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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8:48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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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批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请示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哈尔滨里亚哈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的厂销价格自1998年6月10日起按本文附表价格执行。
二、各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均需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作价公式顺加作价,禁止倒扣作价。
三、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规定的价格销售,但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销售,严禁违反规定的差率作价。在购进价格低于规定的出厂(或批发)价格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批发(或零售)价格。

附: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表

单位:元
------------------------------------
| 品名 | 规格 | 剂型 |单位| 无税 | 含税 |
| | | | | 出厂价 | 出厂价 |
|-----|------|----|--|------|------|
|注射用重组|1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 54.19| 63.40|
| |------|----|--|------|------|
| 干扰素 |3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115.38|135.00|
| |------|----|--|------|------|
|α-2b |5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167.52|196.00|
------------------------------------

-------------------
无税 | 含税 |零售价 |
批发价 | 批发价 | |
------|------|----|
66.11| 77.35|89.0|
------|------|----|
140.76|164.70|188 |
------|------|----|
204.37|239.12|270 |
-------------------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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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政办发〔2008〕3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为了保障全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牧区和广大农牧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供水工程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制镇、乡集镇、农村、牧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包括嘎查,下同)或自然村(包括浩特,下同)供水工程以及农村牧区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 以提高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旗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供水量大小,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跨乡镇或有工业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受益乡镇,受益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的乡镇所在地或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乡镇、受益村民组成,村级代表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的单村工程,在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合作小组,通过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管水员。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的筒井、水窖等微型分散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应下放到受益户,由受益户管理,实行“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 以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管理。

以国家补助扶持兴建的供水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的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供水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到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凡因开矿、采沙、建厂或其它基本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吃水困难的。谁污染、谁负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污染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处罚。并由污染单位负责解决吃水困难问题。

第三章 建立灵活有效的供水工程运行机制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建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供水总站以服务为宗旨,指导本地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技术服务等,人员由县水管站现有编制调剂解决,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可以组建农村牧区供水管理分站或供水协会,负责全乡镇供水工作事务,协助各供水工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因工程而宜,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较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它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岗位和人员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对单村人饮工程管水员,由用水合作组织召开受益村民大会,选举威信高、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村民担任管水员。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供水站、业主、不仅要接受水利、乡镇政府、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四章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人饮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二条 供水站、用水合作组织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人口、牲畜用水多少确定水量,超量加价。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站批准,由供水站实施。

第十四条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实际支出缴纳工料费用,办理上户手续。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五章 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价,根据投资额大小、水源水流方式(自重流、提水)由旗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由于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属于公益事业,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要通过乡镇、村委会划拨“养站田、养站林”或综合经营等办法创收,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自来水供水工程必须按方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跨乡跨村供水工程水费由供水站统一收费,可以委托村民代收水费;单村供水工程由管水员直接向用水户根据用水量收取;下放到户的筒井、集水窖原则上不收水费,由用水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站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十二条 按成本收费的供水站,要把大修费、折旧费逐年提取,存入专户,该项资金必须用于供水工程修理、更新、维修,不准用于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收取电费和少量管理费的供水工程,没有水费积累,供水管理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可与用水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当供水工程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由用水户合理负担。

第二十四条 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加强水源与工程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六条 供水站要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单村或分散供水工程,可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七章 加强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村民委员会都要成立相应的用水合作组织,对供水工程管理运行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加强对供水站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引进准入控制。 第三十条 各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由政府颁布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饮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局


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穗文化〔2006〕238号

  为了加强对新增网吧审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准,现正式向社会通告,从通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经广东省文化厅〔2006〕86号批复核准,我市新增网吧指标520家,其中单体网吧指标364家,连锁网吧指标156家。为做好新增网吧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粤文市〔2005〕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网吧的布局计划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从“促进市场繁荣、维护市场稳定”出发,决定将新增的网吧指标分两年发放。2006年向社会公开发放新的单体网吧指标262家;2007年发放余下的102家,其具体布局另行公布。

  (一)2006年全市新增单体网吧的布局如下:



注:各区、县级市新增网吧的具体布局见附表。

  (二)2006年全市新增连锁网吧指标的发布及审批由市文化局依据连锁网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程序

  (一)单体网吧设立的申请单体网吧的设立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递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7.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地建筑平面图(复印件2份);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

  (二)新增连锁网吧的申请

  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四、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受理办法及时限

  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的审批采用统一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统一时间现场核查评分,统一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准备及提交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向拟申请网吧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时间;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最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申请人发出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

  (二)核查与评分的组织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及评分,填写《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共同签字(现场核查评分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三)监督与公示

  区、县文化部门根据评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示7日,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示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接受监督和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四)《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的决定

  公示结束,根据布局规划和评分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立项的,发给《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五、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现场核查、测量及评分标准

  以60分为基准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评分。

  1.经营面积(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以实际度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2.距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大学、幼儿园除外)周边最近直线距离(分值5分)。以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区、县文化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联合实地测量为准,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经营场地楼层全部在首层的加2分,全部在二层加1分;混合首、二层按比例记分。

  4.资金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为准,分值3分。

  (1)50万元—99万元的加1分(含50万元);

  (2)100万元—149万元(含100万元)的加2分;

  (3)150万元以上加3分。

  六、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申请单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项资格)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次向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七、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不能在有效期内筹建完毕,应当向文化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文化部门可根据申请原因酌情延期3个月。延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筹建,或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开工筹建的,取消原立项资格,指标予以收回,由区、县统筹安排。

  八、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指标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并在下一次网吧指标发放时统筹安排。

  九、2007年新增单体网吧指标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网吧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规审批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