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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2:13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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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8〕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以下简称正大服务部)退还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的问题,经研究认为:诈骗犯卢鼎虽是正大服务部的经理,但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96000元联营投资款,则是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依据该协议退款,是正大服务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非卢的个人行为,与卢诈骗云南省景洪县民族家具厂300000元货款的犯罪行为是两回事。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不应作为赃款处理。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用诈骗款偿还债务债权人取得该款后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请示报告 法经字〔1988〕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持卢鼎(原系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经理)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到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将卢鼎所在的正大服务部汇至玉溪汽车总站帐户上的96000元赃款强制划拨至盘龙区人民法院帐户内,待案件终审后发还受害人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虽然刑事诉讼中已查明卢鼎汇至玉溪汽车总站的96000元确系其从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诈骗来的款,但是,汽车总站与卢鼎开办的正大服务部1987年7月11日签订过联营协议,汽车总站按照协议规定先后汇了10万元投资款给正大服务部,后因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于1987年9月1日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据此,正大服务部11月2日汇退投资款96000元给汽车总站。这96000元是玉溪汽车总站合法取得的财产,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两地法院发生争执,玉溪中院向我院提出请示。
我们研究认为:这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面大案例多。由于被告人在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总是拆东墙补西墙,骗东家还西家,使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孤立地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作为赃款追回或者只从经济纠纷的角度认为不是赃款不予退回都不尽妥当。应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是否属于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诈骗。如果已构成诈骗罪,即应并案处理,作为赃款退出,待处理赃款时根据各受害人的情况,按比例发还。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则不应作为赃款退出。关于玉溪中院请示的卢鼎诈骗案涉及的玉溪汽车总站96000元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问题。由于盘龙区检察院和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卢鼎诈骗案时均未以诈骗罪认定,且玉溪汽车总站是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合法取得的财产,故不应作为赃款退出。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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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2012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了保证省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检验地方性法规施行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法治陕西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由省级执法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书面报告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效果、法规操作性、配套规定制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反映、国家部委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修改建议等。
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发生重大法治事件、国家部委给予评价、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相违背等情形,省级执法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随时报告。
四、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当就有关问题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五、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安排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影响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列入常委会议程。
六、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和主任会议要求,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专报。
七、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改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并将改进情况专报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八、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
九、地方性法规实施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十、每年制定执法检查、立法等计划时,应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依据之一。
十一、负有报告责任的执法部门不报告或者不报告整改情况、拖延不改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把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又多发极端天气,特别是入汛以来强对流天气已在多地引发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极易出现游客滞留、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

  进入5月以来,接连发生多起恶性涉旅交通等安全事故。5月6日,陕西一旅游团在咸阳发生7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7日,四川一旅游团在赴九寨沟途中发生3人死亡、5人重伤的交通事故;5月9日,青海一旅游团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2日,内蒙一旅游团在山西忻州发生6人死亡、4人重伤的交通事故;7月25日,安徽天柱山景区因强雷暴天气,致游客遭雷击3死3伤。另外,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广东、海南、湖南、贵州、西藏、宁夏等地也先后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给游客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36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分析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暑期及下半年旅游安全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旅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要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防范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严格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质监、食药监、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览和游乐设施、旅游餐饮、涉水项目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要密切关注汛期旅游安全,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等部门的预报预警,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旅游安全隐患,凡是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在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五、严格执行旅游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值守
  各地要密切关注外交部与国家旅游局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准备,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确保快速有效应对。请各地于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冬、龙晓华;联系电话:65201729、65201736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