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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35:05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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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件及原国家经委(84)52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产品质量,决定对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225种化学试剂中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凡生产和进口分装第二条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无权发证(包括临时许可证、准产证等)。
第四条 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持有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请生产生产许可证产品相符的营业执照和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正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4.必须具备按工艺规程规定的生产装备(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5.必须具备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件三)。
6.必须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在专职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获得上岗操作证的化验人员。
7.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具备上述必要条件方能取得申报资格,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监测中心是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其职责是:
1.负责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测,检查监督并指导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各地区监测站和省级监测站的工作。
2.负责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供产品检测结果,并写出检测报告。
3.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或省级监测站与被检单位在产品检测方面发生争执时,有权仲裁。
4.负责组织化学试剂行业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测试水平。
5.化学工业部在全国六个大地区设有下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以下简称地区监测站),协助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工作。
化学工业部华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
化学工业部华东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上海化学试剂总厂
化学工业部东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沈阳新城化工厂
化学工业部中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广州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成都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西安化学试剂厂
第六条 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要逐项如实填写。地方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化学试剂省级监测站或所在地区监测站,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严格按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及《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审查,在填写审查考核结果后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测是在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或地区监测站会同省级监测站按本细则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
第九条 经检查审核,凡符合发证条件者,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申报企业经检查审核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并交申报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不服时,企业可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审和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化学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正、副本制。凡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正本,每种产品发给《工业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无正本,副本无效。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正本编号:XK13-001-XXXX(X记号前两位代表省别,后两号代表厂别)。
副本编号:接正本编号XXXI(X记号代表225种化学试剂产品序号,I代表产品级别)。即XK13-001-XXXX XXXⅠ为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凡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获证编号。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了修改的产品,要按新标准执行,否则发现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查的《受检产品目录》。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限期半年整顿,再经检查仍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经复查不合格,注销相应的副本。
