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各退税企业:
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办尚未收到正式文件,目前无法进行转发,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定,先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待收到财政部正式文件后,我办再与省财政厅进行联合转发。
一、各地市财政初审部门在2009年9月30日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仍按照原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2009年10月1日后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需增加以下内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含附表);2.相关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3.相关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提供的票据上均按《通知》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三、《通知》对涉及金融机构结算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初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把关。
四、《通知》中关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 的规定中的税务主管机关是指退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
五、各初审部门(除石家庄市范围内的财政部门)对已开具《收入退还书》后税款的退库情况应进行及时跟踪,并于每月终了后6日内向专员办上报《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逾期不报的,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2.《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5/00123f37b49e0c40c80402.xls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72 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79年9月2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7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二)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1982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2〕1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
(三)关于扶持食品工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5年1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公布发行)已作新的规定。
(四)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
1985年3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22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五)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1985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闽政〔1998〕9号文)代替。
(六)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代替。
(七)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7年8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综20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公布施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八)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公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九)福建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试行规定
1987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8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
1988年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一)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2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1年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发布)等政策措施代替。
(十三)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1993年10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3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等法律、法规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四)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五)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15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一)关于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试行办法(草案)
1979年11月28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二轻工业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0〕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4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4〕4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四)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十条措施
1985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4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五)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293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六)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24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七)关于发展城市肉食品生产基地的若干意见
1987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八)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九)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2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3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十)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19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一)福建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3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2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二)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1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三)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四)福建省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1988年8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3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五)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综11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七)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八)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九)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
1994年5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4〕2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一)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
1995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5〕3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十二)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6〕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三)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1997年9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四)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8〕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十五)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9〕文6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