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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59:16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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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庆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坚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统一领导、协同处置;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资源整合、科学应对”为原则,最大可能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大庆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政府应急指挥工作的中枢,代表市政府行使应急指挥职权,与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之间是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具体工作中,应急指挥中心除承担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原职能外,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担负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报警受理、先期处置、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等职责。
  第四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处置救援工作的常规力量,应当建立与应急指挥中心相衔接的24小时值班备勤工作机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暂不具备值班备勤条件的应急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联络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做好各类案(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应急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担负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报警。
  (二)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求助报警。
  (三)负责受理各应急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救援工作职责等行为的投诉报警。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五)负责协助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三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六)负责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信息的收集、传递、报送工作。
  (七)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对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的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用。
  (八)负责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日常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等事项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应急管理平台技术支持。
  (十)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原来直接担负受理报警、处置救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同时接受应急指挥中心工作指令。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以下应急成员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相应处置救援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非常规救灾物资采购与储存;核查、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申请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灾民安置、转移,做好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二)市水务局:负责牵头处置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重大险情以及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有计划、有组织的协同有关部门推进防洪、抗旱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
  (三)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处置各类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五)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七)市农委:负责牵头处置重大植物疫情。
  (八)市地震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地震灾害。
  (九)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环境污染、放射性灾害事故。
  (十)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十二)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暖、燃气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排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三)大庆电业局: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电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供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暴雨、暴雪、冰雹、沙尘暴、龙卷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对其所造成的重大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 对于一般应急案(事)件及群众紧急求助,由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分配处置任务,市应急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或组织下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应急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接报受理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工作,应当坚持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有难必帮。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就近指令”和“分类指令”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处置、救援工作时效和质量。具体接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着装严整,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处理及时。
  (二)接听电话时,应当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下达工作指令时,用语应当明了直接,不能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应当选择准确、简单的词语,直截了当向受令者通报情况,使其能够迅速领会、掌握要点。
  (四)坚持“规范、完备、及时”的原则,做好接报、指挥、处置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案(事)件报警,应迅速判明情况,及时指令相关应急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跟踪、掌握案(事)件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特大案(事)件时,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应急指挥中心在受理投诉报警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投诉的具体内容、被投诉人基本情况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并及时交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权管辖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负责后续调查处理、告知投诉人等相关工作,同时将处理情况抄送应急指挥中心备查。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工作规定,严禁将各类案(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投诉事项等情况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和一般咨询、投诉事项报警,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事项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将其电话直接转给相关单位,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四章 处置救援

  第十八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自行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应当在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九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在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携带必要装备,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对相关案(事)件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到达现场时间,通报现场最高指挥员姓名、联系方式、现场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或部门联合处置救援的,按照《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并由其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正在发生的各类案(事)件和事故,先期到达现场的人员在不足以制止、控制局面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集相关力量增援。
  第二十三条 处置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并做好处置、救援工作记录。处置工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事)件,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由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运转、设备维护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六条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与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或主要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测线、点名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和工作指令及时、准确传达。
  第二十七条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其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分析判断、指挥协调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采取电话回访报警人、定期编发工作通报等有效措施,对处置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逐步建立、完善对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救援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不断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为其工作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经费、装备保障。
  第三十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应急工作实际,经常性开展政治教育、岗位练兵等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也应当积极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演练和处置实际,积极修订、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协助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修订、完善《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普查、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及时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相关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应当定期核查、补充、更新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做好应急指挥平台信息资源的管理维护,相关数据变更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十五条 应急指挥中心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改进、提高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不断增强应急能力。

  第六章 责任奖惩

  第三十六条 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拒不服从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的;
  (二)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迟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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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做出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
近几年来,各地交通部门在搞活公路运输企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改革试验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路运输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很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改变公路运输企业
的困境,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根本的出路是坚持和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和意思,望随时报部。



