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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2:14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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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2011年8月11日,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布《办法》,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财政部履行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工作事项由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由企业处(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并如实填报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5)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6);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8)。

  五、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并如实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9)、《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10)、《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

  六、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一份。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协助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核实并提出意见。

  七、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附件11、附件12)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使用受理专用印章。受理专用印章应当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制作(附件13)。

  九、省级财政部门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对机构设立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对外可查询的网站或指定的公共场所、媒体上进行。

  十、省级财政部门在征得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根据《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书面决定(参考格式见附件14、附件15、附件16)。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企业司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十一、申请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在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时,代为发放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收取相关备案材料。

  十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应当注明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批准文号和资产评估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应注明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出具报告的业务范围。

  《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按照《办法》第五条执行,其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也可以在办理相关变更事项时同时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的资产评估范围。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时,可以参照《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及审批程序表》(附件17)、《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情况表》(附件18),记录审批过程和结果。

  十四、财政部企业司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不当的,财政部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

  十五、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四)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

  (五)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

  (六)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9)、《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20),附送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参考格式见附件21,附件22),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级财政部门准予申请人变更备案的,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网络变更等手续后,变更事项涉及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内容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不予批准申请人变更备案的,申请人已发生的变更行为违反《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十八、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合并的,自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被合并方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组织形式转换的,自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十九、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附件23)和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迁出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二十、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对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4)。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销后,应当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内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以及终止事项的公告文件,汇总后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二十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专职的条件:

  (一)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

  (二)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满足上款第(一)、(三)、(四)项。

  二十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可以与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并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二十四、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的,应当制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附件2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设立许可的通知》(附件26),同时办理该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7);

  (二)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28);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二十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随时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  

  二十七、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制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附件29)。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整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二十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2007]13号)中规定的文书格式制发行政处罚文书。

  二十九、《办法》第五十九条所称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关条件暂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05]208号)执行,原按照财企[2005]208号文件批复的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地区继续有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将符合财企[2005]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地区名单(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数、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数和已有资产评估机构数)及具体实施方案在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核同意后,可按财企[2005]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办法》第六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是指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规定范围的评估机构。

  具有多种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名称应当采用“行政区划+字号+资产评估+其他资格+组织形式”的形式。

  三十一、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机制。

  三十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评估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设立      的申请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8.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9.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10.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通知书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3.“受理专用章”规格及式样

  14.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同意设立       的批复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同意设立       分所(分公司)的批复

  16.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

  17.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及审批程序表

  18.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情况表

  19.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0.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变更事项予以备案的通知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变更事项不予批准告知书

  23.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

  24.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公告

  2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26.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设立许可的通知

