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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8:47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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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条例
为了加强对铁路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1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和任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是监督铁路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及标准,防止新污染的产生,加速老污染源的治理,全面加强铁路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生产建设的发展,为铁路运输生产创造一个优美、安静、清洁适宜的
劳动和生活环境,其任务有: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资金、设施使用及管理情况;
4、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大修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5、监督检查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6、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负责)解决。
第2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设置
1、铁路局、铁路分局(处、公司)、工程公司、工程指挥部、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办公厅、通信信号公司指定现职环保干部报铁道部审核,签发监察证,行使监察职权。
2、担任环境保护监察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有一定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现职环保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监察条例办事。
第3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权范围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2、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案卷、计划、表报及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结果的处理
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结束后,如认为必要,应写出《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监察及其主管领导各一份)。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应在“记录”上签认,并认真执行其决定事项。
第5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由部统一签发管理。
第6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7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如丢失,应立即报告填发单位。调离本职工作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填发单位注销。
(附件略)



198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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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配合实施。
中国工程院将实行院士制度,是我国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必须从已作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专家中选举产生。第一批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根据统一的标准和条件,经过一定遴选程序,报
请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工程院聘任。
同时决定,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宋健同志为组长的中国工程院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建院的筹备工作。中国工程院建立后隶属国务院,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其办事机构挂靠国家科委。中国工程院的人员编制和事业经费,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财政部分别审核商定。


党中央、国务院希望,中国工程院成立后,要广泛团结全国工程技术专家和科学家,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加速我国基础工程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作出贡献。

附: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并党中央:
近年来,我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人士,曾多次提出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
全国政协七届五次会议和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学部委员和工程技术专家,又先后提出提案和建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一建议。曾就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多次作过批示。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组成了专家研究小组,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酝酿和讨论,形成工程院的初步组建方案。现就建立中国工程院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的必要性
进入20世纪以来,工程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猛发展,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显示了巨大推动力,越来越为各国科技界和决策层所重视,纷纷采取措施以强化工程技术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上已成立了(国际)工程技术科学院理事会,我国曾六次应邀派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学
部委员列席该理事会,并于1990年正式以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的名义,申请加入该组织,但因我技术科学部不是独立的学术机构等原因,未被接纳。成立独立的中国工程院,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学术交流。
从国内工程技术界的情况看,几十年来,我国广大工程科技人员发扬爱国主义和自力更生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成长起一大批优秀的工程技术专家和工程师。党和政府一向重视工程技术的作用,早在50年代批准建立中国科学院学部时,

就设立了技术科学部。到目前,技术科学部的学部委员人数虽有较大幅度增加,专业覆盖面逐渐扩大,但是,由于总名额所限,以及科学与工程技术的特点和要求各有侧重等原因,许多工程技术界的优秀专家仍未能当选。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目标,在今后数十年内,努力提高工程技术水平和研究、设计、建造能力,将是我国面临的战略性任务。为此,大家一致认为,在我国建立一个以工程技术专家为主体的独立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的学术机构,对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界的社会地位,广泛
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整体作用,加速我国的基础工程建设,提高综合国力,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将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二、关于组建中国工程院的一些原则
(一)关于名称。
根据我国科技体制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同时考虑大多数工程技术专家的意见,建议我国采用“中国工程院”这一名称。用此名称,既能简洁明了地突出工程技术的主体地位,又能反映我国主要科学技术机构分工的特点。此外,工程院这一名称,在国际交往中,也易于相互理解。
(二)关于中国工程院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和长远发展情况,参照各国类似机构的宗旨,中国工程院应是一个由我国工程技术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工程院不具有行政的管理和决策职能,其主要任务是:接受政府委托,对重大工程技术规划、计划和方案等提供咨询;研究、讨论重
大工程技术的发展问题,提出建议;团结全国工程技术专家,推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的贯彻与落实;开展学术交流并代表我国工程技术界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工程技术领域的广泛合作。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成员的称谓。
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认为中国工程院成员的称谓,以称院士为好,这既与其荣誉性质相符合,又便于国际联系,有利交流。同时建议,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亦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从目前我国科技实力和对外影响等方面情况看,学部委员改称为院士,条件已经成熟,时机是
有利的,而且这也是长期以来全国科技界的普遍呼声。
(四)关于中国工程院与中国科学院(学部)的关系。
中国工程院建立后,它与中国科学院(学部)是互不隶属、工作上各有侧重而独立存在的两个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发挥作用。同时,许多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提出,工程院建立后,一定要注意工程技术与科学的密切结合,避免理工截然分家;要注意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相
互渗透、综合交叉的特点,以有利于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为此,采取相应措施,保持两院的有机联系是十分重要的,如:在两院院士中,根据各自的标准和规定程序,允许少数成员交叉当选,兼有两个称号;两院院士在开展重大咨询工作和承担其它任务时,可
根据需要,组织联合活动,便于交流和互补。
(五)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国家在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由选举产生。其标准和条件应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各有侧重,对工程院院士应特别注意其在工程技术方面的贡献和应用成就。
凡在工程技术领域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工程技术专家、学者,可被推荐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中,“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在某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有重大发明创
造;或在重大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创造性地解决工程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或为某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或在工程技术应用方面,成绩卓著者。
(六)关于中国工程院第一批院士的产生及以后的增选制度。
参照我国首批学部委员和各国第一批院士产生的作法,中国工程院第一批院士可根据确定的标准和条件,按照一定程序,经过提名、协商和遴选 ,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100人左右的拟聘名单(其中含30名工程背景比较强的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中国工程院名义
聘任。在中国工程院成立大会上颁发院士证书,履行聘任手续。以首批院士为基础,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再增选一批(300名左右)工程院院士;尔后,每两年增选一次。到本世纪末,工程院院士的总人数,将达到比中国科学院院士总人数更多一些。
在第一批工程院士拟聘名单中,来自产业部门的不少于三分之二,年龄在65岁以下的不少于二分之一。此后的增选中,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为保持工程院的活力和维护老年学者的健康,同时鉴于国务院1990年在批准增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时,已提出过实行名誉学部委员制度,为此,工程院建立后,即实行名誉院士制度。具体作法是,从召开第二次院士大会起,凡年龄达到80周岁的院士,自动转为名誉院士。对于少数德
高望重,作出过卓越贡献的工程技术专家,也可直接授予工程院名誉院士称号。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院士后,亦照此实行。
(七)关于中国工程院的领导体制及学部设置。
中国工程院建立后,除了不设置和不管辖各类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等实体外,其性质和职能基本同于现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因而从管理的隶属关系上,工程院应隶属于国务院,为直属事业单位。为精兵简政,工程院的办事机构可挂靠在国家科委。
中国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至三人及秘书长一人,并组成主席团领导全院工作。院长、副院长由国务院在院士中遴选任命,实行任期制。秘书长由院长提名,主席团聘任。
根据工程技术的不同专业领域,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特点,工程院将分设若干学部。关于学部的具体划分及其名称,将在首届院士大会上讨论商定。学部确定后,由各学部的院士选举产生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学部的工作。学部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实行任期
制,其人事、工资、医疗关系等均在原工作单位。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的筹建工作及进度安排
筹建中国工程院,有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此,建议成立一个筹备领导小组,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和组织工程院的各项筹备工作。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和征求意见,建议宋健同志任工程院筹备领导小组组长,钱正英、周光召、丁衡高、朱丽兰、戚元靖、林汉雄、师昌绪同志任副
组长,朱丽兰同志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的常务工作。为便于对第一批院士人选的酝酿和遴选,领导小组成员中,除了几位最早提出倡议的专家,主要根据遴选工作的需要,从各产业部门挑选一些从事过工程技术工作、比较熟悉情况、有代表性的同志参加,共45人(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经批准