2.经复查企业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注销相应的正本。
3.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撤销的,收回相应的副本。
4.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收回副本。
5.将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注销正本或副本。
6.企业转产,不再生产化学试剂或副本全部被注销(收回)者,收回正本。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报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六部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处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向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向检测单位缴纳检测费,作为产品检测、审查人员的旅差费和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
收费标准和办法:
1.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700元的申报费,由地方许可证办公室将其中70%(490元)交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地安门分理处8901512,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2.产品检测费,每抽检一个规格的样品,企业应向当地检测单位(省或地区检测站)交纳300元的检测费。检测费的70%留给检测单位,30%上交。将上交部分汇至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银行九龙山分理处144038-41,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第二十条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承担本细则规定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二: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检测用仪器
附件一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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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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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丙酮 │ Ⅱ.Ⅲ │ GB 686-78 ┃
┠────┼──────────┼──────┼────────┨
┃ 2 │ 冰乙酸 │ Ⅰ.Ⅱ.Ⅲ │ GB 676-78 ┃
┠────┼──────────┼──────┼────────┨
┃ 3 │ 盐酸 │ Ⅰ.Ⅱ.Ⅲ │ GB 622-77 ┃
┠────┼──────────┼──────┼────────┨
┃ 4 │ 硝酸 │ Ⅰ.Ⅱ.Ⅲ │ GB 626-78 ┃
┠────┼──────────┼──────┼────────┨
┃ 5 │ 草酸 │ Ⅰ.Ⅱ.Ⅲ │ HG 3-988-76 ┃
┠────┼──────────┼──────┼────────┨
┃ 6 │ 过氯酸 │ Ⅰ.Ⅱ.Ⅲ │ GB 623-77 ┃
┠────┼──────────┼──────┼────────┨
┃ 7 │ 磷酸 │ Ⅰ.Ⅱ.Ⅲ │ GB 1282-77 ┃
┠────┼──────────┼──────┼────────┨
┃ 9 │ 硫酸 │ Ⅰ.Ⅱ.Ⅲ │ GB 625-77 ┃
┠────┼──────────┼──────┼────────┨
┃ 10 │ 无水乙醇 │ Ⅰ.Ⅱ.Ⅲ │ GB 678-78 ┃
┠────┼──────────┼──────┼────────┨
┃ 11 │ 甲醇 │ Ⅱ.Ⅲ │ GB 683-79 ┃
┠────┼──────────┼──────┼────────┨
┃ 12 │ 氨水 │ Ⅱ.Ⅲ │ GB 631-77 ┃
┠────┼──────────┼──────┼────────┨
┃ 13 │ 钼酸铵 │ Ⅱ.Ⅲ │ GB 657-79 ┃
┠────┼──────────┼──────┼────────┨
┃ 14 │ 过硫酸铵 │ Ⅱ.Ⅲ │ GB 655-77 ┃
┠────┼──────────┼──────┼────────┨
┃ 15 │ 苯 │ Ⅱ.Ⅲ │ GB 69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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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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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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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四氯化碳 │ Ⅱ.Ⅲ │ GB 688-79 ┃
┠────┼──────────┼──────┼────────┨
┃ 17 │ 氯仿 │ Ⅱ.Ⅲ │ GB 682-78 ┃
┠────┼──────────┼──────┼────────┨
┃ 18 │ 乙醚 │ Ⅱ.Ⅲ │ HG 3-1002-76 ┃
┠────┼──────────┼──────┼────────┨
┃ 19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Ⅰ.Ⅱ.Ⅲ │ GB 1401-85 ┃
┠────┼──────────┼──────┼────────┨
┃ 20 │ 甲 醛 │ Ⅱ.Ⅲ │ GB 685-79 ┃
┠────┼──────────┼──────┼────────┨
┃ 21 │ 甘 油 │ Ⅱ.Ⅲ │ GB 687-77 ┃
┠────┼──────────┼──────┼────────┨
┃ 22 │ 双 氧 水 │ Ⅱ.Ⅲ │ GB 6684-86 ┃
┠────┼──────────┼──────┼────────┨
┃ 23 │ 碘 │ Ⅱ.Ⅲ │ GB 675-77 ┃
┠────┼──────────┼──────┼────────┨
┃ 24 │ 氯 化 汞 │ Ⅱ.Ⅲ │ HG 3-1068-77 ┃
┠────┼──────────┼──────┼────────┨
┃ 26 │ 溴 化 钾 │ Ⅱ.Ⅲ │ GB 649-77 ┃
┠────┼──────────┼──────┼────────┨
┃ 27 │ 重铬酸钾 │ Ⅰ.Ⅱ.Ⅲ │ GB 642-86 ┃
┠────┼──────────┼──────┼────────┨