  27.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8.       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29.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293868746510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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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电信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电信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签定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借款人的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邮电部;
  (C)借款人还为电信管理支持的目的而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通过同日在此由借款人政府和亚行所签订的技术援助协定,亚行同意提供一笔数额达五十九万八千美元(¥598000)的赠款;
  (D)亚行已同意根据上述各项,并按以下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10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戴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并因此而代之以如下文字:“‘dollar’或‘dollars’或称号‘¥’均指美元”。
  (b)取消第2.01(26)和(27),加入新的第2.01(26)款如下:“‘美元库’指由亚行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其目的是为亚行从普通资金中支付美元贷款进行融资。”
  (c)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取消。
  (d)取消第3.02款(b)并代之以如下文字:“(ii)‘与本贷款有关的’‘有限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支用的美元库中的亚行来兑现借款。”
  (e)取消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并取消3.06(b)款中的措词“从亚行可接受的日期算起”。
  (f)取消第4.02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从贷款账户上提取美元。”
  (g)取消第4.03(a)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用美元偿还贷款本金。”
  (h)取消第4.04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用美元支付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
  (i)取消第5.04款中的措词:“根据第5.02款的用于任何特别承诺费的费用。”
  (j)取消第4.09款,加入如下新的第4.09款: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例外情况下,若亚行断定是它无法用额(原件如此--编者注)支付提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其几种货币支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将依据亚行随时合理确定的该种或该几种货币的成本加利差确定。
  第1.02款 不管用在贷款协定的何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贷款条例中所规定的严格的条款具有此处所阐明的各自的含义。下列额外条款具有如下含义:
  (a)“邮电部”指借款人的邮电部,或任何继承人;
  (b)“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任何继承人;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条例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邮电部。
  (d)“项目设施”指在项目之下要安装和建设的设施。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1500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4500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8500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将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5第6段的条款将贷款资金转贷给邮电部。
  (b)借款人应敦促邮电部,根据本贷款协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中提款的终止日期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电信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尽快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a)借款人应作出使亚行满意的安排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程序上,防止风险上和数量上符合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b)在对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保险,或敦促其保险防止为项目而进口并由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物品在获得运输和向其使用地或安装地发送时出现危险事件。为此种担保,任何赔偿应可用一种自由使用的货币来支付以便对此种货物进行替换或修理。
  第4.05款 (a)借款人应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充分的记录和账目以确认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开支项目,公布其在项目中的使用情况,记录项目的进展(包括其费用),并根据一致坚持的健全的会计原则,反映负责项目和项目设施,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执行和经营的借款人机构的运营和财务情况。
  (b)借款人应(i)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单独的项目账目;(ii)根据健全的审计标准,每年由亚行认可的审计师对此类账目和有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iii)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向亚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已有的未经审计的此类账目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不晚于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提供代已审计的账目和财务报表及有关的审计师报告的已验证的复印件,全部材料均用英语;(iv)向亚行提供亚行可随时提出合理要求的与此类账目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有关的其他此类信息。
  第4.06款 (a)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邮电部及其他任何负责本项目及项目设施运营的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务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b)在对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提供,或敦促其提供给亚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情况的季度报告。应按亚行可合理要求的形式、细节和阶段提交此类报告,并应说明所总结的季度中所取得的进展,所遇到的问题,所采取的步骤或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将要采取的步骤,所提出的下个季度中的活动计划,预计将取得的进展和其他事项。
  (c)项目一经完成,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结束后六个月或是借款人和亚行为此目的而同意的一个日期,借款人应按亚行可合理要求的格式和细节准备并向亚行提交一份关于项目执行和初步运营情况的报告,包括其费用、借款人履行贷款协定规定的义务和贷款目的的完成情况。
  第4.07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贷款资金来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8款 借款人应确保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电信和维护与运营作法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修理。
  第4.09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任何宪法或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对建立在其政治部门资产上的留置权作出如此有关规定时,借款人应通过亚行满意的、借款人在其他资产上的等同的留置权,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并不使亚行受到损失。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政治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生效
  第5.01款 按贷款条例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第5.02款 按贷款条例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 其他规定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78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8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

             景县人民检察院 张海鹏

摘 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
关键词: 举报 线索 评估 管理

  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审查是立案的前提,属刑事诉讼范畴。对举报线索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对举报线索不分轻重缓急,件件平均组织力量初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平均配置司法资源,也是对重大价值举报线索的漠视,有违诉讼效率原则,查办效果也不理想。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程序,根据众多项目科学评估举报线索价值,将其区分等级,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查办力量资源,解决了重大价值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的难题,加快了举报线索分流,为领导决策及正确处理举报线索和初查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2、符合程序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通过公开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有其需要保密的一面,但有其需要公开的一面。从举报人角度而言,他们享有知悉查办案件进展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呈现出必要的公开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将初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缩小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同,起到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达到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举报价值线索评估机制导入公开机制,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及处理结果等进程全程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人员无形中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根本上提高了法律程序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3、符合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实现,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当是实现法治抵制人治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那种所谓公正的实体裁决是没有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也应该是揭露犯罪在前,惩罚犯罪在后,即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正是顺应了这一理念,它为举报线索的处理提供了一套科学、客观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处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举报线索处理人员能处于更加公正的地位,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突出了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使检察人员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程序公正,从而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致性要求。
  4、切合公正、文明、平和的现代司法价值取向。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体现;平和执法是司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开和文明执法,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检察人员更加忠诚、一贯、平稳地履行职责,更加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切合了公正、文明、平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
  从2010年至今,本院举报中心接受的165件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5%,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
  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
  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
  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
  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
  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
  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
  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
  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
  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
  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
  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个月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
  3、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
  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
  4、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