后,即着手组织对第一批院士人选的提名和遴选,组织起草工程院章程,酝酿工程院领导班子人选,争取在1994年春夏召开第七次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大会的同时,举行中国工程院成立大会。
为使工程院的筹备及建院后的工作正常进行,在国家科委设立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工程院建立后,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单独核准该院编制40人。请国家财政拨专款150万元,作为工程院筹备工作及召开第一届院士大会的专项经费,建院后的经常费用,届时将由中国工程院向财政? 刻岢黾苹腥牍夷甓炔普に恪?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1994年2月2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119号 1994年6月1日)


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对于减轻人口机械增工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重府发〔1994〕51号文和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以利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的规定,为使城市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除按重府发〔1994〕51号文件规定范围执行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以下调(迁)入市区人员免收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1.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一方年龄在30岁以上人员。
2.以进修、访问学者身份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大行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的子女。
第三条 计划指标管理
(一)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执行政策与计划指标双重控制办法。凡从市区外调(迁)入人员,必须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突破计划的不予审批。
(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区计经委及驻渝中央、省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需求情况,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市计委上报下一年度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同时抄报有关审批部门。
(三)市计委汇总各部门、各区上报计划,会同市组织、公安、从事、劳动、教委、粮食等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审批部门执行。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时,要把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作为一
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统筹规划。
(四)调(迁)入市区的人员,按其类别分别由市各审批部门在政策范围和计划指标内,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四条 《指标卡》管理
(一)凡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的常住户口人口,均实行《重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制度。没有《指标卡》的调(迁)入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入户上粮手续。
(二)《指标卡》由市计委统一印制,随年度计划发给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按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填发。
(三)《指标卡》一式三联,分存根联、入户指标卡外,一律一人一卡。《指标卡》不跨年使用。入户指标凭证和上粮指标凭证联分别作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的依据和存查凭证。
(四)《指标卡》分白、黄两种颜色,白色为缴费《指标卡》,黄色为免缴费《指标卡》。
第五条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缴纳。
凡属重府发〔1994〕51号规定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缴纳增容费。
(一)应缴费的调(迁)入人员,在审批部门领取《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缴费通知书》(市计委统一印制)和白色《指标卡》,并盖上审批部门专用章后,到市计委缴费。市计委收款后出具缴款收据,并在白色《指标卡》上加盖“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落户所在地公
安、粮食部门凭此办理入户上粮手续。
(二)增容费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制发的“重庆市统一收费收据”。
第六条 免收增容费的调(迁)入市区人员,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按月造册送市计委汇总。市计委统一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审批部门发给调(迁)入人员黄色《指标卡》,并盖上审批部门专用章。调迁入人员持黄色《指标卡》到市计委核查加盖
“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后,凭此到落户所在地办理入户上粮手续。其中:
(一)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户口迁入市区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新生,由市主委审核后填发黄色集体《指标卡》,然后由单位凭黄色集体《指标卡》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入户上粮。
(二)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由接收单位凭国家分配计划和派遣部门签发的黄色《指标卡》到市计委加盖“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再到落户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入户上粮。
第七条 为了保证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市各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人口迁入重庆市区的文件和事项,要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相衔接,并注意同市计委加强联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的各项有关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
第九条 市属各部门、驻渝各中央、省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凡违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拒绝办理户粮手续。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同时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19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