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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06:59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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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我们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考试报名管理

  (一)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

  (二)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

  (三)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四)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严格试题命制管理

  (五)不准探听、偷看、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

  (七)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

  (八)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押运、交接、保管、启用、回收、销毁等工作,严禁缓报、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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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中国农业银行


全 国 妇 联
文 件
中国农业银行

妇字〔2007〕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银行:
农村妇女占我国农业劳动力的65%以上,她们是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村妇女的小额信贷服务,对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具有积极意义。多年来,各级妇联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在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方面取得了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继续加大对农村妇女的金融扶持力度,贯彻实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农村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全国妇联和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在全国进一步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造福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如何帮助农村妇女更好地发挥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发展、脱贫致富,组织引导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也必将对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资金缺乏是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增收致富的发展瓶颈。资金是妇女群众最需要、最切实的发展需求,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必要杠杆之一。实践证明,小额信贷对于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妇女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强化支农服务意识,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不断开辟新途径、实现新突破,推动妇女小额信贷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服务与管理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明确在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妇联要发挥贴近妇女的工作优势和组织网络优势,从实际出发,做好组织发动、调查摸底、科技培训、推荐承贷户、评选信用户和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益。要在家庭和妇女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通过评选“诚信女性”、“信用户”、“信用村”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和家庭成员的信用意识。要负责建立项目(贷户)库、推荐项目(贷户),帮助申请小额贷款的妇女开展生产、用好资金、增加效益,督促贷款到期收回。
农业银行近期将出台农村个人客户贷款管理等办法,各级行要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妇联推荐的项目(贷户)库中择优选择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支持对象,并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要对借款人是否符合信贷准入标准,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进行把关。要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贷款手续,健全贷款台账监测制度,完善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到期收回。要合理配置农村信贷资源,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前提下,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贷款方式,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在项目(贷户)库确定方面,农行要尊重妇联的项目(贷户)推荐权和认定权;在项目(贷户)选择上,要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主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审批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信贷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妇联要尊重农行的项目选择权和审批权。
三、区别对待,加大对农村妇女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同等条件妇女优先原则,在实施银监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农村信贷资源,积极为农村妇女提供金融服务。
一是扩大投放范围,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将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妇女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妇女自办的各类微小企业。大力支持农村妇女创办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和基地,通过“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鼓励妇女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妇女走上创业道路。根据农村妇女实际情况,以及承贷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项目经营等情况,在充分考虑贷款安全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村妇女或她们的项目作为信贷支持对象,支持她们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和自办企业配置信贷资源,对辐射带动农户脱贫效果明显的“女能人”创办的企业,在信贷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开通农村妇女贷款绿色渠道,提高贷款审查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村妇女进行个人信用评定等新的服务方式,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
三是合理确定额度,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村妇女或其创办的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调高。在贷款期限上,由农行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农村妇女申请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高的林果业、经济作物和特色种植业、养殖业贷款,期限可按信贷政策灵活确定。
四、加强协调,建立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建立促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定期研究有关事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进展情况。
二要认真做好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成功经验,向妇女群众宣传小额信贷的政策,提高她们对政策的知晓率,帮助她们掌握小额信贷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为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要规范和完善客户信用档案,做好小额信贷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反馈,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共同调研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四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培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敢闯市场、勤劳致富的新型女农民,大力表彰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涌现出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时总结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2007年9月14日

关于对“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26号

关于对“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研究基地、青州烟草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是国家局1999年立项的重点项目,分别由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研究基地(项目合同号:110199901007)、青州烟草研究所(项目合同号:110199901008)主持承担,有关烟叶产区和卷烟企业技术中心共同协作完成。项目实施近四年,基本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经研究,定于6月8日在湖南长沙市召开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11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1。
  三、请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鉴定会所需文件资料及示范区烤烟烟叶样品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鉴定会全套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
  四、邀请有关卷烟企业参加会议,名单见附件2。
  五、委托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会务工作,请提前做好会务准备。
  六、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于6月7日报到,8日到10日开会。报到地点:长沙神农大酒点。会议联系人:肖春生;联系电话:13607496811、0731-5799296、0731-5799263(传真)。
  请与会专家及有关参会代表提前与会务组联系,以便安排会务及接待工作。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5&pic_id=0
  邀请卷烟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5&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