甲方考核。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体育彩票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4.乙方应当与销售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严格管理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与销售体育彩票有关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对于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乙方应当将代销合同第1.1、6. 6条款及本代销行为规范第13、14条款的内容以醒目方式向彩票购买者公示并进行必要的宣传。
6.乙方应对销售的体育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体育彩票。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8.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乙方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9.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乙方应当遵守销售场所奖惩措施及陈列标准及规范,做好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营销宣传工作。
11.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协助甲方执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发现可疑购彩资金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12.乙方应当保证每天 开店营业,确保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连续性。除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无法销售的情况外,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停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售(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天)。
13.就销售以下体育彩票品种或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根据彩票购买者现场提出的投注内容,当场确认投注数据,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场出票并当面全部交给彩票购买者。
(2) 对单注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体育彩票,乙方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兑奖;对于单注中奖金额超过前述金额的体育彩票,乙方应当告知兑奖者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3)
(4)
(5)
14.就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应彩票购买者交易要求,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面结清票款,并将有效的彩票按购买金额全部交付给彩票购买者。
(2) 对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彩票,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兑奖。
(3) 妥善保管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4)
(5)
(6)
15.
16.
17.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出租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七条 实行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二)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03]1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计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建委 免收
2 拆迁管理费 市拆迁办 免收
3 人防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免收
4 白蚁预防费 市白蚁防治所 免收
5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市建委 免收
6 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委 免收
7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建委 免收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办 免收
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 免收
10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国土资源局 免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