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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8:41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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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1988年12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研究了今后五年工作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以及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现报告如下:

一、过去五年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改 革开放,不断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四化建设这个中心,在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军队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成绩。
——配合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参加了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和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工作。全国共建立乡(镇)政府六万九千八百四十二个,村民委员会八十四万五千零二十五个。与此同时,整顿和加强了城市居民委员会。
——改革农村救灾和救济工作。积极做好救灾工作,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改变了单纯救济的观念,实行救济与扶助贫困户生产自救相结合,扶持了一批贫困户。截止1987年底,累计扶持贫困户一千八百四十万四千户次,其中一半摆脱了贫困。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巩固家庭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新格局。全国城乡各种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达到三万六千所,床位达到六十四万九千张,分别比五年前增长二点三倍和一点六倍;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社
会福利工厂已发展到二万八千个,比五年前增长四点六倍;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十万四千人增加到五十万四千人。大中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基本就业。
——系统地落实了优抚政策。五年来解决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先后认定了西路红军老战士三千多名,红军失散人员十五万名;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被错杀的人员进行了平反昭雪。改革了国家抚恤制度,调整了标准,落实了群众优待。优抚工作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社会
化。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1983年至1987年共安排城乡退伍兵四百三十九万人。开发使用退伍军地两用人才一百五十二万人。五年来累计接收部队离退休干部四万二千人。服务管理工作已走上轨道,基本实现了政策公开、经费公开、管理公开。


——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得到加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镇。建制镇由1982年的二千九百六十八个增加到1987年的一万一千一百零三个,中小城市由二百七十八个增加到三百七十八个。此外,在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方面,也有新的进展。
——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失时机地开拓了新的工作领域。
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初步确立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的框架,即:贫困地区以扶贫为主,搞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工作;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储金会;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社
会保险。
在城市开展了社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和依靠群众兴办小型灵活、形式多样的社会福利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同时,开展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开辟了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渠道。
过去的五年,是民政工作改革开放、开拓前进的五年,也是民政事业大发展的五年,基本实现了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所提出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会议确定的任务。这五年,民政工作的主要经验:一是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总任务,从本职出发,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
展工作;二是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三是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走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道路,发展社会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事业;四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二、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但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将涉及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方针,以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为主要任务的民政部门,在新形势下,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既有赖于高效能的动力机制,也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稳定机制。通过动力机制,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通过稳定机制,协调社会各种关系,缓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全党全民的中心任
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要落实这一方针,就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环境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稳定的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什么也搞不成。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整顿方针和做好今后五年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充分发挥稳定机制
的作用。通过这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民政部门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巩固基层自治组织,健全乡(镇)政府职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通过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通过改善和
加强社团登记、行政区划管理、殡葬改革和婚姻管理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优化社会环境。
为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和谐而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整体效益。
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的中心任务是: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深化改革,巩固成果,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今后五年的工作方针是:(1)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努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2)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是靠国家、靠各级政府的支持,二是发动社会力量来扩大基层社会保障;(3)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努力发展为特定对象谋福利的民
政经济;(4)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巩固成果,稳步前进。

三、当前民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的要求,“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但由
于种种原因,至今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的地区没有把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交给民政部门,有的地区交了任务但没有相应配备人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希望各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
问题,以使民政部门切实担负起这项任务。
(二)基层民政干部配备与任务不相适应。
几年来,民政干部队伍有了一定的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基层干部不足,任务繁重,超负荷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基层民政干部编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79]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
983]35号)精神,每个乡(镇)都应该配备民政助理员,但至今有些地方仍未配齐;一些地方任务增加了,但是机构和编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希望各地随着地方机构和干部制度的改革,认真加以解决。
(三)经费不足。
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各项经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物价上涨,原有标准就相对偏低了,尤其是社会救济对象生活相当困难,有些优抚、救济事业单位房屋年久失修,设备陈旧。此外,由于任务增加,如社团登记、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建设、边界
调处等工作,业务经费也没有落实。希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中央管的,由中央预算予以安排;属于地方管的,请各级政府予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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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0]392号


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318345.xls
附件2.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514292.xls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
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3.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文件精神执行。清产核资基准日,按经批准实行体制改革之日确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改企中关于劳动工资关系划转问题,应参照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涉及核销银行呆坏帐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国交接办〔1999〕40号)要求办理。
(二)做好勘察设计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并且直接关系到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工作的成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到位。
中央所属的178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办发〔2000〕71号文要求,尽快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应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178家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力争在2年内,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改制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勘察设计资质变更及改制程序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应按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改制方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
(2)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0号)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立项、评估和合规性审核。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执行。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参股股份公司的,应按其管理级次报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事宜。
3.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今后由于管理体制调整、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的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等,应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文精神执行。
4.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制后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
技术和智力资源是勘察设计单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勘察设计单位在改革中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倡按劳分配为主,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为辅,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勘察设计的技术质量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将现行的事业工资制度改为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办发〔2000〕7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内部工资制度。
2.积极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在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勘察设计资质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引起的资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重新组建的勘察设计公司,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取消原有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2.对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联合组建的勘察设计集团公司,公司本部仅为管理型的,不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核定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对公司本部有经营主体的,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别核定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3.为支持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其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转移到改制后的子公司。
(1)对将本单位若干个资质全部转移到其中一个独立的子公司,且技术人员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只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2)对将本单位所有的若干个资质分别转移至二个以上的子公司,应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子公司的资质等级,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3)对将本单位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资质转移至子公司,应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子公司的资质等级,同时取消母体单位的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禁止勘察设计单位以改制为名,变相出让、买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改制的程序
1.做好改制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精心拟定改制方案。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改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3.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4.报批改制方案。改制单位正式提出改制申请,将改制方案一并报送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改制中涉及到资质变更的,须事先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5.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再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改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组织实施。
6.变更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改制方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改制的意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同意的资质变更意见,按程序申请变更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7.总结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正常运转半年后,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改制成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国办发〔2000〕71号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当按照建设部印发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建设〔1998〕257号)精神执行。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