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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5:45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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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价格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宗旨:源于企业,用于生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使用,滚动发展;促进生产,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凡属本基金征集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按以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征集:
1、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菜篮子”工程的预算拨款。
2、外来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从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办理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除外)。
3、住宿在宾馆、酒店(含三资企业)、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旅游涉外酒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二美元、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一美元;住宿在其它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套房的每床位每天10元,标准客房每床位每天5元、统房每
床位每天2元征收。
4、因建设需要征用蔬菜用地,根据省府(89)176号文规定,按每亩2.5万元,向建设单位征收新菜地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基金按以下办法征集:
1、每年财政预算内的安排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市基金办。
2、外来劳务人员按厦府(91)综067号《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和厦府办(93)074号《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劳动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从交纳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上交市基金办。
3、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由市物价局征收上交市基金办。
4、征用菜地由市土地局征收新菜地建设资金上交市基金办。
第六条 本基金以扶持生产经营中的有偿资金需求为主,采取借款、贴息、参股和无偿补助等形式,其主要使用范围是:
1、“菜蓝子”工程的生产基地建设投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
2、市场需求且利润较低的副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对扩大生产规模与经营范围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3、支持解决有合同定购任务的主要副食品,在合同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价格争议而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临时性补贴。
4、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对“菜篮子”工程基地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确有资金困难者。
5、经政府批准,为控制重大节日主要副食品价格水平,对指定项目给予国有商业的贷款利息和仓储等费用的补贴。
6、对主要副食品生产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补助。
7、参与农贸批发市场的建设,以促进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发展。
8、其它经批准应给予扶持的对象,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9、基金征集管理中的人员经费、办公、宣传经费以及代办单位的手续费等项支出。
第七条 本基金中的外来劳务人员收费的50%,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床位收费中的65%,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社会发展事业。
第八条 为加强基金的征管与使用,市成立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为市基金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金征集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减免的对象;征集过程中的重大关系协调;审定基金的投向与额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日常事务的处理;基金的汇总上解,报表统计;修改管理办法的文本起草;情况收集与反馈以及市领导和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代征的基金不计入营业收入,由基金办在市财政专户存储,免交“二金”,实行收支二条线,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具体征收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同安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备市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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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国家海洋局

技术所,各分局,山东仪器仪表所,科学院海洋所,科学院南海海洋所: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青岛召开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技术审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地对该暂行规程进行了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规程起草小组又进行了修改。现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执行。
本检定规程适用于国内研制及国外引进的各类浮标传感器的检定,并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三个海区标准计量站负责。

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海洋局于1989年10月1日批准,并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起草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郑仕俊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冯锡超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沈幼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参加起草人:
张 桦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陈正和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目 录
一、概述 … … … … … … … … … … …(1)
二、技术要求 … … … … … … … … … …(1)
三、检定条件 … … … … … … … … … …(2)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 … … … … … … (10)
五、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 … … …(22)
附 录:
附录1 风速风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3)
附录2 气压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5)
附录3 温度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6)
附录4 流速流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7)
附录5 波浪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8)
附录6 海洋仪器检定证书 … … … … … … …(30)
附录7 风速传感器一元线性回归曲线… … … …(32)
附录8 检定结果通知书… … … … … … … … (33)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FZF2型和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传感器的性能检定。其他浮标可以参照执行。
一、概述
海洋资料浮标是一种海洋环境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水温、流速、流向和波浪等。采用短波通信或卫星通信,定时地将这些信息自动传输至岸站。
海洋资料浮标主要由水文气象要素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电源、浮标体及其锚定系统组成。
二、技术要求
1.海洋资料浮标FZF2型和FZS1型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水温、流速、流向、 波高和波周期的测量范围及其测量准确度应满足表1要求。
1.2 风速响应值与实际风速值应成线性关系,其非线性误差:±0.5m/s或±5%。
1.3 起动风速不大于0.9m/s。
1.4 不感应角:±5°
1.5 波浪传感器频带不均匀度Hf≤10%。
三、检定条件
2. 风速风向检定条件
2.1 标准器
2.1.1 皮托管。其准确度不得低于0.5%。

