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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7:59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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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7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8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罗马尼亚总统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罗马尼亚总统康斯坦丁内斯库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谈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访问期间,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罗马尼亚水利、森林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和罗马尼亚工商会合作协议》等文件。
  双方对访问结果感到满意,一致认为这次访问将对中罗友好合作关系持续向前发展作出重要的积极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悠久的友谊。双方对在新的国际形势以及两国所发生的变化和改革的背景下,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继续发展两国在各领域的紧密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中罗紧密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相互尊重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对话,支持两国政府、议会、民间组织和机构、地方部门代表之间的接触,以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互利合作。

 三、双方认为,大力拓展经济贸易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目标。为此,双方将根据两国的潜力和可能,积极支持两国公司、企业和贸易界人士之间的直接接触,促进双边贸易关系并开展新的工业及技术项目的合作,促进和支持双方感兴趣的共同投资,鼓励在第三国市场进行合作及在金融和银行领域进行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罗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在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环境保护、文化、艺术、教育、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双方将继续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文件,鼓励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商谈和签署新的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重申尊重各自对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
  中方理解并尊重罗马尼亚与欧洲--大西洋机制一体化的选择,赞赏罗马尼亚继续奉行发展同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政策,并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维护中东欧乃至欧洲和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五、罗方重申,罗马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罗方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和贡献,高度评价中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六、双方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国人民争取和平、安全、发展、民主和繁荣的愿望,与世界各国开展广泛的合作。双方表示完全支持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以及通过谈判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方面的作用。双方愿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斗争中积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江 泽 民          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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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卫生部

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的有效制剂。我国已研制成功,并具有相当生产能力,可供推广使用。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有关研究确认,我国使用乙肝疫苗的重点保护人群首先应该是新生儿,特别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其次是儿童和其他危险人群。因此,卫生部决定自1987年度起,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并将其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轨道。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牵头,与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接种工作,并做好疫苗接种的业务培训及免疫效果考核、评价等技术指导工作。
疫苗生产、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生产供应质量控制等的有效管理。
二、实施步骤
(1)接种地区,根据全国疫苗生产数量和各地实施免疫接种的条件,原则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的步骤,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2)疫苗计划分配:凡获乙肝血源疫苗批准文号的生产单位,须将疫苗生产计划纳入卫生部统一计划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疫苗年度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卫生部进行统一分配。
三、疫苗使用要求
(1)疫苗质量:高价疫苗的效价必须保证单用疫苗对HBs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的阻断阳转率达到80%以上,一般效价疫苗的抗-HBs阳转率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水平≥100miu/ml且免疫持久期至少3年以上。
(2)免疫剂量: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高价疫苗(目前暂定为30微克/剂量),免疫3针;HBsAg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一般效价疫苗(目前暂定为第一针30微克,二、三针10微克/剂量),免疫3针。
(3)检测:为确定疫苗使用剂量,对所有孕妇要进行HBsAg检测(采用RPHA法),诊断试剂要与疫苗配套供应。
(4)免疫程序:两类接种对象均采用0、1、6月3针程序,其中第一针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5)免疫注射必须实行1人1针1筒1消毒,严禁共用针头、针管。
(6)疫苗的使用管理:全国每年疫苗生产总数的80%保证用于新生儿,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统一计划分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接种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分发、登记等项工作。
四、统计报告
各地可参照全国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卡、册、簿等登记制度。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接种效果的血清流行病学和临床流行病学观察,做好不同免疫方案效果比较观察,并定期总结经验,将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填制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卫生部。
五、经 费
乙肝血源疫苗接种采取“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可收取疫苗、检测及劳务费用。
对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和边远贫困地区新生儿的疫苗接种费用可由地方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购疫苗经费可由地方财政专款垫付周转。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工业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满足人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工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比较,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明显滞后,已经成为我国工业行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障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的战略高度,理解和认识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推动工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抓手;是树立和维护质量信誉,打造“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的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国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意识以及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品牌附加价值和影响力。协调各方资源,合力营造有利于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国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能力显著增强,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显著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突出质量、技术、创新在品牌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加大工业产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工业品牌;坚持政策引导,通过政策扶持、规范市场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发展道路。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引导工业企业增强品牌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把品牌培育作为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活动和各类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品牌成长的社会氛围。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总结宣传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政策、资源和市场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二)加强品牌建设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职责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区、各行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建设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实施与规划配套的品牌建设工程,以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优势为重点,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和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品牌培育意识和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要推广先进的营销理论、品牌管理模式和方法,重点增强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划、传播宣传、公关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要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切合实际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建立品牌战略,实施品牌经营,培育品牌文化。指导工业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运用,从战略、管理、传播和资产管理各个层面推进品牌建设。

  要加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财税、金融等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在技术开发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投入。

  要加快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组织开展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技术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改善品牌发展外部环境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协调配合,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国内统一市场;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等与市场有关的政策和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水平。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拓宽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为国内、外工业企业创造同等品牌市场待遇。

  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加强跨区域工业企业品牌保护工作的分工协调;研究借鉴国外品牌保护的优秀经验,加强对我国工业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使用和保护情况的跟踪研究,分阶段建立海外商标纠纷预警机制和危机管理机制。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塑造,在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举办产品展览、推广、广告等活动,促进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外开展营销活动,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品牌资产依法依规抵押融资,改进和完善有关金融服务;要探索建立企业品牌信用担保制度,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工业企业品牌的保护和管理。

  工商、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我国工业企业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持有企业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中,以品牌培育为重点内容,通过组织质量攻关和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等工作,支持品牌建设;要加快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并发挥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的作用。

  (五)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具体指导。鼓励各行业根据特点提出行业性品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评估体系,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品牌培育工作的持续改进;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优秀品牌管理经验和标杆的交流与分享;鼓励地区和行业规范并推广与品牌培育相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加强对品牌工作的专业指导。

  各级部门、行业协会,可对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域、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以加大对品牌建设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品牌建设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建立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品牌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不断总结品牌建设中的问题,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及时做好信息搜集和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