┃ 28 │ 氢氧化钾 │ Ⅰ.Ⅱ.Ⅲ │ GB 2306-80 ┃
┠────┼──────────┼──────┼────────┨
┃ 29 │ 碘化钾 │ Ⅰ.Ⅱ.Ⅲ │ GB 1272-77 ┃
┠────┼──────────┼──────┼────────┨
┃ 30 │ 过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3-77 ┃
┠────┼──────────┼──────┼────────┨
┃ 31 │ 硝酸银 │ Ⅰ.Ⅱ.Ⅲ │ GB 670-86 ┃
┠────┼──────────┼──────┼────────┨
┃ 32 │ 氢氧化钠 │ Ⅰ.Ⅱ.Ⅲ │ GB 629-81 ┃
┠────┼──────────┼──────┼────────┨
┃ 33 │ 氯化亚锡 │ Ⅱ.Ⅲ │ GB 638-78 ┃
┠────┼──────────┼──────┼────────┨
┃ 34 │ 硼酸 │ Ⅱ.Ⅲ │ GB 628-78 ┃
┠────┼──────────┼──────┼────────┨
┃ 35 │ 发烟硝酸 │ Ⅱ │ HG 3-950-76 ┃
┠────┼──────────┼──────┼────────┨
┃ 37 │ 乙醇 │ Ⅱ.Ⅲ │ GB 679-80 ┃
┠────┼──────────┼──────┼────────┨
┃ 38 │ 碳酸铵 │ Ⅱ.Ⅲ │ GB 662-78 ┃
┠────┼──────────┼──────┼────────┨
┃ 39 │ 草酸铵 │ Ⅰ.Ⅱ.Ⅲ │ HG 3-976-81 ┃
┠────┼──────────┼──────┼────────┨
┃ 40 │ 硫酸铵 │ Ⅱ.Ⅲ │ GB 1396-78 ┃
┠────┼──────────┼──────┼────────┨
┃ 42 │ 三氯化锑 │ Ⅱ.Ⅲ │ HG 3-10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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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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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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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偶氮胂Ⅲ │ Ⅱ │ HG 3-1007-76 ┃
┠────┼──────────┼──────┼────────┨
┃ 46 │ 硼砂 │ Ⅰ.Ⅱ.Ⅲ │ GB 632-78 ┃
┠────┼──────────┼──────┼────────┨
┃ 48 │ 氯化镉 │ Ⅰ.Ⅱ.Ⅲ │ GB 1285-77 ┃
┠────┼──────────┼──────┼────────┨
┃ 49 │ 氧化镉 │ Ⅱ.Ⅲ │ HG 3-1088-77 ┃
┠────┼──────────┼──────┼────────┨
┃ 50 │ 硫酸镉 │ Ⅱ.Ⅲ │ GB 1286-77 ┃
┠────┼──────────┼──────┼────────┨
┃ 52 │ 氯化钴 │ Ⅰ.Ⅱ.Ⅲ │ GB 1270-85 ┃
┠────┼──────────┼──────┼────────┨
┃ 53 │ 硝酸钴 │ Ⅱ.Ⅲ │ HG 3-913-76 ┃
┠────┼──────────┼──────┼────────┨
┃ 54 │ 硫酸钴 │ Ⅱ.Ⅲ │ HG 3-914-76 ┃
┠────┼──────────┼──────┼────────┨
┃ 57 │ 碳酸铜(碱式) │ Ⅱ.Ⅲ │ HG 3-1075-77 ┃
┠────┼──────────┼──────┼────────┨
┃ 58 │ 氯化高铜 │ Ⅱ.Ⅲ │ HG 3-930-76 ┃
┠────┼──────────┼──────┼────────┨
┃ 59 │ 氯化亚铜 │ Ⅱ.Ⅲ │ HG 3-1287-80 ┃
┠────┼──────────┼──────┼────────┨
┃ 60 │ 硝酸铜 │ Ⅱ.Ⅲ │ HG 3-931-76 ┃
┠────┼──────────┼──────┼────────┨
┃ 61 │ 氧化铜粉 │ Ⅱ.Ⅲ │ GB 674-78 ┃
┠────┼──────────┼──────┼────────┨
┃ 62 │ 氧化铜丝 │ Ⅱ │ HG 3-1289-80 ┃
┠────┼──────────┼──────┼────────┨
┃ 63 │ 硫酸铜 │ Ⅱ.Ⅲ │ GB 665-78 ┃
┠────┼──────────┼──────┼────────┨
┃ 64 │ 氯化金 │ Ⅱ │ HG 3-94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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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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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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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盐酸羟胺 │ Ⅱ.Ⅲ │ GB 6685-86 ┃
┠────┼──────────┼──────┼────────┨
┃ 66 │ 氯化锂 │ Ⅱ.Ⅲ │ HG 3-1160-78 ┃
┠────┼──────────┼──────┼────────┨
┃ 67 │ 汞 │ Ⅱ │ HG 3-1072-77 ┃
┠────┼──────────┼──────┼────────┨
┃ 69 │ 黄色氧化汞 │ Ⅱ.Ⅲ │ HG 3-1069-77 ┃
┠────┼──────────┼──────┼────────┨
┃ 70 │ 氯化镍 │ Ⅰ.Ⅱ.Ⅲ │ HG 3-956-84 ┃
┠────┼──────────┼──────┼────────┨
┃ 71 │ 硝酸镍 │ Ⅰ.Ⅱ.Ⅲ │ HG 3-957-84 ┃
┠────┼──────────┼──────┼────────┨
┃ 72 │ 硫酸镍 │ Ⅰ.Ⅱ.Ⅲ │ GB 1287-85 ┃
┠────┼──────────┼──────┼────────┨
┃ 73 │ 过硫酸钾 │ Ⅱ.Ⅲ │ GB 641-78 ┃
┠────┼──────────┼──────┼────────┨
┃ 74 │ 草酸钠 │ Ⅰ.Ⅱ.Ⅲ │ GB 1289-77 ┃
┠────┼──────────┼──────┼────────┨
┃ 77 │ 醋酐 │ Ⅱ.Ⅲ │ GB 677-78 ┃
┠────┼──────────┼──────┼────────┨
┃ 78 │ 枸橼酸 │ Ⅰ.Ⅱ.Ⅲ │ HG 3-1108-81 ┃
┠────┼──────────┼──────┼────────┨
┃ 79 │ 异戊醇 │ Ⅱ.Ⅲ │ ZBG 63001-86 ┃
┠────┼──────────┼──────┼────────┨
┃ 80 │ DL- -丙氨酸 │ 生化试剂 │ GB 1295-77 ┃
┠────┼──────────┼──────┼────────┨
┃ 81 │ 正丁醇 │ Ⅱ.Ⅲ │ HG 3-1012-76 ┃
┠────┼──────────┼──────┼────────┨
