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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6:26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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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其中行政执法工作部分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按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数分为五个档次:50人以下的(包括本数)扣分系数为1,51-1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5,101人-3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301人-500人的扣分系数为085,501人以上的扣分系数为08。行政立法、复议、监督等工作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各单位均为1。基础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按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1、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含市政府本级)依法查处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罚款、财物的;

4、制发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的;

6、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是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总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1-10名的优秀单位由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后五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工业经济促进局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

5、民族宗教事务局

6、公安局

7、公安交通管理局

8、监察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规划局

16、建设局

17、城市管理局

18、房产管理局

19、交通局

20、信息产业局

21、水利局

22、农业局

23、林业局

24、畜牧水产局

25、商务局

26、文化局〖〗27、体育局

28、卫生局

29、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审计局

31、环境保护局

32、统计局

33、物价局

34、粮食局

35、旅游局

36、中小企业局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外事办公室

39、国资委

40、地震局

41、园林局

42、档案局

43、广播电视局

44、新闻出版局

45、人民防空办公室

46、国家税务局

47、地方税务局

48、烟草专卖局

4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质量技术监督局

51、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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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71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www.circ.gov.cn/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五、各保监局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中的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和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次数(填报格式参见附件3、4)。

  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宫瑞光、朱翼炜

  联系电话:010-66286023、66288670

  电子邮箱:circ_jgc@circ.gov.cn

  附件:1.联系方式填报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联系方式填报表.xlsx
  2.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0).xlsx
  3.2011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2011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xlsx
  4.2012年年中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2012年年中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xlsx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2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没收其通过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制造、销售赌具者。
第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和赌博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五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者协助公安人员捉赌有功者,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八条 冒充公安人员捉赌,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九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