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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04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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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关系,并根据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努力为对方提供方便,以确保对对方文化的更好了解,并为此将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演员、音乐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二、鼓励和组织音乐会及艺术团体的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为了解和学习对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二、为文物、博物学和艺术方面交换看法、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
  三、鼓励和组织双方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书籍、期刊、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它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相互协商,对如何评定两国授予的证书、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学衔规定必要条件。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助于教育发展的教育统计资料和信息,并为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互换广播和电视资料,以及电影和新闻组织互访,鼓励两国在大众传播领域进行合作;双方将安排专家互访,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两国体育组织间友谊比赛的开展,将加强在体育领域内的合作,并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相互建立联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社会科学和其他领域内的国际性大会、会议、讨论会、巡回讲学和其他会议。

  第九条 根据本协定派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代表,将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通过有关部门的直接会晤或通过外交途径联合制定和协调具体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条款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的民族文学和文化资产及珍宝。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由于理解或实施本协定条款时产生的一切问题;
  二、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任何变更和修正必须用书面方式提出,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将不影响缔约双方履行对其它国际协定、公约、条约和议定书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该协定已根据缔约国法律和宪法程序核准或根据缔约国法律和规定核准后正式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六条 本协定期满或终止后,本协定的规定及与本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合同、协议的规定仍将继续适用于与本协定有关但尚未完成的项目,直至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安 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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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990年以前的专业标准(代号ZB)一共有6 000多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局要求尽快清理并转化为其他标准或废止,但至今还有相当数量以专业标准的形式存在并使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时,有3353项国家标准要求转化为其他标准,至今还有很多标准未转化,还在继续按国家标准使用。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我局决定于1999年3月1日废止以上两方面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1999年3月1日起,专业标准(代号ZB)、清理整顿后应转化为其他标准的国家标准全部停止按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使用,新制、修订的标准不得引用以上标准。
  2.为了不影响社会上对以上标准技术内容的使用,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标准信息和服务,我局将公布要求转化为其他标准的国家标准目录及转化后相应标准的对照目录。请各有关部门公布专业标准的转化结果。
  3.请各有关部门抓紧以上标准的转化工作,并将国家标准的转化结果于1999年1月31日前报我局标准化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制定了2010年的分阶段目标。据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根本保障。

“十五”期间,全国621个市辖区、1086个县(市)开展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重点为社区内的脑瘫、智障、肢体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在覆盖4亿人口的地区开展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并进行了成人智障和盲人定向行走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实了社区康复的内涵、扩大了服务的覆盖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实施面不够广,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没有开展,残疾人得不到有效服务;工作内容偏重于肢体训练,未能有效涵盖智力残疾康复、精神残疾康复、视力残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等;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在总结“十五”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出发,适应社区建设、社区卫生快速发展的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1、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为20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建立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依靠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组织实施。
1、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康复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内的康复服务及残疾人开展自我康复训练;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提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3)教育部门

指导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发挥特殊教育机构作用,对社区进行技术指导。

(4)残联

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5)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2、成立技术指导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网络

成立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技术标准,统编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技术骨干,深入地方指导,推广实用技术,参加检查评估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组,依托当地的专业技术机构分别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按照“十一五”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的要求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等。

3、完善服务网络,提供康复服务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福利企事业单位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康复科、室,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办工疗、娱疗、日间照料等康复站、点。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康复协调员可以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提供,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残疾人及其家属兼任。负责组织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摸底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制定工作计划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以《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实施进度、统计检查及经费保障等。为确保五年工作计划的落实,还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工作进度,发现解决问题,为下一年工作打好基础。

在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问题,反复修改文稿,形成共识,推动工作开展。

(三)培训人员

培养和建立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工作者、残疾人及其家属组成的社区康复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应依据《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及其实施细则,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举办示范性培训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培养师资和业务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要将社区康复的培训工作纳入卫生、民政、计划生育、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人员培训计划中,如全科医学教育、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民政干部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妇女干部和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等,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骨干人员。

各县(市、区)要围绕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以社区康复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训一名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服务档案

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统计、妇联、计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指导所辖社区组织医务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康复需求调查表”,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除集中进行的需求调查外,社区康复协调员应密切联系社区的残疾人,随时了解社区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变化情况,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及时向上级康复机构或卫生医疗部门转介,或在社区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康复服务

社区康复服务涵盖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内容,应根据康复服务的内容性质,由不同的机构人员负责实施: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在社区服务卫生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要注意坚持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注意多个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尤其是卫生、民政等部门资源,发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的作用,在制定计划、实施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征求他们的意见。

(六)培育典型,稳步推进

2005年11月,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这是为进一步深化、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要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加强社区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领导,做好日常检查、指导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验收等工作,同时发挥示范区的样板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模式,组织其它开展社区康复的县(市、区)参观学习,做好培训,争取各任务县(市、区)分期分批逐步达到示范区的标准。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对社区康复工作给予补贴,其中,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50万元、盲人定向行走750万元、培训聋儿家长400万元、肢体残疾社区康复训练1000万元、培训智力残疾儿童家长250万元、精神病防治康复按覆盖人口补贴015元、配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样品1150万元(详见各方案实施办法)。

地方财政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四、登记统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康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需求调查表”,保存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的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每次服务后如实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服务记录”,并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康复服务评估,填写“康复服务评估”中的相应内容。

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十一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一)》,并上报至地(市、州)残联。地(市、州)残联汇总后填写《“十一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二)》,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08年进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