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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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三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明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如果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向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如果未收到证明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如果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明书,应尽快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
(1)截至1992年9月,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中允许被送达文书附第三种文字译本的情况: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一、已生效的
波兰 英文 蒙古 英文
二、已签署的
意大利 英文、法文 俄罗斯 英文
西班牙 英文、法文 罗马尼亚 英文
三、已草签的
土耳其 英文 古巴 英文
泰国 英文 保加利亚 英文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香港地区。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2]530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1]6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他杂费等)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二、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收取。从业人员报名考试费按每人80元收取。
三、拍卖师报名考试费(含试卷费、准考证费、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仍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
四、拍卖师注册费仍按首次每人20元,再次(每年一次)每人10元收取。
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每证10元收取。
六、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二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贺州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和谐新贺州服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以贺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被县(区、管理区)或市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市内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市内作者应为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市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八条 每届评选成立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社科评委会)。市社科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社科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社科联提出,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社科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为体现评选的公正性,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市社科评委会下设社科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和若干学科评选组。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以及负责管理市社科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若干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市社科评委会审定。
第十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区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区内有一定影响,在市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和市社科评委会成员评选、集中评选两步进行。先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市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市社科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70%。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 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区、管理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