┃ 84 │ 硫酸铝 │ Ⅱ.Ⅲ │ HG 3-929-76 ┃
┠────┼──────────┼──────┼────────┨
┃ 86 │ 磷酸氢二铵 │ Ⅱ.Ⅲ │ HG 3-1064-77 ┃
┠────┼──────────┼──────┼────────┨
┃ 87 │ 磷酸二氢铵 │ Ⅱ.Ⅲ │ HG 3-1063-84 ┃
┠────┼──────────┼──────┼────────┨
┃ 88 │ 偏钒酸铵 │ Ⅱ.Ⅲ │ HG 3-941-76 ┃
┠────┼──────────┼──────┼────────┨
┃ 89 │ 乙酸异戊酯 │ Ⅱ.Ⅲ │ HG 3-995-76 ┃
┠────┼──────────┼──────┼────────┨
┃ 90 │ 酸洗石棉 │ Ⅱ.Ⅲ │ HG 3-1062-77 ┃
┠────┼──────────┼──────┼────────┨
┃ 91 │ 碳酸钙 │ Ⅱ.Ⅲ │ HG 3-1066-77 ┃
┠────┼──────────┼──────┼────────┨
┃ 93 │ 氧化钙 │ Ⅱ.Ⅲ │ HG 3-1262-77 ┃
┠────┼──────────┼──────┼────────┨
┃ 94 │ 活性碳 │ Ⅱ.Ⅲ │ HG 3-1290-80 ┃
┠────┼──────────┼──────┼────────┨
┃ 99 │ 五氧化二碘 │ Ⅱ.Ⅲ │ HG 3-1159-78 ┃
┠────┼──────────┼──────┼────────┨
┃ 100 │ 还原铁粉 │ Ⅱ.Ⅲ │ HG 3-108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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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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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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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氯化高铁 │ Ⅱ.Ⅲ │ HG 3-1085-77 ┃
┠────┼──────────┼──────┼────────┨
┃ 104 │ 硫酸亚铁 │ Ⅱ.Ⅲ │ GB 664-77 ┃
┠────┼──────────┼──────┼────────┨
┃ 106 │ 顺丁烯二酸酐 │ Ⅱ.Ⅲ │ HG 3-993-76 ┃
┠────┼──────────┼──────┼────────┨
┃ 110 │ 无水碳酸钾 │ Ⅱ.Ⅲ │ GB 1397-78 ┃
┠────┼──────────┼──────┼────────┨
┃ 112 │ 磷酸氢二钾 │ Ⅱ.Ⅲ │ HG 3-1228-79 ┃
┠────┼──────────┼──────┼────────┨
┃ 113 │ 磷酸二氢钾 │ Ⅱ.Ⅲ │ GB 1274-77 ┃
┠────┼──────────┼──────┼────────┨
┃ 114 │ 焦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1-76 ┃
┠────┼──────────┼──────┼────────┨
┃ 115 │ 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0-76 ┃
┠────┼──────────┼──────┼────────┨
┃ 117 │ 枸橼酸钠 │ Ⅱ.Ⅲ │ HG 3-1298-80 ┃
┠────┼──────────┼──────┼────────┨
┃ 119 │ 磷酸氢二钠 │ Ⅰ.Ⅱ.Ⅲ │ GB 1263-86 ┃
┠────┼──────────┼──────┼────────┨
┃ 120 │ 磷酸三钠 │ Ⅱ.Ⅲ │ HG 3-1292-80 ┃
┠────┼──────────┼──────┼────────┨
┃ 121 │ 四苯硼钠 │ Ⅱ.Ⅲ │ HG 3-1164-78 ┃
┠────┼──────────┼──────┼────────┨
┃ 122 │ 磷酸三丁酯 │ Ⅱ.Ⅲ │ HG 3-1304-80 ┃
┠────┼──────────┼──────┼────────┨
┃ 124 │ 五氧化二钒 │ Ⅰ.Ⅱ.Ⅲ │ HG 3-1218-79 ┃
┠────┼──────────┼──────┼────────┨
┃ 129 │ 亚砷酸 │ Ⅰ.Ⅱ.Ⅲ │ GB 673-84 ┃
┠────┼──────────┼──────┼────────┨
┃ 130 │ 铬酸 │ Ⅱ.Ⅲ │ HG 3-934-76 ┃
┠────┼──────────┼──────┼────────┨
┃ 131 │ 乙二胺四乙酸 │ Ⅱ.Ⅲ │ HG 3-985-76 ┃
┠────┼──────────┼──────┼────────┨
┃ 132 │ 重铬酸胺 │ Ⅱ.Ⅲ │ GB 656-77 ┃
┠────┼──────────┼──────┼────────┨
┃ 133 │ 硫酸铁胺 │ Ⅱ.Ⅲ │ GB 1279-77 ┃
┠────┼──────────┼──────┼────────┨
┃ 134 │ 硫酸亚铁胺 │ Ⅱ.Ⅲ │ GB 661-77 ┃
┠────┼──────────┼──────┼────────┨
┃ 135 │ 三氧化二铬 │ Ⅱ.Ⅲ │ HG 3-933-76 ┃
┠────┼──────────┼──────┼────────┨
┃ 136 │ 二氧六环 │ Ⅱ.Ⅲ │ HG 3-152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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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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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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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1,2 二氯乙烷 │ Ⅱ.Ⅲ │ HG 3-111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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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乙二胺 │ Ⅱ │ HG 3-12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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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硝酸锰50% │ Ⅱ.Ⅲ │ HG 3-1065-77 ┃
┠────┼──────────┼──────┼────────┨
┃ 142 │ 硫酸锰 │ Ⅱ.Ⅲ │ HG 3-1081-77 ┃
┠────┼──────────┼──────┼────────┨
┃ 143 │ 氯酸钾 │ Ⅱ.Ⅲ │ GB 645-77 ┃
┠────┼──────────┼──────┼────────┨
