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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11:25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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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第十五条之后各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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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1]第20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划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