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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9:58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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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性变态杀人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因果关系不明显。一般而言,普通的杀人案件犯罪动机比较明显,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杀人行为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因经济利益、感情纠葛或者个人仇恨等原因,会出现常见的财杀、情杀、仇杀等犯罪行为,虽然有些场面残暴血腥,甚至也有杀人碎尸等行为发生,但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痕迹和调查访问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而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对象时往往没有明确固定目标,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二者之间有可能从来没有谋面,也不曾相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只要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人喜欢的类型,在恰当的时间、场所、地点就会实施犯罪。从这点来看,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不那么明显。
其次,选择侵害对象具有相对性。虽然性变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在作案前选择作案对象不明确,使得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他们常常选择某一类人,或者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有些犯罪行为人会以对方某些长相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等选择被害人,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选择对象具有相对性。如杨洪军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他自认为长得漂亮的成年女性; 北京张双立主要针对工地收购工程扣件的单身女性实施杀人奸尸行为。
再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在作案过程中,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常是神出鬼没,没有具体的地点和被害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人们往往害怕自己会成为犯罪行为人下一个选取的目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意性和作案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作案时间上间隔不一,没有规律可循; 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发现,临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随意性强。二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性格偏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喜欢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经常出没于他们偏好的各种地点和场所。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人具有双重人格,善于伪装,给人印象好,为人和善,在家是好老公、好爸爸,在单位也是骨干力量,隐藏能力强,不易被发现。如跨度 10 余年作案 15 起的赵志红性格内向,为人和善,从来不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即使对方有过错,他也让着别人,哄其他人开心;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外表斯文,胆子特别小的男人,在前期侦破过程中,因有人举报被列为侦查范围之内,后就因其村长给公安机关担保的话 “一个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而轻易排出尽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间隔不一,但此类犯罪案件都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他们通过初次作案的尝试,充分体验到这种犯罪的快感,虽然犯罪后产生了自责,害怕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但随着公安机关没能及时侦破该案后,他们的犯罪心理会因犯罪得逞和警方侦办无力而得到巩固强化。他们会回忆当时作案过程,迷恋杀人后得到刺激快感,更会回味那种操纵、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感觉。当特定情境和特定人群出现时,犯罪行为人就会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情绪,伺机作案,所以变态杀手往往容易成为连环变态杀手。赵志红在审讯中说到: “我像着了魔上瘾似的,如果不继续作案,浑身就不舒服。”
四是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习惯性。每一个犯罪行为人经过多次的犯罪行为后,他所选择作案对象、作案方式方法、现场处理的方式、尸体侵害程度、选择作案环境、现场带走被害人身体器官等等都具有一定相似性。尽管犯罪行为人在每次作案方式方法上都不会重复和叠加,都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但从总体来说,犯罪行为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如赵志红对搭乘出租车的被害人先进行威胁,然后进行捆绑、强奸、杀害、抛尸,从现场捆绑被害人的手法上看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又如甘肃白银市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对被害人制造了几十处刀伤外还割切被害人胸部和阴部。
最后,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普通强奸杀人案件虽然有时现场凌乱、残忍,甚至还出现碎尸抛尸行为,但是整个命案现场不会出现多余的、过剩的行为。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却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由于心理严重失调 (变态心理),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残忍、手法异常,现场血腥残暴,毫无意义的行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强奸杀人过程往往不是追求性的快感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享受被害人死亡过程、现场环境、现场氛围给他带来的感官刺激,有些犯罪行为人虽患有性功能障碍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接触,但却大肆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伤害,他们享受被害人因被刺带来的叫喊声。有些犯罪行为人用刀或者木棒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或腔体中。有些犯罪行为人杀人后进行虐尸、奸尸、碎尸、挖心、掏肠、摘肝;有些犯罪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破坏并带走被害人人体器官,回家后喝人血、吃食人体内脏; 有些犯罪行为人还会剥离尸皮、人体器官带回家泡酒珍藏或者做成手鼓之类器物。
如辽宁鞍山张青香杀人奸尸 7 人; 辽宁的杨洪军用刀剖开死者的腹部,残害女性性器官,割走被害人的乳房; 广州的罗树标作案时割去被害人乳房和外阴,有时也用乳罩或袜子塞住被害人的嘴或阴部; 甘肃白银市的性变态狂虐杀 9 名女性,多名被害人性特征部位有几十处刀创,身体不同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也被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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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2号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九月五日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参与社会活动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第69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以及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对残疾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第四条 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到市聋哑学校、省盲人学校学习。在市、县(区)级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特训班。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考试合格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本市内普通高中、中专、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六条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求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残疾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残疾人参加本市社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的,主办单位减半收取培训费。经当地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残疾人,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每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年龄按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执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允许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的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收残疾人。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准先行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对已失业的残疾人要做好再就业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残疾职工时,须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和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要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企业就业。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为残疾职工添置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的单位,根据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提供公益事业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可按每个残疾职工3-6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积极试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残疾人产、供、销服务社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建设一批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基地。残疾人扶贫基地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渔(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渔、农、林等有关部门优先供应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优先收购农副产品,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帮助。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各级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要吸收残联参与检查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福利企业要提高和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对残疾人的举报投诉,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残联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新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费用;3年期满,对经营困难的,可减免个体管理费、变更费和补换证照费。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凡从事个体劳务、修理等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城建、交通、市场管理、文化、民政等部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食盐批发及零售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变更费)。
第二十四条 对新增设的书报摊、电信、通信代理代办业务,文化、邮政、电信、通信、城建部门应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免收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在本市区域内就业的,在办理暂住证和招用手续时,公安、劳动等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免收治安许可证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争议仲裁管理费、职工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争议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扶贫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
第二十八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的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将其纳入“五保”,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对其中重度残疾的“五保”残疾人要求进福利院(敬老院)的,福利院(敬老院)不得因其重度残疾而拒绝。
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帮助贫困残疾人以优惠的条件得到小额信贷及康复扶贫贷款,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农)村贫困残疾人修造破危住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对需要重新安置住房的,要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符合私人建房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行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当地政府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未实现再就业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死亡的,民政部门免收火化费等殡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经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县(区)以上残联审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1、给予特困补助。
2、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燃气5立方米,对新安装户减免开户费50%。
3、电力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电10度,对新安装电表户减免供配电贴费50%,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4、自来水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吨,对新安装水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5、有线信息网络公司免收残疾人特困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6、房管部门对居住公房的残疾人特困户,减免房租费60%。
7、有关单位免收残疾人特困户的垃圾清运费、清扫费。