┃ 144 │ 铬酸钾 │ Ⅰ.Ⅱ.Ⅲ │ HG 3-918-76 ┃
┠────┼──────────┼──────┼────────┨
┃ 145 │ 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644-77 ┃
┠────┼──────────┼──────┼────────┨
┃ 146 │ 亚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1273-77 ┃
┠────┼──────────┼──────┼────────┨
┃ 147 │ 硝酸钾 │ Ⅰ.Ⅱ.Ⅲ │ GB 647-77 ┃
┠────┼──────────┼──────┼────────┨
┃ 148 │ 重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91-80 ┃
┠────┼──────────┼──────┼────────┨
┃ 149 │ 重铬酸钠 │ Ⅱ.Ⅲ │ HG 3-907-76 ┃
┠────┼──────────┼──────┼────────┨
┃ 150 │ 硫代硫酸钠 │ Ⅰ.Ⅱ.Ⅲ │ GB 637-77 ┃
┠────┼──────────┼──────┼────────┨
┃ 151 │ 硫脲 │ Ⅱ.Ⅲ │ HG 3-979-76 ┃
┠────┼──────────┼──────┼────────┨
┃ 152 │ 甲苯 │ Ⅱ.Ⅲ │ GB 684-86 ┃
┠────┼──────────┼──────┼────────┨
┃ 153 │ 尿素 │ Ⅱ.Ⅲ │ GB 696-77 ┃
┠────┼──────────┼──────┼────────┨
┃ 154 │ 二甲苯 │ Ⅱ.Ⅲ │ HG 3-1011-76 ┃
┠────┼──────────┼──────┼────────┨
┃ 155 │ 酒石酸 │ Ⅱ.Ⅲ │ GB 1294-77 ┃
┠────┼──────────┼──────┼────────┨
┃ 159 │ 乙酸胺 │ Ⅱ.Ⅲ │ GB 1292-86 ┃
┠────┼──────────┼──────┼────────┨
┃ 160 │ 苯胺 │ Ⅱ.Ⅲ │ GB 691-77 ┃
┠────┼──────────┼──────┼────────┨
┃ 161 │ 乙酸丁酯 │ Ⅱ.Ⅲ │ HG 3-1466-82 ┃
┠────┼──────────┼──────┼────────┨
┃ 162 │ 环己酮 │ Ⅱ.Ⅲ │ HG 3-983-81 ┃
┠────┼──────────┼──────┼────────┨
┃ 163 │ 乙酸乙酯 │ Ⅱ.Ⅲ │ HG 3-1226-79 ┃
┠────┼──────────┼──────┼────────┨
┃ 164 │ 葡萄糖 │ Ⅱ.Ⅲ │ HG 3-1094-77 ┃
┠────┼──────────┼──────┼────────┨
┃ 165 │ 六次甲基四胺 │ Ⅱ.Ⅲ │ GB 1400-78 ┃
┠────┼──────────┼──────┼────────┨
┃ 166 │ 硝基苯 │ Ⅱ.Ⅲ │ HG 3-963-76 ┃
┠────┼──────────┼──────┼────────┨
┃ 167 │ 酒石酸甲钠 │ Ⅰ.Ⅱ.Ⅲ │ GB 1288-85 ┃
┠────┼──────────┼──────┼────────┨
┃ 168 │ 乙酸钠 │ Ⅰ.Ⅱ.Ⅲ │ GB 693-85 ┃
┠────┼──────────┼──────┼────────┨
┃ 169 │ 无水乙酸钠 │ Ⅱ.Ⅲ │ GB 694-81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70 │ 碳酸氢钠 │ Ⅰ.Ⅱ.Ⅲ │ GB 640-84 ┃
┠────┼──────────┼──────┼────────┨
┃ 171 │ 无水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3-76 ┃
┠────┼──────────┼──────┼────────┨
┃ 172 │ 无水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078-77 ┃
┠────┼──────────┼──────┼────────┨
┃ 173 │ 蔗糖 │ Ⅱ.Ⅲ │ HG 3-1001-76 ┃
┠────┼──────────┼──────┼────────┨
┃ 174 │ 甲酸 │ Ⅱ.Ⅲ │ HG 3-1296-80 ┃
┠────┼──────────┼──────┼────────┨
┃ 176 │ 氢氟酸 │ Ⅰ.Ⅱ.Ⅲ │ GB 620-77 ┃
┠────┼──────────┼──────┼────────┨
┃ 177 │ 磷酸酐 │ Ⅱ.Ⅲ │ GB 2305-80 ┃
┠────┼──────────┼──────┼────────┨
┃ 178 │ 苯二甲酸酐 │ Ⅱ.Ⅲ │ HG 3-1107-77 ┃
┠────┼──────────┼──────┼────────┨
┃ 179 │ 氟化氢胺 │ Ⅱ.Ⅲ │ GB 1278-77 ┃
┠────┼──────────┼──────┼────────┨
┃ 180 │ 氟化胺 │ Ⅰ.Ⅱ.Ⅲ │ GB 1276-84 ┃
┠────┼──────────┼──────┼────────┨
┃ 181 │ 石油醚30~60℃ │ Ⅱ │ HG 3-1003-76 ┃
┠────┼──────────┼──────┼────────┨
┃ 182 │ 氧化镁 │ Ⅱ.Ⅲ │ HG 3-1294-80 ┃
┠────┼──────────┼──────┼────────┨
┃ 183 │ 苯二甲酸氢钾 │ Ⅰ.Ⅱ │ GB 1291-77 ┃
┠────┼──────────┼──────┼────────┨
┃ 184 │ 氟化钾 │ Ⅱ.Ⅲ │ GB 1271-77 ┃
┠────┼──────────┼──────┼────────┨
┃ 185 │ 吡啶 │ Ⅱ.Ⅲ │ GB 689-78 ┃
┠────┼──────────┼──────┼────────┨
┃ 187 │ 无水碳酸钠 │ Ⅰ.Ⅱ.Ⅲ │ GB 639-86 ┃
┠────┼──────────┼──────┼────────┨
┃ 188 │ 氟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4-84 ┃
┠────┼──────────┼──────┼────────┨
┃ 189 │ 硫化钠 │ Ⅱ.Ⅲ │ HG 3-905-76 ┃
┠────┼──────────┼──────┼────────┨
┃ 191 │ 锌粒(无砷) │ Ⅱ │ GB 2304-80 ┃
┠────┼──────────┼──────┼────────┨
┃ 192 │ 氧化锌 │ Ⅱ.Ⅲ │ GB 1280-77 ┃
┠────┼──────────┼──────┼────────┨
┃ 194 │ 溴氢酸 │ Ⅱ.Ⅲ │ GB 621-77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96 │ 硫酸铝钾 │ Ⅱ.Ⅲ │ GB 1275-77 ┃
┠────┼──────────┼──────┼────────┨
┃ 197 │ 氯化铵 │ Ⅰ.Ⅱ.Ⅲ │ GB 658-77 ┃
┠────┼──────────┼──────┼────────┨
┃ 198 │ 硝酸铵 │ Ⅰ.Ⅱ.Ⅲ │ GB 659-77 ┃
┠────┼──────────┼──────┼────────┨
┃ 199 │ 硫氰酸铵 │ Ⅱ.Ⅲ │ GB 660-78 ┃
┠────┼──────────┼──────┼────────┨
┃ 200 │ 碳酸钡 │ Ⅱ.Ⅲ │ GB 654-77 ┃
