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46:15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8日以粤水移民〔2012〕2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不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小型水库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

  转为非农业户口和跨省安置的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129号)的规定,由省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我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标准和期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小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小型水库移民原迁人口,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与后期扶持资金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现状人口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组织各市、县核查,报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后新建小型水库移民原迁人口,由各市、县每年核定一次,经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以省政府核定或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人数为依据,分配后期扶持资金到各地级以上市。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按照总体规划、一村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实行项目扶持。具体为:统筹前10年后期扶持资金的60%(即3600元)用于移民住房改造;统筹前10年后期扶持资金的40%(即2400元)由村统筹用于移民村道路、饮水安全、供电、小型农田水利、通信、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小型水库移民后10年的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届时视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第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批、指导和监督管理。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资金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与稽察。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的提出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项目选择须经移民村(自然村、组)按程序进行民主决议,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总量额度,综合所属各乡镇上报项目申请情况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一村一策、整村推进的扶持方式,优先安排小型水库移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村内供水、供电、排水、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按照一村一策、整村推进扶持方式完成住房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地级以上市,后期扶持工作转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预算、质量标准、完成时限等要素。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住房建设(改造)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以移民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对于项目扶持危房和泥砖房比例大、移民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的自然村,原则上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和资金。

  (二)凡实施一村一策、整村推进项目扶持的移民村,按照核定的移民人口基数,每人一次性补助建房资金3600元,直接发放到户;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村,由村统筹专项用于平整宅基地和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发展移民生产等。

  (三)对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到户,用于移民个人进行住房改造;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可用于移民发展生产。

  (四)对已自建和自购房屋的小型水库移民,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到户,用于移民房屋维修。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参加由村统一组织建房的移民户,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到户,用于移民旧房改造。对自建、自购房屋和自行组织旧房改造的移民,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由村统筹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小型水库移民五保户住房改造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可通过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或整合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在村内统建住房等方式妥善解决。通过统建住房方式解决的,按人均30平方米住房标准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所属县级(含省直管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具体为: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自收到年度项目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聘请有相关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同时,将年度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地级以上市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项目,必须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并将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上网公示,接受水库移民群众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不按要求将计划项目登录上网公示的市、县,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将视情况通报全省,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移民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第十六条 移民新村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集中建设移民安置点,建设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危险性评估,严禁在可能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区域建设移民安置点。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房屋宅基地面积原则上限定为每人18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移民建房或住房改造必须符合移民村统一规划,由移民本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队承建。因特殊原因确需由移民村统一建设的,必须按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同意后方可实施。移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在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下,由移民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按程序选出的代表负责实施。

  单个项目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进行项目实施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规范制式合同书,并附工程预(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用的安排。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规划设计费、建设监理费、实施管理和验收费等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在项目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年度项目计划咨询评审费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总额的0.5%控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移民干部培训,费用按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0.3%控制。以上两项费用在本级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或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政府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质检、监理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和质量监控,重点检查监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规模控制等。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项目施工单位和业主应责令停工,停止拨付资金;对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严格工程决算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移民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向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进行验收。年度项目完成指标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数据,应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相应数据库并从网上逐级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和稽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所属各县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和分配的资金总量,在年度项目计划批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补助移民建房的资金,在房屋主体工程动工时和完工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两次直接拨付到移民个人帐户;移民自然村统筹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按项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移民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帐户。项目决算书和决算明细表缺失或不全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扶持项目。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拨付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必须为每个移民村建立分年度分项目台帐(具体到户到人),明晰资金拨付流程和手续,保留相关凭证并整理归档,并以适当形式向移民公开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第六章 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有关要求,帮助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安排下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交通、水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就业培训、社保医保等项目建设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优先办理水库移民村建设用地的手续,指导、协调移民村选址用地等工作,并按规定对水库移民村建设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危房(泥砖房)建设、改造的小型水库移民低收入家庭,市、县可出台政策给予倾斜扶持,也可采取鼓励由移民贷款、政府贴息,以及经移民村群众评议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定后给予适当建房特困补助的方式解决。贷款贴息和建房特困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农(林)场、华侨农场等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和其他小型水库移民的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以往相应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花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章 储 备 资 金
第三条 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国拨资金由财政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承担储备任务的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规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条 国拨资金为战备储备库安排少量铺底资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储备。用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减少国拨资金。对因不可抗力使储备棉受到损失的,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承储单位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实后,予以核销,冲减国拨资金。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统一保险。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从国家储备棉费用补贴中列支。
第七条 国拨资金与所需全部储备资金的差额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花计划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国家储备棉花专项贷款。