第五章 康复医疗

第三十四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给予一定安排。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逐步分别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中心、社区康复指导站、社区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上予以优先。由市、县(区)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可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材料费)。
第三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到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惠民医院所有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贫困残疾人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其他残疾人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门诊就医或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相关赔偿部分(1、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及其他赔偿;2、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3、《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4、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后,按《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贫困残疾人在医疗机构或在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除按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接受第三十八条救助外,其余康复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视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确需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低保证明和《残疾证》可向所在县(区)残联申请免费配发,确因残疾需要购买免费配发范围之外的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用品用具,向市、县(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的,可按零售价优惠50%。其他残疾人向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自用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残疾证》优惠零售价的20%。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疾病致残率。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

第六章 宣传文化体育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县(区)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入选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各单位不得阻挠其正常训练和参赛。对获省以上奖牌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类教育、文化体育机构要支持做好残疾人文艺、体育苗子的选拔、训练和培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视台要适时推出一定的残疾人专栏节目,电视等媒体要进一步办好双语节目,逐步增加配打字幕的比例。对助残广告的刊登、播出,有关单位应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城建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助残公益广告牌、助残宣传横幅等宣传残疾人的媒介,可减半或免收占道费、清挂费。

第七章 信访维权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依法处理他们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免收代理费、公证费,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给予全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且需救助的乞讨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第四十九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残疾人的人格,严禁在广播、电视、影视、报刊、杂志、图书等形式中出现侮辱性、歧视性的文字、图像等。

第八章 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中,城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和改建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主干道等,都要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五十一条 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儿童在“六一”儿童节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公园、博物馆、青少年宫、公办体肓场所等公共性文化场所免收门票,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残疾人凭《残疾证》游览本市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点门票免费(含普陀山正山门)。残疾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盲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安装电话,免初装费;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残疾人凭《残疾证》在移动电话开户时,加入“爱心网”的,给予相应优惠。
第五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行业服务制度中,制定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要有部分人员会使用手语。
第五十五条 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设立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为残疾人提供活动场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事业列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助工作,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促进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负责特殊困难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协调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术鉴定,指导和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开展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扩大渔农村残疾人参保覆盖面;协调医疗机构实施重点康复及社区康复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负责落实对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费用减免。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福利性生产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协同残联收好、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特别扶持;组织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全市性专项赛事;组织协调残疾人运动员的集训。
人民银行负责做好残疾人扶贫贷款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残疾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保证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加大扶持力度;
工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扶持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工商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经营权益。
各级残联负责对各部门的联络,促进、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本《规定》中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凡涉及资金费用开支,除已明确减免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
第五十九条 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市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本《规定》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24536.files/n13323791.doc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