┠────┼──────────┼──────┼────────┨
┃ 201 │ 氯化钡 │ Ⅰ.Ⅱ.Ⅲ │ GB 652-78 ┃
┠────┼──────────┼──────┼────────┨
┃ 202 │ 硫酸钡 │ Ⅱ.Ⅲ │ GB 1269-77 ┃
┠────┼──────────┼──────┼────────┨
┃ 203 │ 溴素 │ Ⅰ.Ⅱ.Ⅲ │ GB 1281-77 ┃
┠────┼──────────┼──────┼────────┨
┃ 205 │ 硫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8-78 ┃
┠────┼──────────┼──────┼────────┨
┃ 206 │ 溴化钠 │ Ⅱ.Ⅲ │ GB 1265-77 ┃
┠────┼──────────┼──────┼────────┨
┃ 207 │ 硫氰酸钠 │ Ⅰ.Ⅱ.Ⅲ │ GB 1268-84 ┃
┠────┼──────────┼──────┼────────┨
┃ 208 │ 磺基水杨酸 │ Ⅰ.Ⅱ.Ⅲ │ HG 3-991-84 ┃
┠────┼──────────┼──────┼────────┨
┃ 211 │ 二甲基乙二醛肟 │ Ⅱ │ HG 3-961-76 ┃
┠────┼──────────┼──────┼────────┨
┃ 212 │ 乙酸铅 │ Ⅱ.Ⅲ │ HG 3-974-76 ┃
┠────┼──────────┼──────┼────────┨
┃ 213 │ 红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3-76 ┃
┠────┼──────────┼──────┼────────┨
┃ 214 │ 黄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4-76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215 │ 氯化镁 │ Ⅰ.Ⅱ.Ⅲ │ GB 672-78 ┃
┠────┼──────────┼──────┼────────┨
┃ 216 │ 硫酸镁 │ Ⅰ.Ⅱ.Ⅲ │ GB 671-77 ┃
┠────┼──────────┼──────┼────────┨
┃ 217 │ 氯化钾 │ Ⅰ.Ⅱ.Ⅲ │ GB 646-77 ┃
┠────┼──────────┼──────┼────────┨
┃ 218 │ 氯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6-86 ┃
┠────┼──────────┼──────┼────────┨
┃ 219 │ 硝酸钠 │ Ⅱ.Ⅲ │ GB 636-77 ┃
┠────┼──────────┼──────┼────────┨
┃ 220 │ 亚硝酸钠 │ Ⅱ.Ⅲ │ GB 633-77 ┃
┠────┼──────────┼──────┼────────┨
┃ 221 │ 钼酸钠 │ Ⅱ.Ⅲ │ HG 3-1087-77 ┃
┠────┼──────────┼──────┼────────┨
┃ 223 │ 氯化高锡 │ Ⅱ.Ⅲ │ HG 3-1286-80 ┃
┠────┼──────────┼──────┼────────┨
┃ 224 │ 氯化锌 │ Ⅱ.Ⅲ │ HG 3-947-76 ┃
┠────┼──────────┼──────┼────────┨
┃ 225 │ 硫酸锌 │ Ⅱ.Ⅲ │ GB 666-78 ┃
┗━━━━┷━━━━━━━━━━┷━━━━━━┷━━━━━━━━┛
注:Ⅰ=优级纯 Ⅱ=分析纯 Ⅲ=化学纯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
注 册 商 标:_____________
厂 长: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电 挂: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说明本企业情况及发展过程。
二、详细说明生产化学试剂所具备的条件及当前的技术水平和试剂产品质
量情况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
┃ 企业名称 │ │ 批准营业执照的单位 │ │ ┃
┠──────┼─────────────────┼──────────────────┤ 商标图样 │ ┃
┃ 隶属关系 │ │ 批准营业执照的时间 │ │ ┃
┠──────┼─────────────────┼──────────────────┤ 及注册号 │ ┃
┃ 企业性质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
┃ 职工总人数 │ 人 │ │ │ 姓名 │性别│年龄│何年何校毕业│ 专业 │从事试剂工作年限│ 职务 ┃
┠──────────────┼────┼────┤厂├───┼──┼──┼──────┼───┼────────┼───┨
┃ 生产试剂人数 │ 人 │ │ │ │ │ │ │ │ │ ┃
┠──────────────┼────┼────┤级├───┼──┼──┼──────┼───┼────────┼───┨
┃ 其中: 工程师 │ 人 │ │ │ │ │ │ │ │ │ ┃
┠──────────────┼────┼────┤领├───┼──┼──┼──────┼───┼────────┼───┨
┃ 助 工 │ 人 │ │ │ │ │ │ │ │ │ ┃
┠──────────────┼────┼────┤导├───┼──┼──┼──────┼───┼────────┼───┨
┃ 技术员 │ 人 │ │ │ │ │ │ │ │ │ ┃
┠──────────────┼────┼────┤干├───┼──┼──┼──────┼───┼────────┼───┨
┃ 检验员 │ 人 │ │ │ │ │ │ │ │ │ ┃
┠──────────────┼────┼────┤部├───┼──┼──┼──────┼───┼────────┼───┨
┃ 工业总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情├───┼──┼──┼──────┼───┼────────┼───┨
┃ 其中: 试剂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况├───┼──┼──┼──────┼───┼────────┼───┨
┃ 全厂利润总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其中: 试剂利润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试剂销售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质├───┼──┼──┼──────┼───┼────────┼───┨
┃ 固定资产 (原值) │ 万元 │ │ │ │ │ │ │ │ │ ┃
┠──────────────┼────┼────┤检├───┼──┼──┼──────┼───┼────────┼───┨
┃ 流动资金 │ 万元 │ │ │ │ │ │ │ │ │ ┃
┠──────────────┼────┼────┤科├───┼──┼──┼──────┼───┼────────┼───┨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 /人年│ │ │ │ │ │ │ │ │ ┃
┠──────────────┼────┼────┤∧├───┼──┼──┼──────┼───┼────────┼───┨
