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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2:34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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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条例
广州市人大
市人大公告第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维修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产品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维修,是指维修者对消费者送修的,已损坏或者已失去部分功能的产品进行的经营性修理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工程等产品维修以及国家规定的产品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产品维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维修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维修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价格、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经营产品维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维修者经营产品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场所。
经营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还应当有与维修相适应的安全检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技术资格人员和产品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维修者维修产品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送修产品的故障以及维修费用。
对于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除即时维修好的外,维修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承修单据,承修单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维修产品的名称、型号和数量;
(二)故障现象及维修要求;
(三)维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型号、销售价格、数量;
(四)维修费用;
(五)维修时限和保用期限;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维修者完成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后应当出具维修保用凭证。维修保用凭证应当载明维修产品的故障现象、原因、修好时间、更换零配件的名称、维修费用、保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 维修后产品应当达到双方约定的维修质量标准。
产品维修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后,在保用期内,因维修质量使产品未能符合维修后的质量标准的,维修者必须免费再次维修,其保用期限应当自再次维修后重新计算。在保用期限内,对同一故障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退回维修费用的,维修者应当退回;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维修者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质量等级认定;经审查确认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产品维修质量等级证书。
申办产品维修质量等级认定的条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维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元器件和零配件;
(二)故意损坏送修产品的元器件或者零配件;
(三)窃取送修产品的元器件或者零配件;
(四)其他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维修者依法组织的维修行业协会,可以对其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自律监督。
第十六条 消费者因产品维修质量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维修者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书证、物证,不得拒绝或者隐瞒,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证据资料;
(三)封存、扣押用于维修服务的涉嫌假冒伪劣的材料、元器件和零配件;
(四)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对消费者送修的产品进行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列物品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办案需要延长封存或者扣押期限的,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并通知被封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单位。
第二十条 维修者在产品维修过程中,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维修者因维修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出具维修保用凭证或者不按规定免费维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的,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的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劣的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总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处以元器件、零配件总值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故意损坏维修产品的元器件或者零配件、窃取送修产品的元器件或者零配件以及有其他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损坏或者窃取的元器件、零配件总值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处以元器件、零配件总值或者不正当利益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属于工商、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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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电影局


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0日,电影局

第一条 影片素材(含标准拷贝,下同)是电影艺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国影片素材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电影艺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电影创作和生产服务,为电影教学和艺术研究服务,保护电影文化遗产,根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国摄制(含合拍)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美术片、新闻纪录片、科学教育片及风光旅游片等,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影片素材均属电影艺术档案。
译制公映的外国影片及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影片的素材亦属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条 影片生产单位和进口发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按以下四种类型将影片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因片种和生产工艺不同,送缴内容可以有所调整。

(一)国产影片:
全新原底标准拷贝一个。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或光号软盘等一套。混合光学声底一个。
(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不含协拍、代拍)摄制的影片应送缴画原底或画翻正一套,光学混合声底一个,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第四条 影片生产单位或者进口发行单位应自影片获准公映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标准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在两年内将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到三年。
第五条 送缴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应填写《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一式四份。送缴者自留底一份,送西安素材库三份(库验收后签退一份,送国家电影档案馆影片管理部一份)。
(二)填写影片素材片盒标签。其内容包括:素材种类、片名、片种、国别、语别、幕型(高宽比)、长度、片基、总本数、本次、出品厂、出品时间、译制厂。并以不同颜色盒签区分素材的种类。
(三)影片素材技术鉴定书和光号卡或光号软盘放入第一本片盒内。
(四)送缴影片素材应做到:《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片盒标签、盒内实物三者相符,完整无误。
第六条 利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使用影片素材,应持影片版权所有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二)非版权所有者使用影片素材,需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并持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三)有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公映过的影片素材,可以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四)使用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影片素材,提出使用者应持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申请,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使用。
(五)凡使用影片素材者,如需中间转换洗印厂家的,应由使用影片素材者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
(六)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利用国产影片素材档案的复制品与国外电影档案机构交换和出借,但不得损害影片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有权限制特定影片的出库使用。
第七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发运素材的最长时限是接到完备手续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交铁路发运。如不能如期发运,应提前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影片素材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国家电影档案馆存档的影片素材,彩色片应置于温度5±1℃,相
对湿度为55-60%的恒温湿库房中;黑白片应置于温度10±1℃C,相对湿度为60-65%恒温恒湿库房中。
(二)制片者在规定日期内,自行保存影片素材在一年以上者,必须将影片素材置于温度20±1℃,相对湿度为60-65%的恒温恒湿库房中保存。
(三)影片素材的包装材料,要符合档案保存规定,即应使用纸质袋,其PH值为7.0-8.5,不含有酸性物质、氧化剂和还原剂。
标签粘合剂可使用多种聚乙酸乙烯脂和摄影级明胶等,不得使用含有硫、铁、铜等成份的粘合剂。
应使用耐腐蚀,不挥发化学气体的材料所做的片盒。
影片素材的任何部位,都不得使用胶带纸粘接。
(四)调用已归档的原底素材再行印制拷贝的,要确保其完整无损地退回西安素材库。
(五)凡使用易燃影片素材印制国内外发行拷贝时,使用者必须同时印制一套全新安全素材和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
(六)使用影片素材,因洗印工艺需要而合并或分卷的,要附上详细文字说明。此说明放入第一本片盒内;如影片内容需要删剪的,须报请电影事业管理局批准,并只准在新制作的翻正(或翻底)上进行;对原影片素材内容有增补的,其增补部分亦应随同原影片素材同时入库归档,并须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七)影片素材在交付运输时,要有防火、防水、防尘、防丢失等安全措施,每年六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易燃素材和拷贝停止出入库。
(八)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在验收素材后,应更换统一制作的包装袋和片盒标签。
第九条 应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的影片素材,逾期未如数送缴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 凡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必须在协定期内归还国家电影档案馆。确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违者一律从期满后的第一天起,每天按不超过每本影片素材0.5%的成本核收延期费,若不交纳延期费,除追究延期事故者的责任外,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停止向责任单位提供其它影片素材。
第十一条 在使用和保管影片素材中,如发生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超额损伤、霉变和遗失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送缴影片素材归档的运费和包装费由送缴单位负担。
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所需往返全部运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影片素材档案,需视不同目的,交纳不同标准的资料费或者保管费;影片版权拥有者免收资料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影片素材档案管理暂行细则》同时废止。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高渡口市全民所有制职工艰苦地区津贴的请示》(川府发〔1986〕23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凉山等地地区津贴和工资区类别的报告》(川府发〔1986〕90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考虑到渡口市和凉山等地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其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即:渡口市的艰苦地区津贴,从现在的每一职工每月九元提高到十二元。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渡口、乐山二市所属的县、区、乡,现行艰苦地区津贴每一职工每月三元的,提高到四元五角;四元的,提高到五元五角;五元的,提高到七元;六元的;提高到八元五角。这些地区提高艰苦地区津贴,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份起执行。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原有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开支。
凉山彝族自治州现在没有实行艰苦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乡,暂不建立此类地区性的津贴或补贴。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现行的工资区类别问题,待今年下半年国家关于调整一部分地区工资区类别的安排确定以后,再按统一安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