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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2:45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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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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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增列第二款:“护堤地和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治河新增的土地按照河道主管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工程”。
二、第四条增列第二款:“各级河道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监理人员,负责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第五条增列三款:“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堤防管理单位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本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第七条增列第五款:“向河道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对河道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予以治理”。
五、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地点采运,按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
增列第三款:“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河道沿岸的城市、集镇、农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义务投工,维修和加固河道堤防及其它防洪工程。”



1989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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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件: 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303115412925069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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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管理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产品加工业直接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人民生活,是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大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从2000年以来,着手制定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多次征求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