附: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公路运输企业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进行了初步改革,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改
善,同时努力完成了各项运输任务,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目前,公路运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活力不够,困难很多。绝大多数企业负担过重,车辆老旧,成本逐年上升,利润大幅度下降,人均留利大大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普遍缺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仅再投入能力低,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
维持,甚至处于经营亏损的状况。如何摆脱公路运输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增强后劲的问题,已成为公路运输企业的当务之急。
三、公路运输企业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微利企业,衡量它的经营成果主要是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不去,对社会效益的发挥带来了很大影响。要改变公路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坚
持和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这是公路运输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
四、深化公路运输企业改革,一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二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制,搞好按劳分配,改善经营机制,解决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当前,首先要解决两权分离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从而带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为此,要积极探索公路运输企业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不失时机地推行具有公路运输行业特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公路运输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第二,有利于使企业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运输生产和经营的良性循环;第三,有利于推动运输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后劲;第四,有利于加强运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有利于挖掘运输企业的潜力,促进“双增、双节”运动的开展;第六,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
,应当积极实施,大胆探索,稳步前进。
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都留给企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景气,车辆老旧,消耗大、成本高、效益差,处于亏损边缘的急需扶持的运输企业。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档分成。即企业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后,超过基数部分,分等累进按比例提取分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环境比较好,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运输企业。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在三至五年承包经营期内,以确定的基础利润为基数,企业每年以一定的递增比例向国家上缴承包利润。这种承包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管理有基础,生产形势好,经济效益高,发展有后劲,竞争能力较强的运输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即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这种承包形式适用于负担过重,经营亏损,虽经努力但在短期内扭亏困难的企业。
5.百元营收(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即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在百元收入(千吨公里)中所占的比例为基数进行承包(考虑到每年工资增长因素,基数可略大于上年实际数)。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持续发展,收入稳步提高的运输企业。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投入产出包干、两保一挂(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勾),或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探索实行更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其它形式。
七、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这是关系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成败的关键。承包基数要先进、合理、实事求是。既要考虑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前面临的各种情况,既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力求把基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
础上。基数确定后,如遇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已承包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八、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特别要防止承包后拼设备、吃老本和消费基金膨胀等情况的发生。承包经营要明确规定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防止失修漏保;承包后企业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明确承包期内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增值
的指标;同时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和审计制度。
九、为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在企业内部要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改革,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但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注意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内部蕴藏的积极因素,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当前,在运输企业内要在“包”字上大做
文章,建立生产、财务、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把有关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做到“纵包到底,横包到边”。少数小型企业,也可试行内部租赁及股份制的办法,搞活经营管理。
2.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体现职工所得和个人劳动成果、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使国家收入稳步增长,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随着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企业领导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机构设置、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配套改革的要求。要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和中央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各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抢险救灾、战备支前物资运输任务,继续发挥好公路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实行承包以后,要以企业升级为中心,改善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防止以包代管,一包了事。特别要抓好安全质量,杜绝
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粗暴待客、野蛮装卸,以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场、站、队、车活动,建设一支符合“四有”要求的职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根据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和岗位
守则,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使公路运输企业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政策性很强,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从事。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计划,分析情况,研究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实行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尚未实行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结合企业实际,订
出切实可行的承包办法。在具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步骤上,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分析企业现状,搞好对企业的评估,预测企业的发展,进行宣传教育,统一全员的思想认识,草拟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经营目标。
2.确定经营者阶段:除可通过由现任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形式确定外,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招聘、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经营者。
3.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阶段:要采用合同和公证等法律形式稳定和约束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确保承包期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的领导,要从认真研究企业的状况入手,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在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好地落实下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部门的支持,为搞活企业创造
较好外部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控制,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搞好运输市场整顿,确保公路运输有秩序地健康地发展。



1987年6月1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现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1.凡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承揽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其评估人员需具备房地产评估知识,不具备的,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专业培训。
2.1994年8月8日以前,对抵押房地产已进行评估、抵押权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均不再重新评估。
3.凡应依法缴纳税费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转让,其价格评估均须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评估机构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4.受托评估抵押房地产,评估机构一般应自委托人提交全部评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费,暂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掌握。评估机构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有权进行纠正。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2%
的买卖过户手续费的,均不得再另收评估费用。
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补办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7.抵押登记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对抵押房地产投保的,可不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8.各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其有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已函告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已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可不必再提交法人委托证明文件。
9.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抵押,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登记。



19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