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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03:50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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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证[2001]30号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

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

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

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

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

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

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

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

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

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

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

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

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

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

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

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

次不再列入《自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

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

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

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

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

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

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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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安部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度)


  
  以下17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3年2月28日




  一、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2012-01-31
2012-01-31

2
GA979-2012
D类干粉灭火剂
2012-02-01
2012-02-01

3
GA982-2012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2012-03-27
2012-05-01

4
GA747-2012
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2012-03-28
2012-05-01

5
GA990-201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6
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7
GA996-2012
警力输送车
2012-05-07
2012-06-01

8
GA997-2012
警用宿营车
2012-05-07
2012-06-01

9
GA498-201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012-06-19
2012-09-01

10
GA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2012-06-29
2012-09-01

11
GA1003-2012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
2012-07-10
2012-09-01

12
GA1006-2012
警用巡逻车
2012-11-28
2012-11-28

13
GA1007-2012
警用移动式治安检查车
2012-11-28
2012-11-28

14
GA304-2012
塑料管道阻火圈
2012-09-25
2012-10-01

15
GA533-2012
挡烟垂壁
2012-09-25
2012-12-01

16
GA1010-2012
看守所床具
2012-11-28
2012-11-28

17
GA1012-2012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2012-10-10
2012-11-01

18
GA1015-2012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19
GA1016-2012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20
GA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2012-11-23
2012-11-23

21
GA48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2-11-23
2013-01-01

22
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2012-11-23
2013-01-01

23
GA1027-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23
2013-01-01

24
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2012-11-23
2013-01-01

25
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2012-11-28
2013-02-01

26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2-12-26
2013-01-01

27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12-12-26
2013-01-01

28
GA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2012-12-26
2013-03-01




  二、 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2012-01-31
2012-01-31

2
GA/T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2012-01-31
2012-01-31

3
GA/T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2012-02-01
2012-02-01

4
GA/T980-201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5
GA/T981-2012
移动式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6
GA/T985-2012
法庭科学立体痕迹石膏制模提取方法
2012-04-08
2012-05-01

7
GA/T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8
GA/T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存储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9
GA/T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0
GA/T98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1
GA/T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2012-07-19
2012-07-19

12
GA/T993-2012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3
GA/T994-2012
道路通行状态信息发布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4
GA/T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5
GA/T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2012-06-05
2012-07-01

16
GA/T999-2012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 热烟试验法
2012-06-19
2012-09-01

17
GA/T894.7-2012
安防指纹识别应用系统 第7部分:指纹采集设备
2012-07-18
2012-07-18

18
GA/T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012-07-03
2012-07-03

19
GA/T543.3-2012
公安数据元(3)
2012-07-18
2012-08-01

20
GA/T1001-2012
地形类型代码
2012-07-18
2012-08-01

21
GA/T543.5-2012
公安数据元(5)
2012-07-19
2012-08-01

22
GA/T1004-2012
校车标志灯
2012-12-24
2012-12-24

23
GA/T1005-2012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012-12-24
2012-12-24

24
GA/T1031-2012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2012-12-24
2013-03-01

25
GA/T1034-20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2012-12-26
2013-01-01

26
GA/T16.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部分: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7
GA/T16.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结果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8
GA/T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9
GA/T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0
GA/T16.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5部分:机动车所有权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1
GA/T16.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6部分:机动车业务登记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2
GA/T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3
GA/T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4
GA/T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5
GA/T16.1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6
GA/T16.1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1部分:机动车进口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7
GA/T16.1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2部分:机动车国产-进口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8
GA/T16.1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3部分:机动车变更情况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9
GA/T16.1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机动车注销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0
GA/T16.1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5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1
GA/T16.1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6部分:机动车转向形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2
GA/T16.1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3
GA/T16.1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8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4
GA/T16.1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9部分:临时入境机动车用途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5
GA/T16.2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0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资料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6
GA/T16.2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12-07-31
2012-07-31

