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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05:44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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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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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监察部 环保总局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时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但在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方面,我国目前缺乏应有的鼓励支持政策,一部分地区还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重要性
目前,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已成为汽车发展的主流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比例已占70%以上。我国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正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增长迅速,但比例仍然偏低。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我国能源供给实际和大众消费水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培育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加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及其先进发动机(汽油机升功率大于50KW,柴油机升功率大于40KW)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生产柴油轿车和微型车,以及使用醇醚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燃料的汽车。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汽车的定期检验,确保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安全使用。
三、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税费政策。加快石油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消费者节约用油。研究制定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建立汽车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停车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具体措施,为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
前些年,一些地方针对小排量经济型汽车、柴油汽车等废气和噪声污染大、安全性不高、外形不够美观等问题,在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出租汽车车辆更新中,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五、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
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取消对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需要全社会广泛支持。要教育公众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树立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能耗、性能、安全、操作、停车、价格等方面的优点,树立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良好信誉,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六、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当前,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等工作并确保按期完成。有关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加强督促和指导。



机电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0年1月5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科技人员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 实现我部“四上二提高”战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对科技人员不断进行知识补缺、更新和拓宽, 提高适应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加速智力开发的教育。 继续教育是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基本对策之一。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实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 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知识广博与专深相结合。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生产、设计、科研、科技管理、教学及其他技术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 重点是中级以上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优先培训。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科研项目、管理现代化等以及长远规划的需要, 对不同层次的科技人员确定不同培养目标:
(一)高级科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 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学习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向, 提高对新技术的跟踪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科技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 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动向。
(三)初级科技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锻炼, 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科技工作方法。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进行见习期教育, 主要进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使他们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训练,可采用“导师制”, 由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实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 科技人员还必须进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创造力开发和其他有关学科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同时要保证科技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其方式包括:
(一)参加本单位或高等院校、 学术团体和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二)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举办的技术讲座,学术交流。
(三)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进行远距离教育。
(四)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的文献资料查索、 专题调研和考察(包括出国考察)。
(五)在本单位或其他科研、生产、教学单位结合工作的学习。
(六)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七)有计划的自学。
(八)有利于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机械电子部的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管理方法;制订指导性的科技人员岗位职务规范、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参考教材;监督、 指导和协调机械电子工业地方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开展高层次继续教育;管理部继续教育基地;表彰奖励部系统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贯彻部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 制订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基层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好所属继续教育基地(如机械电于工程师进修大学各省分校);表彰、 奖励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 企业集团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 计划和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保证科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检查、考核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进行奖惩;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厅局要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可单独建立培训中心,也可设在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培训中心, 有些专业研究所承担全行业的开展相应专业的新技术、 新理论的继续教育任务,各培训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部属高等院校要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承担机械电子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职工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工程师进修大学是机电行业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企事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有效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工程师进修大学要坚持为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服务。
第十四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学会、协会、 研究会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 机械电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并积极支持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关系到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科技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给予的表彰、奖励。
(三)学习时间,如连续三年得不到保证时,可以向本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限期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要执行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察。运用继续教育中所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改进本职工作。 高层次科技人员对低层次科技人员的学习,有进行指导和评估的义务。

第六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纳入企事业的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目标, 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者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脱产进修时间每3年不少于12周,初级科技人员每3年不少于6周,脱产进修时间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 考核办法应体现继续教育的特点,可采取学时、学分、逐步发展用证书制度考核。 原电子工业部制订的《电于工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在电子工业继续试行。实行聘任制或各种技术承包制的单位,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受聘或承包人员继续教育具体事项,并纳入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科技人员的情况和学习、 进修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经费,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外, 各单位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继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继续教育基金办法,促进继续教育发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和晋升、聘任等方面,与其他岗位科技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第二十三条 部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以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