第三章 利息和费用
第八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范围包括入库价、技改费、锯齿棉衣亏补贴、入库运杂费及有关税金。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入库价格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其他任何附加费用均不得计入入库价格。
第十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时间,异地储备以储备棉货款支付之日起,产地就地储备以储备棉入库之日起为准。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停息时间以储备棉出库货款结算时间为准。储备棉出库后两个月仍未结算货款的,停止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国家储备棉费用主要指仓租费、倒垛费、苫垫费、保险费等。费用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担8元。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费用由中央财政垫付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办法。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后,与财政部联合下拨给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收到款后要及时、足额转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的出、入库时间、数量、等级和价格,由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储备棉出库价格要加上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
第十五条 储备棉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收入,经财政部审核后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其余部分主要增加棉花国拨资金,小部分留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国家投资,专项用于棉花储备库改造和与储备体系建设有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棉出库后应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在清算后一个月内,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集中足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七条 储备棉出库发生价差支出,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批准后,冲减棉花国拨资金。
第十八条 用国拨资金储备的棉花出库结算后,及时归还专项储备借款,相应减少国家储备棉专项贷款,仍有节余的,在三个月内上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九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完整,建立国家储备棉推陈储新制度。国家储备棉在3-5年的时间内要轮换出库。国家储备棉轮换出库、轮换入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财政部根据储备棉储存时间、储存质量等情况共同确定,具体执行情况由供销总社按月通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没有入库计划或超计划储备的棉花,不得申请利息和费用补贴。没有出库计划自行动用储备棉的,除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外,还要扣回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对虚报冒领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的,除全额追回被冒领的利息、费用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设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分别按棉花批次、等级设立帐户,核算数量、单价、金额,汇总单位要有分地区的数字。
第二十二条 有国拨特准储备资金的,要设置“棉花特准储备资金明细分类帐”予以反映。国家储备棉贷款要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按月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按季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报表格式附后)。中华棉花总公司和各省级主管公司要在月、季后15天汇总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要列分省数额。
第二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和费用实行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制度。每季后30天内,供销总社将汇总的全国国家储备棉季度报表报财政部,财政部予以清算,并预拨下一季度储备棉利息、费用。每年终了,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对全年利息、费用支付、拨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据此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并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实行就地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承储的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储备库按月编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各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汇总、盖章,然后上报财政部商贸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由供销总社和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承储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承储单位报送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查,并由省(区、市)办事机构签章后上报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审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中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被审查单位对初步处理意见无异议,即对原报表和决算进行调整;否则,省(区、市)办事机构的意见和被审查单位的意见应一并上报,交由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裁决。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财政部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承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储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一、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略)
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略)
三、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临床营养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治疗疾病,在我国已有悠久历史,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临床营养学已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在临床医疗中的作用,早已受到医学界的重视,在医院工作中处于不容忽视的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临床营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些较大的医院建立了专门的营养机构,开展了饮食治疗,营养专业队伍也有了发展。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医院整顿建设的同时,对医院的营养科(室)也相应地进行了整顿与建设,明确了营养科(室)在医院中的地
位、任务、体制、编制、职责和制度;举办了各种类型的营养技术人员培训班。中等卫校营养专业人员的教育有所恢复;学术活动不断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已着手进行。在调动广大临床营养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临床营养工作,促进病人早日恢复健康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但是,从全国来看,临床营养工作还是个薄弱环节,一些医院没有把临床营养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够明确,专业技术队伍数量不足,素质较差,技术骨干严重缺乏,营养用房拥挤,炊事设备简陋,病人膳食的“少、凉、差、贵”问题还没有解决,就餐率低,
病人对医院伙食意见较多。
为加快临床营养工作建设的步伐,加强领导,改善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质量,保证医疗工作的需要,使临床营养工作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发展,与医学技术现代化相适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营养科(室)建设
1.营养科(室)是医技科(室)之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病人基本膳食与治疗膳食、诊断膳食、代谢膳食及要素膳食的调配、制备与供应;承担疑难、重危及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制定病人的营养治疗方案及进行膳食指导;检查营养治疗的临床效果及营养管理实施情况;开展营
养宣教、咨询、教学和科研工作。
2.营养科(室)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营养科(室)的设置,应按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落实,凡机构不健全,领导体制不明确的地区,要分期分批健全、完善机构。营养科(室)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按医技科室进行管理。营养科要逐步配备有营养工作经验的营养师以上
高级营养人员担任主任;营养室应逐步配备有营养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规模较小的医院可安排专、兼职营养技术人员负责营养工作。目前,对营养科(室)的归属和管理体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地把医院营养科(室)建立起来

