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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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
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
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
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
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
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
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
投资者要求实施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
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实行登记
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省审批权限,需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
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
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需审批项目的详细目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
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
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投资项目登
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估算总投资1亿
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含顺德)负责办理1亿
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县级发展计划部门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
确定,确定后书面报省计委备案。
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计
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
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基建投资项目情况,在省审批权限内,制定全省
投资项目产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
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对资
料齐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投资
项目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
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各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分别设立项
目登记备案网址,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
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
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登记
备案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
依据。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和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发
起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的,可以取消项目登记备案证。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
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故意拖延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
政责任。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项目登记备案工
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证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
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
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
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
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
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国土、规划、建设、
房管、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
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资项目登记
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
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
要按季分析登记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
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刀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发展计划部门应及
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
有关单位也要将登记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2、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附件1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登记备案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登记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
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规定查对。
三、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所属行业、市县代码由申请人填写。
四、《登记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发展计划部门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五、各县(县级市、区)项目登记备案部门在发出《登记备案证》前,必须
向所在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登记备案证》编码。
附件2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拟建设地点 申请登记备案时间 200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1.全民 2.集体 3.私营 4.个体 5.股份 6.外商投资 7.合资 8.其他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迁建 4.改建
所属行业代码 □□□□ 所属市、县代码 □□□□
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建筑物
产品名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主要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计划动工时间 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设备投资 万元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第一年 资
金
来
源
及
构
成 1.企、事业自有 万元
2.银行贷款 万元
3.股票、债券 万元
4.社会集资 万元
5.个人资金 万元
6.外商投资 万元
7.其他 万元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资金来源说明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机关办理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1.填写“经济类型”、“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代码按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填写。
3.资金来源及构成中,企业自有包括: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务制度
归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1-6项资金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
请在同栏目中予以补充填写。
附件3
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系统地提供对外经济统计资料,为各级政府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和宏观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省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情况,对本省利用外资、对外贸易、技术引进、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银行结汇售汇、外汇收支、海关进出口、国际旅游、涉外保险、涉外税收、进出口商品检验、接受无偿捐赠和
对外交往等涉外经济活动的规模、结构、水平诸方面,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所有与对外经济有关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及《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向同级和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和提
供统计报表、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四条 本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协调。省统计局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及国家外经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外经济统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对外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确定本省对外经济统计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利用外资
反映本省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情况。
对外借款,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包括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等;
外商其他投资,主要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
(二)对外贸易
指本省各进出口贸易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在本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经营产品的进出口总值、品种、数量及企业财务状况。
(三)技术引进
指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用现汇、购汇、贷款外汇、国外借款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签订合同等情况。
(四)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指本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公司派出成建制人员对外从事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及其他收汇服务等经济活动情况。
(五)对外投资
指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情况。
(六)国际旅游
指反映来本省参观、游览、旅行、探亲、访友、休养、度假、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人数和本省旅游外汇收入、旅游企业(机构)经营情况。
(七)银行结汇售汇
反映本省银行结汇、售汇情况。
(八)海关进出口
反映经海关监督,包括特准免验的货物实际进出口情况。
(九)涉外保险
反映本省保险公司承办的国外业务情况。
(十)涉外税收
反映本省税务部门涉外税收情况。
(十一)商品检验
反映本省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
(十二)供省外口岸出口货源
反映本省各外经贸企业、生产企业和供货部门直接供省外口岸出口货源情况。
(十三)其他
包括诸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对外经济发展情况,本省对外交往、接受无偿捐赠、远洋运输等情况。
第三章 对外经济统计报表任务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了保证本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快捷上报,进一步理顺本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渠道,本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报送实行分工负责制。
具体分工:
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引进技术设备、对外投资等,由各级外经贸部门统计汇总。
借用国外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银行商业贷款等,由各级计划、外经贸、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教育、人行、中行和其它商业银行等对外有融资权的部门分别统计汇总。
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由省证管办(公司)、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统计汇总。
对外贸易,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海关按各自系统的要求分别统计汇总。
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填报、外汇收支、外债统计监测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由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由各级外经贸部门统计汇总。
国际旅游、涉外保险、涉外税收,分别由各级旅游部门、保险公司、税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统计汇总。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由各级外经贸部门统计汇总。
开发区情况,由各级计划部门统计汇总。
无偿转让,即对外援助和接受境外无偿捐赠,由各级外事、外经贸、民政、农业、林业、环保等受赠部门按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分别统计汇总。
商品进出口检验,由各级商检部门统计汇总。
远洋运输,由各级外运公司、远洋运输公司分别统计汇总。
供省外口岸出口货源,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外经贸部门分别统计汇总。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分工的上述统计报表任务,应按《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抄报、抄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本着信息共享的原则,及时把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数据汇总反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顺利实施,实行政府统计部门集中管理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职责分工:
(一)政府统计部门职责 省统计局负责管理本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负责设计统一的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建立统计登记制度;协调指导业务部门统计工作;督促、检查部门有关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情况;加强对外经济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
行署和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对外经济统计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综合和管理的职责。并根据省统计局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完成对外经济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组织本行业(系统)以及所属下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对外经济统计任务及政府下达的专项统
计调查;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协助省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地、市、县有关业务部门,要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对外经济统计工作任务及有关的专项调查。对《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搞好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
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三)基层企事业单位职责 凡在本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照《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及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向当地归口单位和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所有基层涉外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确保统计质量。同
时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报送、审核、交接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涉及的对基层企业(机构)的统计调查,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配合,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内下发的基层统计报表(国家部、委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同意下发的报表除外),可自行设计,在政府
统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须经政府统计部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否则视为非法报表,基层企事业单位有权不予填报。
第十条 建立统计考核评价制度。由省统计局根据《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资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商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整理加工,报告省政府,并定期对各地和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一条 为保证对外经济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本省对外经济统计数字由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归口审定,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由政府统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对外公开发表和提供对外经济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严格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