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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1:58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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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一)城市:指市辖各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六条 应税土地按等级进行划分,各等级土地的税额标准,由市政府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结合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进行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行政区域内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市政公益设施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七)集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的用地;

(八)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的用地;

(九)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地;

(十)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密切配合。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

纳税人应于征收期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用途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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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公安部 财政部


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

一、着装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本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
二、服装制式和用料
1.经济民警的服装制式同公安干警的服装制式相同,单衣式样为西服小翻领,配白色衬衣、藏青色领带,领带卡上有经济民警标志。冬服上衣为直翻领。
2.服装颜色:大衣、上衣、帽子为深橄榄色,裤子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为浅米黄色。
3.标志: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带有“经警”字样的臂章以及图案为齿轮、步枪、五星的肩徽和领花。
4.服装用料:单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为纯化纤面料,长袖衬衣为棉涤平布,短袖衬衣为涤棉夹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内为腈纶絮片。
三、着装标准
1.大沿帽:每三年一顶,热区、亚热区增发网纱大沿帽一顶。
2.帽徽、符号:每人二套,不坏不换。
3.单衣:第一年发二套,用四年,以后每三年发上衣一件,裤子二条。
4.冬帽:高寒区、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均六年一顶,热区、亚热区不发。
5.棉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发绒衣,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五年一套,新警员第一年二套。
7.大衣:高寒、寒区发皮大衣;辽宁地区及温区、亚热区发棉大衣,热区发夹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8.武装带(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9.胶鞋:三年一双,新警员第一年发二双。
10.棉鞋:高寒区、寒区发毛皮鞋,温区发棉鞋,均四年一双,热区、亚热区不发。
11.布鞋:热区、亚热区一年一双,其他气候区二年一双,涉外单位发单皮鞋者不发布鞋。
12.手套:高寒区、寒区发皮手套,其他地区发绒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坏不换。
14.衬衣:长、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领带:每人三年一条。
16.个别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单位可视情况配发单皮鞋,五年一双。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服装制作与管理
1.经济民警服装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统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经济民警服装、帽徽、肩徽、臂章、领花等生产定点厂定购。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和建警单位,不准直接到生产厂定制或到销售点购买。
非公安部定点厂家不准生产经济民警服装和帽徽、肩徽、臂章、领花、领带卡。
2.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准擅自改变服装制式、颜色,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各财政部门、各建警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为避免浪费,节约开支,对已发给个人没有穿够年限的现行警服和已安排生产、库存的警服,从换装之日起,改作训练服。
3.收旧办法:除手套、鞋子、长袖衬衣、领带不收旧外,其它被装物品一律发新收旧〔单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顶)后收旧〕,可以交实物(警徽、符号、臂章、领带卡必须交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4.经济民警离队时,帽徽、肩徽、领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装收回;其他服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以带走;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理。
5.被装物资发放时间:夏服一般为四、五月份;冬服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况外,非发放时间停止发放。经济民警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核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酌情价拨,并按当季计算穿用年限。因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领导审批,由个人出钱,价拨解决。
6.经济民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非执行公务时间,不得穿用警服。不准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警服。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民警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经济民警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领花等一律收回。
8.经济民警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经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9.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和建警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

王胜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2)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的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唯一证据灭失的。
  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1)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是指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当事人使用了一切救济手段也无法平衡彼此之间的举证能力。由于出现这种举证能力强弱的情况,可能导致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对此要进行综合的考量。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证据距离即是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受证据一方本来就是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些,让其承担证责任,可以节省举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大大减少举证不能的情况出现。(2)盖然性证明标准—— 当事人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上的一种证明标准,曾一度为我国法学界关注和热烈讨论。盖然性标准主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理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 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该学说将人类生活经验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之情形,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规定的大多数情形下,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是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法律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文规定很简单,该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规定,只是到 后来的司法解释,才规定了一些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规定了五种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和一个兜底条款,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意见》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首先,它只是确立了五种特殊侵权案件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这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即原告和被告各自应对诉讼中的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惑。其次,《意见》遗漏了一些常见的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比如医疗纠纷案件等。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进一步完善。首先,该《证据规定》增加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的种类,把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和医疗侵权诉讼囊括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其次,《证据规定》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以下8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1、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经被告证明,原告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2、《证据规定》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限制在8种特殊侵权案件当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有8种比较典型的案例,但它们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所有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如果社会公众由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需要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才能免除责任,因为不论从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的难易程度还是从双方进行诉讼的经济实力来看,社会公众(服务的接受者与被管理者)都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证据规定》对有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只有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与医疗侵权案件的两种,并不能包括所有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不完善的,那么,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但是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法院认为需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在一定程序上分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人民法院依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我国《证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程序事项。(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我国《证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