表1
━━━┯━━━━━━━━━━━━━━━━┯━━━━━━━━━━━━━━━
│ FZF2型 │ FZS1型
项目 ├───────┬────────┼────────┬──────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风速 1.5 ̄65 ±0.5+0.05×V ±0.5+
0.05×V
(m/s) V--实测风速 1 ̄60 V-实测风速
────────────────────────────────────
风向(°) 0 ̄360 ±5 0 ̄360 ±5
────────────────────────────────────
气压 900 ̄1050时为
(hPa) 850 ̄1050 ±1 850 ̄1050 ±1
────────────────────────────────────
气温(℃) -15 ̄+40 ±0.5 -15 ̄+40 ±0.5
水温(℃) -3 ̄+35 ±0.5 -3 ̄+35 ±0.5
流速(m/s) 0.05 ̄2 ±0.05 0.05 ̄2 ±0.05
流向(°) 0 ̄360 ±10 0 ̄360 ±10
────────────────────────────────────
波高 0.5 ̄15时为
(m) 0.5 ̄20 ±10% 0.3 ̄20 ±10%
────────────────────────────────────
波周期 3 ̄20时为
(s) 3 ̄25 ±10% 2 ̄25 ±2
━━━━━━━━━━━━━━━━━━━━━━━━━━━━━━━━━━━━

2.1.2 二等补偿式微(差)压计。
2.2 检定设备
2.2.1 风速检定设备为风洞。风洞应满足下列要求:
2.2.1.1 风速在0.5 ̄65m/s范围内应能连续可调。
2.2.1.2 风洞工作段的截面积与被检传感器的截面积之比至少为5∶1。
2.2.1.3 在风洞工作段内,速度场的不均匀性应≤2%,气流的不稳定性应≤1%。
2.2.2 风向的检定设备为刻度盘。刻度盘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2.3 检定室
2.3.1 检定室内温度应为15 ̄30℃。
2.3.2 检定室内应配备:
测量大气压力的气压表,其准确度不低于2hPa;测量空气温度的温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5℃;测量空气相对湿度的湿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10%。
3 气压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
检定气压的标准器是双管水银压力表, 该表必须符合双管水银压力表检定规程的要求。
3.2 检定设备。
示值检定用设备:示值检定器、稳定器、 增减压力装置(10 ̄30L真空泵)、秒表、徽气压计等。
2.3 标准器和检定设备的安装。
2.3.1 双管水银压力表安装要垂直, 调整零位和读数部分背面应安装热辐射小的照明装置。
2.3.2 双管水银压力表, 示值检定器和增减压力装置的连接部分必须严格密封,不渗漏气体,其不稳定性每10min不应超过0.3hPa。
2.4 检定室。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湿度:≤85%;
室内不能有震动、空气对流、阳光直射。
3 气温、水温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检定气温、水温的标准器为二等标准玻璃水银温度计。
3.2 检定设备。
3.2.1 检定温度的设备为水槽、酒精槽。
3.2.2 检定槽采用恒温型,检定槽必须有充分的搅拌和读数照明系统。
3.2.3 水槽、酒精槽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
|检定槽名称 | 温度范围 | 恒温波幅 | 工作区域 |
| | (℃) | | (℃) |
|----------------------------------------------------------------
| 水 槽 | |每15min|最大温差|水平温差 |
| |--38 ̄+80| 不超过 | | |
| 酒精槽 | | 0.15℃ |≤0.030 |≤0.015 |
----------------------------------------------------------------

3.3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温度:≤85%。
4 流速流向检定条件。
4.1 检定设备。
4.1.1 拖曳水槽。水槽稳定段长度不小于80m,水槽宽度应不小于4m,水槽水深应不小于2.5m。
4.1.2 检定车。
4.1.2.1 检定车轨道的水平高差应优于0.2mm,轨道的直线度应优于0.3mm,两轨的平行度应优于0.4mm。
4.1.2.2 检定车车速的误差不大于±0.001m/s,检定车车速应稳定,在检定段内,其车速变化率δ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
|速度级(m/s)| ≤0.1 | 0.1 ̄0.5| >0.5 |
| | | | |
|----------------------------------------------------------------
| | | | |
|车速变化率 | ≤2.00| ≤1.00 | ≤0.60 |
|δ(%) | | | |
------------------------------------------------------------------