┃ 全厂占地面积 │ m2 │ │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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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中发〔2004〕1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2月27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由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完成,并经部审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特制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将交通行业各级监测站的任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整理上报和有关规定等具体化、规范化,便于各级监测站统一执行。
第三条 建立交通行业环境监测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为交通部、各交通(厅)局及各港航单位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为准确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发展趋势,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定环保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
第四条 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应逐步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努力实现交通环境监测站(点)网络化、布点采样规范化、测试方法标准化、数据处理计算机化和质量保证系统化。

第二章 环 境 监 测
第五条 水环境监测包括水质和底质监测。海港和内河港的水环境监测方法的布点原则为:
1.海港监测点(断面)的设置:
沿海岸水域可设置监测点。港口水域及锚地应设置监测断面。设置监测断面(点)的原则是:近岸较密,远岸较疏;重点区较密,对照区较疏;力求成断面(如断面与岸线垂直;河口断面与水流方向一致或垂直;开阔水域的纵横断面呈网格状,港湾断面视地形、潮流、航道的具体情况布设)。
2.内河港监测断面(点)的设置:
在河流的对照段、控制段、消散段应设置断面。
第六条 水质采样应具代表性,并应反映采样时水体平均状况;水深大于10米的水域应分层采集表层和底层水样。在水面以下0.5米处采样称表层采样;在离水底2米处采样称底层采样。水深小于10米只采表层水样。某些项目采样可按分析方法要求。
采样时必须做好采样记录,做到资料完整、准确,同时进行有关水文、气象条件的观测和记录。
第七条 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总悬浮物、总硬度(淡水)、氯度(海水)、化学耗氧量、水中油、三氮、汞、镉、铅、铬、铜、锌、砷和磷酸盐。
选作项目:酚、氰化物、农药、BOD5和细菌总数。
采样时记录水文、气象要素: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水温、水深、水色、透明度、海况及简易天气现象。
2.监测频率:每年三至六次,其中四、七、十为必测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水质部分)》执行。
第八条 底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铜、铅、锌、镉、总铬、汞、砷、硫化物和油。
选作项目:有机质和有机氯农药(六六六、DDT)。
2.监测频率:每年一次(7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底质部分)》执行。
第九条 大气监测布点原则
1.按港区范围大小比较均匀的布设监测点;
2.按气象因素、地形条件和城市布局设置监测点;
3.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设监测点;
4.采样点应避开高大建筑物、严重污染源附近,以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布设对照点(也可用地方监测站的对照点数据);
6.降尘监测点应多于大气采样点。
第十条 大气环境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SO2、NOx、总悬颗粒物和降尘。
选测项目:CO、CO2、O3和总烃。
2.监测频率:降尘每月监测一次。其余每年监测四次。监测的具体时间是:冬(1月)、春(4月)、夏(7月)、秋(10月)。每次连续监测5天,每天间隔采样3~4次。每天内的采样时间根据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决定。
有条件的监测站应在采暖期增加监测次数,以反映采暖期的污染程度。
3.采样时间应同时记录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及简易天气现象。
4.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大气部分)》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噪声监测的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1.布点原则: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点。
2.监测频率:一年监测一次,每次需测定完白天和夜间的噪声级,并计算昼夜等效噪声级。每次测定时应设置一至两个24小时连续观测点。
3.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噪声部分)》执行。测定环境的噪声级。

第三章 污 染 源 监 测
第十二条 污染源是指向外界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污染源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也可分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这四种污染均属污染源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污染源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中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排放总量及其发展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污染源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在季中进行。污染源监测资料除按时上报外,应存入污染源档案。在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排污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应随时进行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污染源监测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污染源评价标准在国家颁发新的标准前,暂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执行。待新标准颁发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水污染物采样及监测项目