47
GA/T16.2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2部分:驾驶证申领业务类别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8
GA/T16.2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9
GA/T16.2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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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

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强建制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若干意见》,《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05-2020)》,结合昆明市实际,全面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制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一村一路、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分年实施,制定标准、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合理控制投资,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所需砂石材料应就地取材、集中供应、不破坏公路面山,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提供料场。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昆明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为成员,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法规,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村公路建设规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类指导、全市平衡”的原则,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质量、资金、进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实施建制村公路改造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年度投资建设任务需求,编制建制村公路的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全过程监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和技术问题。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建制村公路建设,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建设计划,以及工程建设法规和程序,负责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落实配套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设计

第八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标准应按《云南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云路县〔2006〕397号)执行。要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技术指标,充分利用原老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路基路面宽度。

第九条 路面硬化工程的路面宽度单车道不少于3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路基改造工程单车道宽度不少于4米,双车道不少于5.5米。

第十条 路面硬化以弹石路(人工、机械加工石料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选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其他新型结构路面。

第十一条 为加快设计进度,保证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成本,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工作采取分类、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路面硬化工程进行标准化设计,设计程序为:各县区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外业调查(路基宽度、桥涵排水、防护工程),并形成资料上报到市建设办公室,经审查具备路面硬化条件的建制村公路,市建设办公室确定路面硬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

(二)路基改造工程的设计由各县(市)区组织完成,连续里程10公里及以上的须报市交通局审批,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十二条建制村公路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在地形陡险、弯急、陡坡、沿河路段,设置防护墩、柱、墙及其他安全设施以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总目标,对建设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制村公路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控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具备路面硬化条件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少量建制村公路,先在乡(镇)内相应调整,乡(镇)内无法调整的,在县(市)区内进行相应调整,县(市)区内无法调整的,由市建设办公室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建制村路面硬化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应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规划,且路基已具备路面硬化的条件;

2.县(市)区配套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已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讨论通过。

(三)建制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确保年度计划按期按质完成。为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市建设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1.各县区要全面掌握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的工程建设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完成,对无法实施或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应在本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办公室申请调整年度建设计划。

2.未能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市)区,市建设办公室将在次年度调减该县(市)区建设计划规模。

第十四条 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县区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由市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路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在市建设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县(区)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路面硬化工程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验,确保工程质量。路面和混凝土工程的标准试验及鉴定试验,必须交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路基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技术管理代替监理。

第十七条 全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均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较多的县(市)区派驻质量监督员,做好质量跟踪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纳入规划进行路面硬化的项目,其路基改造工程由各县区负责完成(包括桥涵、排水等配套工程),经验收合格,由市建设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后,方可列入路面硬化建设计划。

第五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以昆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整合各种资金,充分调动农民修路的积极性,鼓励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的筹资捐助。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将十四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分不同地区确定市和县(市)区资金筹集承担比例。

第一类:贫困地区为东川区、禄劝县和寻甸县,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区)承担15%、市承担85%;第二类:欠发达地区为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和石林,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区)承担30%、市承担70%;第三类:发达地区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其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自行筹集,市只下达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建制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建设办公室按进度负责拨付和决算,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承担的建设资金,按进度与县区的配套资金同比例安排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按工程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贫困县区和欠发达县区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额度一次性汇入市指定账户。确有困难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办公室批准后,可通过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等实物折算成对应承担资金的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支付的项目必须是经过检验、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的工程。必须坚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原则,并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工程资金的使用要按月报送报表,内容包括工程各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 前期费、建管费(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监理费、设计费、质量监督费)与预留金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计取。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路面硬化工程及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上的路基改造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他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或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的工程质量鉴定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部、省厅(局)对建制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交工验收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经施工自检、监理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合格。

2.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细则”的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条件

1.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年)届满,对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工程结算已结束,财务决算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写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 安全、廉政

第三十三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要加强工程及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场所,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及施工安全。

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承包实行“双合同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严格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工程费用支付的管理。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