4.1.3 刻度转盘。无磁材料制作,其刻度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4.1.4 在检定时,检定设备周围不应有影响磁场方向的磁性材料。
5 波浪检定条件。
5.1 标准器。检定波高的标准器是钢尺,检定波周期的标准器是秒表。
5.2 辅助设备
5.2.1 检定波浪的辅助设备是波浪模拟装置,该装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重力加速度的测量范围:0.04 ̄5m/S2;
重力加速度测量准确度:±2%;
周期测量范围:2 ̄30s;
周期测量准确度:±2%;
波高连续可调范围:0 ̄4m。
5.2.2 记录设备。记录设备采用符合下述要求的便携式记录仪:
测量范围:10、20、50、100、200、500、1000mv;
不灵敏区:有效记录宽的±0.2%以下;
记录纸传送速度:1 ̄20mm/s;
记录纸送进速度的误差:记录纸送进速度的±0.25%。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6 风速风向检定。
6.1 风向示值检定。
6.1.1 将风向传感器置于刻度盘中央。
6.1.2 旋转风向标,每隔10°读取一个值Q2,刻值同刻度盘示值Q1比较。
6.1.3 计算风向标测量误差ΔQ。
ΔQ=Q2-Q1。
6.2 起动风速的测定。
6.2.1 将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
6.2.2 经过修理和长期存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测量起动风速前要在10m/s的风速下吹动1 ̄2min。
6.2.3 启动并调整风洞电机,使风洞内气流速度缓慢上升,当风速传感器从静止状态开始变为连续转动时,即为起动风速。
6.3 不感应角的测定。
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调节风洞风速为5 ̄10m/s,读取风向值,并以此做为基准点,然后关掉风洞电机,从基准点起顺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方位(22.5°),在此状态下,启动风洞,当风速至起动风速时, 风向传感器应能转动,而后停止,读此时的风向值
。两次读数之差即为不感应角。
从基准点起逆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个方位(22.5°),重复上述测定。
6.4 风速示值检定。
6.4.1 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风速测量范围的下限值、10、20、 35、50、风速测量范围上限值、55、30、15、5m/s。
检定点的控制范围:下限点为+1m/s,上限点为--1m/s, 其它各点为±1m/s。

每个检定点的气流速度调节好后,稳定时间不少于2min。
6.4.2 计算风速测量准确度Δv。
ΔV=V2i--V1i
式中:V1i----各检定点的风速标准值,m/s。
V2i----对应各检定点的风速响应值,m/s。
6.5 根据测量结果求取线性回归方程式。
^=a+bV2

其中:^
V----实际风速的回归值,m/s。
V2----风速响应值,m/s。

N 1 N N
∑ V2i.V1i-- --( ∑ V2i)( ∑ V1i)
i=1 N i=1 i=1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1 N 2
∑ V2i-- --( ∑ V2i)
i=1 N i=1
-- --
a=v1--bv2
-- 1 N
V2= -- ∑ V2i
N i=1
-- 1 N
V1= -- ∑ V1i
N i=1
N-检定点数
6.6计算非线性误差△Vi或R。

△Vi=V1i--Vi=V1i--a--bV2i
或R=△Vi/V1i×100%

气压检定
7.1 示值检定
7.1. 1气压的检定是在空气压力稳定的检定器中与双管水银压力表进行比较。
7.1.2检定点的选定:检定点为1050、1030、1010、990、970、960、950、940、920、900、850hPa。
7.1.3 容器内气压与各检定点不得超过±1hPa。
7.1.4 检定时都由最高点起,先将检定器压力调到高出最高点1 ̄2hPa,再降到最高点,然后逐点下降到最低点。再降低1 ̄2hPa,回升至最低点,再逐点升高到最高点上。在升压过程中,不能出现降压趋势;反之,在降压过程中,不能出现升压趋势。
7.1.5 在任一检定点调到另一检定点时, 气压的改变率不能大于20hPa/min。
7.1.6 在每一个检定点的气压调好后,开始稳定时间不得少于2 ̄3min。稳定后先读双管水银压力表的附属温度和气压示值,后读传感器响应示值。每个点进行一次读数。
7.2 计算气压测量准确度σ1。σ1=σΣp--σ2式中:σΣp--在所有检定点中,取其平均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hPa。
σ2--标准用的准确度hPa
8 气温、水温检定。
8.1示值检定。
8.1.1检定点的选定:在温度指标所规定的测量范围内, 以0℃作为基准点,每隔10℃作为一个检定点(包括最高点和最低点)。
8.1. 2示值检定是在恒温水槽或酒精槽中以与温度标准器比较的方法定点进行,标准器和被检温度传感器必须全浸入水槽或酒精槽中。
8.1.3 示值检定一般从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的下限向上限方向逐点进行。
8.1.4 将水槽或酒精槽的温度调节到预定的温度,待稳定3 ̄5min后,即读取温度。标准器和温度响应的示值。
8.2 计算温度测量误差△t
△t=t1--t2
式中:t2--标准器的温度示值,℃。
t1--对应t2的温度响应值,℃。
9 流速流向检定。
9.1 检定方法。
9.1.1 安装流速流向传感器。安装前浸入水槽的时间不少于8h,然后将流速流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检定车的安装处,并浸没在顶端离水面约40cm的水中。
9.1.2 拂去声换器及其周围的气泡,之后方可进行示值检定。
9.2 流速示值及全方位检定。
9.2.1 流速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5、17、30、50、90、130、170、200cm/s。
9.2.2 方位选择:旋转安装装置,使流速流向传感器的x轴向分别相对于车速方向成360°、315°、270°、225°、180°、135°、90°、45°。
9.2.3 流速示值检定与方位检定同时进行。流速示值的每个检定点只能对应于9.2.2条中的一个方位,每个方位不能被重复选择,但对应顺序可任意调整。