采样同时应测定流量,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必测项目:pH值、化学耗氧量、总悬浮物和油。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可适当增加项目。
第十八条 气体污染物的采样及监测项目
气体污染物的采样,应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监测项目:燃料燃烧产物,如SO2、NOx、CO等;装卸及生产作业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如煤、粮、矿石粉尘和水泥粉尘等;交通工具产生的污染物,在采样时应测定排放量;有些污染物,如燃料燃烧产物可根据生产过程用物料平衡方法估算排放量。
第十九条 噪声源监测
对主要噪声源进行登记。
按《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第六编“噪声”的第二部分“工业企业噪声监测方法”。测定设备的噪声级。
在主要设备不变的条件下,一年测定一次噪声源。新增加设备的噪声级应随时测定。

第四章 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第二十条 所谓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自然、人为的因素造成污染物短时间内的意外集中排放事件。
第二十一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监测站应在所在单位的环保主管部门领导下立即组织好污染事故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部环办、抄报监测总站。
第二十二条 布点、采样及其保存
1.布点:以反映污染事故的大小、范围和趋势为原则。
2.采样:适当保留有代表性的若干监测点,在事故发生、控制、消除等不同阶段采集样品,以反映污染事故区域不同阶段,环境被污染程度和治理效果及发展趋势。
3.应妥善保存好有代表性的样品。
第二十三条 监测项目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及事故的特点确定。

第五章 质 量 保 证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是对环境监测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组成部分,是各级监测站十分重要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指导交通环境监测网站的质量保证,并使质量保证从单一实验室控制过渡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测站要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搞好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工作情况和结果报送上级监测站。
第二十七条 监测总站负责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监测中心站协助),发放标准样品或控制样品,统一考核程序和标准,评定考核结果,并颁发单项和全项合格证。

第六章 资料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定期向部环办和监测总站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测计划,监测数据与资料,污染状况及趋势,污染事故及危害,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报送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及污源资料均按部环办规定的统一格式。由业务负责人逐级审查,经站长(副站长)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实行季报和年报。季报于监测月份的下月十日前上报;年报于次年的一月底以前报送。重大污染事故的监测资料应随时报送。
第三十一条 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的监测技术成果。
第三十二条 部环办、监测总站,应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评比工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监测站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从事环境监测、科研、综合服务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应根据接触该类物质的毒性大小、时间长短、防护难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保健津贴。其它有关津贴待遇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路环境监测的有关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台件)
仪器名称 总 站 中心站 监测站
分析天平1/万 3-5 3-5 2-4
分析天平1/10万 1-2 1-2 1
2型分光光度计 2 2 2
pH计 2 2 2
极谱仪 2 1 1
气相色谱仪 2 2 1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1
红外分光光度计 2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1 1
萤光分光光度计 1 1 -
液相色谱仪 1 - -
离子色谱仪 1 - -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
色红联用仪 1 - -
BOD测定仪 2 1 1
TOC测定仪 1 1 1
自动电位滴定仪 1 1 1
声级计 4 4 2
照相机 2-3 2 1
录音机 2 1 -
录相机 1 - -
监测车 2 2 1
大型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水质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烟道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飘尘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分级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显微镜(普通)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显微镜(高级)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电冰箱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油种鉴别仪 2 2 2
油分浓度计 2 2 2
微型电子计算机 - 1 1
小型电子计算机 1 - -
野外作业交通车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