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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28:18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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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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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育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资助、民政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互助、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的原则。

二、教育救助对象

教育救助在重点突出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宽救助层面。教育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全市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不含择校生、借读生等);

(二)当年考入高校的特困学生(不含自费生);

(三)个别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灾祸造成暂时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

(四)全市城乡散居孤儿的上学;

(五)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在校大、中、小学学生等。

三、救助资金筹集

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教育救助基金,其筹资标准分别按市、县(区)人口总数为基数,每人每年0.5元纳入预算,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教育救助基金专帐”,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相关部门(单位)筹措和社会各界捐款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

(一)市、县(区)财政列支的救助资金;

(二)争取国家、省上有关特困学生救助的资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四)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和募集的资金统一划拨到教育救助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教育救助基金的分配使用,由同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工作上的空白点。救助名单、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救助办法和标准

特困学生救助实行定期救助的办法。即每年按照就学类别、年级、学校收费等情况分类给予救助,但每年只救助一次。

具体救助标准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生活状况,救助标准为: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高中生500元—1000元;初中生100元—500元;小学生50元—300元。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适当拉开档次。

六、救助审批程序

(一)因家庭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应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昌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表》,并由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收费或欠缴费用情况证明(新录取的大学生由毕业所在高中学校及其教育部门出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救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分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要深入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和村(居)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就救助对象、救助金标准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救助,并经再次张榜公布一周后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特困学生救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核销。

(五)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文明办等部门自行开展的教育救助活动,亦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做到张榜公布,公开公正,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的救助资金一律纳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原则上谁筹措谁使用,不足时可申请基金配套,但不列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的不予配套。

七、组织实施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教育救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县、区政府要制定特困学生救助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汇总整理各单位统计上报材料,建立教育救助数据库和相关台帐,全面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人数和具体类型;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审批发放和检查指导等工作;要建立特困学生救助公示制度和救助资金检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困学生状况,如实反映特困学生救助情况,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生义务教育工作,落实城乡特殊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期间的优惠政策,具体负责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的教育救助实施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特困职工子女教育救助;妇联、团委、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结对子帮扶、西部助学工程等工作的落实;各级残联具体负责城乡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教育救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特困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并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数量和使用计划,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确保救助工作按时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都要自觉接收民政部门的指导,如实提供特困学生救助所需的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审核、审批等各项救助工作。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08〕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


  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工作,根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审查批复的权限
  (一)煤矿事故
  重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调查,调查报告分别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所在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批复。
  (二)火灾事故
  1、消防火灾事故
  消防火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直接或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复。
  2、森林火灾事故
  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一般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3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批复。
  森林火警由乡镇政府组织调查,并审查批复。
  (三)道路交通事故
  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者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较大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公安厅审查批复。
  一般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查批复。
  2、其它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处理。
  (四)内河交通事故(包括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火灾事故)重大事故由省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国家海事局备案。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州地方海事局、县市区地方海事处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分别报省、市州地方海事局备案。
  (五)其它行业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民航、铁路事故依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民航、铁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审查批复。调查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即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提出,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审查方式和批复形式
  (一)审查方式
  1、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参照重大事故审查方式办理。
  (二)批复形式
  1、重大事故批复形式。
  批复内容:一是事故调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事故定性、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三是是否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追究,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处理);四是是否同意对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是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批复单位: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批复形式按照管理权限参照重大事故批复形式批复。
  三、事故调查审查批复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复。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批复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批复机关,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