9.2.4 每个检定点分别读取三个流速、流向值,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方位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Vi和流向响应值Qi。检定车车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各读取三个值所需的全部时间。
9.2.5 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由下述条件确定:
当△V≤1.5cm/s时,视为达到静水时间。
△V=1V0--V'01,式中V0为静水条件下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V'0为静水时间内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
9.3 5cm/s检定点只参加流速准确度评定,不作为流向准确度评定。
9.4 计算流速测量误差△Vi。
△Vi=Vi--V车i
式中:V车i--检定点流速标准值,cm/s。
Vi--相应于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cm/s。
9.5 计算流向测量误差△Qi
△Qi=Qi--Q'i
式中:Q'i--方位检定点的流向标准值,°。
Qi--相应于方位检定点的流向响应值,°。
10 波浪检定。
10.1 将波浪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波浪模拟装置上, 启动波浪模拟装置,待转速稳定后启动记录仪,记录长度为15个连续波,取其中10个连续波进行平均,记作平均波高H和平均周期T。
10.2 波高检定点的选择。在波周期分别为20s和5s的条件下, 波高检定点为1、3m。
10.3 波周期检定点选择。在波高为3m的条件下, 周期检定点为4、6、9、12、18、22、25s。
10.4 计算波高测量误差R。
R=△h/H×100%
式中:△h=H--H
H--各检定点波高标准值,m。
H--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高的平均值,m。
10.5 计算波周期测量误差△T或R。
△T=T--T
或R=△T/T×100%
式中:T--各检定点波周期标准值,s。
T--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周期的平均值,s。
10.6 频带不均匀度检查。
Hf=Hmax--Hmin/H×100%
式中:H--周期检定点所对应的波高标准值,H=3m。
Hmax--周期检定点中最大的H,m。
Hmin--周期检定点中最小的H,m。
五 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11 检定的实验数据和数据处理结果填入相应的附表中。
12 对海洋资料浮标的部分技术性能进行检定时,经检定符合第二章中相应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发给检定的证书(注明检定项目);不符合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13 FZF2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半。
14 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中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的邀请,巴林国新闻大臣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阁下率领的巴林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至十五日对巴林国访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通过这次访问,在十月十日签署了两个友好国家之间的文化协定,并已经两国正式程序批准。这个协定是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青年、体育等方面进行友好合作的具体步骤。
  双方还讨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项目,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作家、艺术家进行考察访问,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艺术发展。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方派杂技团或芭蕾舞团访巴。

  第四条 中方在巴举办中国绘画艺术展。

  第五条 巴方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文物展。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图书资料和图书馆专家的交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进行考察访问。

  第九条 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文化和艺术节目。

  第十条 双方在官方节日之际,互换新闻节目,以供广播电视选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官方代表团访问期间,通过卫星转播消息报导。具体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中方派记者或新闻工作者代表团访巴。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海湾通讯社与中国通讯社互换官方新闻。

            三、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教师和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讲学和专业考察访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具体接受奖学金生的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包括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教育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四、体育、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访问、比赛和体育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在对方举办体育运动会、重大比赛和青年活动时,进行新闻采访。

               五、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及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纪要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 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