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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5:59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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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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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民航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9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八月八日



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到位,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0元),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新增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区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县、区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各县、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基金,上缴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征收计划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收入的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第五条 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分局信阳供电段、信阳平桥电厂、河南世纪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金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冠以“华英”名称的集团公司及合资、独资等公司、从浉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水资源费由市级直接征收。市级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上缴后留成部分作为市水利建设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从南湾水库征收留成部分的30%用于南湾灌区改造和南湾水库除险加固)。其他用水户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由县、区负责。

第六条 为鼓励各县、区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备取用水户缴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按取水量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处罚。

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供水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机构的力量,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足额征收提供保障。

第十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2]16号)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的使用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返还县区的比例参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物价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附件: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件:



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县 区
各地上缴数额
其中中央基金
其中地方配套
备 注

万元
万元
万元

浉河区
462
260
202
 

平桥区
854
480
374
 

息县
266
149
117
 

淮滨县
196
110
86
 

潢川县
702
394
308
 

光山县
578
325
253
 

固始县
908
510
398
 

商城县
361
203
158
 

罗山县
535
300
235
 

新县
380
213
167
 

小计1
5242
2944
2298
 

市水利局
866
487
379
 

市供水集团公司
1192
669
523
 

小计2
2058
1156
902
 

合计
7300
4100
3200
 


注:1、本表所列各地上缴数额,是指新增水资源费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部分。

2、市水利局、市供水集团公司征收的数额,除本表所列上缴部分外,其余征收的基金(水资源费)一并全额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