3.营养科(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制定技术操作规程。使营养科(室)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行管人员、营养厨师及工勤人员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临床营养任务。
4.临床营养业务建设要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基本建设、设备更新、维修、扩建等要与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同步进行。医院改建扩建要同时考虑营养科室的改建扩建,大修大购同时要考虑营养科室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二、加强营养专业队伍建设
为解决我国临床营养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营养专业人员需求预测,制定出营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1.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1985年浙江医科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已办本科营养专业,争取5~10年内,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有6~10所高等院校;20~30所中等卫校开设营养专业,培养高、中级营养专业人才。卫生干部进修学院、业余大学、电大
、职大也可举办营养专业班。有条件的院、校、医院可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开设职业高中,采取多种途径,逐步将各级医院营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起来。高、中等医学院校医疗、护理专业应设置营养治疗课。课时要适当,不宜过少。
2.要重视解决营养厨师、营养炊事员的来源。各地要与有关职业学校或烹调技术学校挂钩,培养营养厨师,招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学员,设置营养学、营养治疗学、食品工业等专业课,毕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授予医院营养厨师称号。
3.为迅速提高现职营养人员素质,各地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或电化教育的方式搞好培训提高工作。要创造条件,使他们逐门学完必修课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技术职称。没有营养专业人员的地区和医院,可选派热心从事营养工作,具有一定行政组织能
力的医师(士)、护师(士),经过短期培训,给予相应职称,充实营养专业队伍。
4.要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学习营养治疗学。通过业务学习使医护人员掌握临床营养学的有关知识,关心、重视病人的膳食营养,密切配合营养专业人员的工作。组织炊事人员、管理人员学习营养治疗学的基本知识。炊事人员是营养治疗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直接影响治疗
效果,各地应分期分批举办炊管人员学习班,提高炊管人员科学烹调水平。
三、要重视临床营养的科研工作
1.鼓励临床营养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开拓营养治疗的新领域。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基础医学工作者,积极开展临床营养学研究。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营养医学研究室或实验室,为科研创造条件。
2.中医食疗是祖国医药学的宝贵财产,应努力发掘。中医药院校、中医研究机构及有条件的中医院,可适当安排人力,搞好这方面的研究,为临床提供更加广泛的营养疗法。
3.随着医学现代化的发展,临床营养,包括主副食品的供应、贮存、治疗食品的种类,科学配方、生产形式、制备工艺、包装形式都将面临新的发展,不仅临床营养工作者要适应这个发展,同时也需要其他多学科各部门的配合,如食品工业技术、炊事机械工业、农副业、商业等部门
的配合。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既要加强国内各地之间的学术交流,也要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创办有关临床营养方面的杂志,增加图书资料,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和考察。
四、落实有关政策,巩固营养专业队伍
搞好营养工作,要充分依靠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动起广大营养工作者和炊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
1.重视临床营养专业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
2.注意发挥营养技术骨干的作用。全国高级临床营养技术人员数量很少,其中多数已进入或超过退休年龄。一定要重视和发挥他们的专长,特别是在教学与培训人员方面发挥作用。已退休者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他们担任顾问、咨询、教学、科普等工作。要积极动员已经
改做其他专业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归队。
3.营养专业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护。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营养工作的重要性。对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优秀营养专业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突出者,可授予“优秀营养工作者”称号。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者,可发给荣誉证书。
五、加强领导,搞好改革
1.要提高对临床营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病人的膳食不单纯是吃饭问题,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膳食,增强病人体质,加速康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综合治疗措施;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改善病人营养状况对提高医疗效果的重要意义,从而扭转
轻视营养工作的错误倾向。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营养专业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巩固专业思想,调动积极因素,做好营养工作。
2.各省、区、市要针对本地区临床营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规划,逐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医院院长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病人、医护和营养科(室)的意见,认真解决,首先要下功夫解决病人意见最大的问题。各地要把营养科(室)工作列为创
建文明医院评比内容之一,经常检查推动此项工作。
3.明确指导思想,抓好改革工作。在改革中必须从营养科(室)的特点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从病人利益出发,搞好病人营养膳食,坚持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坚持改善管理,充分调动营养炊管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通过改革已经取得了多学科各部门的配合,如食品工业技术、炊事机械工业、农副业、商业等部门的配合。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既要加强国内各地之间的学术交流,也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创办有关临床营养方面的杂志,增加图书资料,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和考
察。
四、落实有关政策,巩固营养专业队伍
搞好营养工作,要充分依靠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动起广大营养工作者和炊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
1.重视临床营养专业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
2.注意发挥营养技术骨干的作用。全国高级临床营养技术人员数量很少,其中多数已进入或超过退休年龄。一定要重视和发挥他们的专长,特别是在教学与培训人员方面发挥作用。已退休者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他们担任顾问、咨询、教学、科普等工作。要积极动员已经
改做其他专业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归队。
3.营养专业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护。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营养工作的重要性。对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优秀营养专业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突出者,可授予“优秀营养工作者”称号。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者,可发给荣誉证书。
五、加强领导,搞好改革
1.要提高对临床营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病人的膳食不单纯是吃饭问题,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膳食,增强病人体质,加速康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综合治疗措施;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改善病人营养状况对提高医疗效果的重要意义,从而扭转
轻视营养工作的划误倾向。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营养专业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巩固专业思想,调动积极因素,做好营养工作。
2.各省、区、市要针对本地区临床营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规划,逐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医院院长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病人、医护和营养科(室)的意见,认真解决,首先要下功夫解决病人意见最大的问题。各地要把营养科(室)工作列为创
建文明医院评比内容之一,经常检查推动此项工作。
3.明确指导思想,抓好改革工作。在改革中必须从营养科(室)的特点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从病人利益出发,搞好病人营养膳食,坚持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坚持改善管理,充分调动营养炊管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通过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要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只顾增加营业额、调走营养技术人员、取消营养膳食等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要通过改革,加强领导,改善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医院改革的同时把改革临床营养工作做为一个重要内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体指导,抓好典型,取得经验,以便进一步推动营养工作的开展。



198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