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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3:16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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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500g或500ml(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转批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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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标签,不但是明示种子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主要证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颁布和实施,除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外,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能够在发生种子纠纷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的种子标签,容易引起种子纠纷,不易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使种子经营者“含冤受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实施不久,部分种子经营者还未充分认识其作用,仍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这不仅不利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作者通过最近承办的一起种子纠纷群体诉讼案,谈谈规范种子标签对减少种子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案情是:2006年春天,住所地在山西省的某种子公司,委托河北省的一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代销了“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110000kg。2006年8月下旬,该玉米大量倒伏,造成严重减产。现已有2812户农民委托我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另有部分农民仍在要求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种子标签不正确,是致某种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生产的种子被认定为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4.2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其标签存在多处违法、违规。
1.1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将“掖单22号”标注为“精品掖单22号”,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编号;但在种子标签上,对“精品掖单22号”玉米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公告的“掖单22号”的主要性状相差悬殊,证明它们不是同一品种。即使某种子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1.2生产商标注不合法。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是某种子公司,标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是(鲁)农种生字(2004)第0006号,该证的合法持有人应是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种子公司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证明其没有领取“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法律禁止其生产“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庭审时,原告据此指责某种子公司销售的不是“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某种子公司当庭辩称其是借用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即使真是如此,其也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1.3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标注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鲁(莱)植检登字(015)号,证明该种子是在山东省生产的。但是,某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是山西省,不应在山东省生产种子。某种子公司调运“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载明的种子产地是山西“忻州”,证明该种子不是在山东省生产的。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假种子。
1.4标签标注的种子处理方法与种子实物不符。标签标注系包衣种子,实际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其内、外标签上标注了药剂名称(种衣剂名称:黑虫双全),有效成分及含量(种衣剂有效成份:克百威7%+戊唑醇0.5%),并附红色骷髅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证明该种子是经药剂处理的包衣种子;但事实上该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该种子为内、外不符的假种子。
2品种特性标注不正确,导致丧失免责条件。
种植密度过大以及暴雨和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是造成农作物生育后期倒伏的重要原因,是种子经营者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种子标签标注某品种具有根系发达、抗倒伏的特性,或者对品种的适宜密度、千粒重、播量等标注不当,就会丧失该免责理由。
2.1特性标注不正确,丧失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暴雨可使土壤松软,造成玉米根倒伏;大风能将玉米吹断,造成茎倒伏。暴雨和大风可是造成玉米倒伏的重要原因。河北省东光县的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8月下旬,当地下了暴雨和雷暴雨,并伴有四级风。既然某种子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注该玉米根系发达(抗根倒伏)、抗倒伏(抗茎倒伏)、适宜在河北省种植,在该玉米发生倒伏时,就不得再以雷雨和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
“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并没有公告其具有抗倒伏的特性。如果某种子公司的品种说明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一致,不超出审定公告范围标注其有抗倒伏特性,就可以倒伏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为由予以抗辩,主张免责。
2.2特征标注不正确,丧失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种植密度过大,农作物植株生长过高、茎秆空软,容易造成倒伏。因种子使用者种植密度过大造成农作物倒伏,种子经营者不应担责。“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是其“千粒重400g、合理密植每亩3500~4000株左右”。点播按每穴2~4粒种子、每亩3500~4000株计,需种子2.8~6.4kg;条播需种量更多。原告的平均亩播量是3~3.5kg,依此推算,玉米种植未超出合理密植的范围。种植密度过大,不再是种子经营者抗辩的理由。经田间现场测定,“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千粒重是320g。如果种子标签真实地标注了种子的千粒重,某种子公司就可以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量推算出其种植密度过大,以种植密度过大是造成玉米倒伏的原因为由主张免责。
3产量性状标注不正确,遭受巨额索赔。
“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审定公告注明其平均单产为7581 kg/hm2~7701kg/hm2;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为10012.5kg/hm2,最高单产为12900kg/hm2以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指标明显高于审定公告。经专家鉴定组田间现场测产,农民种植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平均单产是3994.5kg/hm2。原告依据某种子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标注单产减去实测单产,等于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乘以受灾面积,等于总损失额),向某种子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由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明示担保;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审定公告公告的产量指标,是法律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默示担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依据种子经营者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就很难抗辩。所以,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一定要真实,千万不可“吹牛”。


作者简介:
武合讲,男,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规和种子纠纷;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电话: 0530-5501515、13605306590,传真: 0530-5500505, E-Mail: 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湘财教〔200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05〕3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宏观指导下,以区、县(市)政府为主,落实到校到人。市教育局成立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安排工作经费,配备人员专事助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工作经费,专人负责。
  第三条 从2005年秋季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凡符合免交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界定标准,均实行免费入学。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第四条 “两免一补”救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在籍在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界定标准为: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低保户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生到所在学校领取《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
  (二)学生按表格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名,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初审后拟定受助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学校要认真调查落实,重新审查该学生的救助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要坚决取消其被救助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县(市)教育局审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符合“两免一补”标准的贫困生申请“两免一补”时,按本条申报审批程序第(一)—(四)项执行,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市)建立贫困生管理信息库,统一汇总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贫困学生信息,将上报至湖南助学信息网(www.ssnhn.com),并同时在长沙教育信息网(www.csedu.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数据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对新学年新生中的贫困学生和原在校学生中新增的贫困学生,凡符合“两免一补”界定标准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并严格按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因初中毕业或家庭脱贫的贫困学生,学校造具花名册,连同新增贫困学生申请表一起报送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将相关表格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贫困生信息,将按第六条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统筹本区、县(市)直属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经费,市教育局统筹市直学校的帮困保学经费,专项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经费除统筹帮困保学经费和社会捐助外,各区、县(市)要设立专项助学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一补”发放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的贫困学生,将获得市教育局颁发的“两免一补”救助卡。市、区、县(市)教育局印制下发贫困学生花名册,并注明补助情况。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时,贫困学生凭救助卡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花名册上签字。开学后一月内,各学校将花名册上报到区、县(市)教育局,并报告执行情况,各区、县(市)教育局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教育局。
  第十条 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应设立助学资金专户,将财政助学专项资金、帮困保学经费和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帮困保学的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部列入专户账号,由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拓资源,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资助为主,辅之以社会捐资助学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将财政资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基金”、“慈善助学”、“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和“网上助学”等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打捆使用,统筹管理,合理安排,改变原有多项助学资金分散管理的模式,避免多头助学、重复资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长沙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各区、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通过对助学活动的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及贪污、截留、挪用或违规操作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助学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实行区、县(市)长负责制。要把助学工作作为对区、县(市)基础教育整体评估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学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贫困家庭子女同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子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