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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的路径探析/刘春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6:49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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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许多省将GDP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干部政绩的标尺,GDP的增长率影响干部升迁。所以,一些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职期内多出“政绩”,不顾地方发展实际,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大搞征地拆迁,引进新项目。由此而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也有愈演愈烈之势,矛盾纠纷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审理涉征地拆迁案件的司法实践,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前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结合地方实际,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工业化程度、城市化进程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极为普遍的指标。国家要发展经济,势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本身是一项系统、繁杂、影响大的工程,工作中稍有失误,即会产生群体性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等严重社会问题。要想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就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病因后再对症下药,才能起到积极的治疗效果。

  一、当前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征地拆迁的情况来看,整体上是较为稳定、有序地进行,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来讲,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完善

  因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统一,省与省之间差距较大,很难制定出较统一的征地拆迁标准。再加之地方风土人情的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定一致性规定的难度。当前我国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度,也制定了实施细则、规章等,但在具体的征地拆迁中,处理实际问题时,也会经常出现困难。问题多表现为:一是在补偿规定不统一。同一地区、相同性质的土地所获得的补偿价格不等,农村和城市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1亩地相差可达4万元左右。二是补偿的标准明显偏低。另外,涉及征地拆迁后的安置、补偿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亦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也使得征地拆迁无法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利益群体之间博弈不平衡

  总体上看,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在具体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多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希望较快地、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而开发商则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被拆迁户则多是从自身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希望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安置。但在征地拆迁进行时,三方利益需要进行博弈,三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地方政府、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不论是在信息量上,还是在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等各个方面,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被拆迁人在规则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均没有发言权,一些地方还采用隐蔽做法,群众还处于不知晓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公平性。

  (三)征地拆迁中“三不公”现象较严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特别是广大农村,涉及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的十分不顺畅。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运行阶段刻意规避民众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民众对自身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再加上监督机构、社会媒体关注度不够,使得“三不公”现象,即“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又有抬头趋势,使得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一些乡镇对待征地拆迁,前期不公开征地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三方中介机构名称、委托评估机构名称、征地拆迁监督电话等等,被拆迁户对征地拆迁信息一无所知,使得征地拆迁三方信息严重不对等。而涉及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分配安置房与金钱补偿不均衡等严重影响着被拆迁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拆迁安置存在的不公正对待,地方政府机关对被拆迁户有区别地对待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等等。“三不公”现象的抬头趋势,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级行政机关、地方监督机关、社会媒体的监督职责未充分履行。

  (四)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不完备

  就法院人员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前期工作来看,笔者发现相关的后期保障工作准备的十分不充分,甚至个别地区出现了先进行拆迁,后计划安置等保证性配套工作。土地对于一些农村居民来讲是他们维持生计的命根,丧失土地就意味着丧失谋生手段,所以在对待征地拆迁工作他们有诸多顾虑。而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征地拆迁方案过程中,忽视了民众生存、稳定的相关保障性工作计划,相应的安置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使得在征地拆迁后出现了民众“失地、失居、失业、失医、失教” 等“五失”现象发生,被拆迁户有如此多的后顾之忧,难以积极地配合到征地拆迁工作。产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地方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工作缺乏责任心,全程规划缺乏计划性,全局意识还不够强等等。

  (五)征地拆迁工作延伸性损害增多

  在制定征地拆迁规划的过程中,一方面在施工规划阶段,相关责任人员未对征地的地点、范围进行合理性考量,在拆迁后出现延伸性损害;另一方面,相关配套设施未能同步建立,偷工减料现象存在,也促成了延伸性损害的发生。实践中出现的延伸性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路占地未能合理横穿耕地,致使原有的灌溉设施难以发挥效用,或者被废弃;因修建公路致使公路两侧农田因排水问题而减产或颗粒无收;因工程施工遗留的化学制剂对农用耕地的隐形影响如无法耕作、减产、养殖水产品数量大减等等,影响较为严重。另外,再加上引进项目企业自身能力、素质不高,常常出现刚引进,即出现负面环境影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与民众的感情。

  二、解决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的路径

  总体来看,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对包括前期准备、规划实施、后续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依托各个机关综合发挥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征地拆迁计划的终极目标。

  (一)征地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任何工作要想实现预期效果,按部就班有序开展,就需要相关部门在计划实施前进行周密的部署,细致的研究,准备工作做得不细致,对迁后的计划实施将会产生非常大负面影响。

  1、全方面、多角度的法制宣传

  要想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做好法制宣传。在具体宣传过程中,一方面要着重对工程开展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宣传中应做到有理有据,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宣传方法上要有效运用换位思考方法。另一方面,对征地搬迁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全面而具体的宣传,包括三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实现为征地搬迁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当然,作为法制宣传,离不开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撑。作为法院,可以采取巡回审理、普法讲座、普法宣传等等,为征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

  2、多层次程序性准备

  征地拆迁工作要想落实得快速、有序,有理、有节,就需要地方政府、被拆迁村委会、街道办、社区服务所等有关单位、组织,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动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包括公布征地拆迁事宜,如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后续保障性措施、委托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等。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价制度,形成系统的评价流程,对外公开,对内有效约束,保证各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全程、周密计划安排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而具体的工作,需要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相关法律服务机关对计划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再付诸实施。在有多种选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选择有利于居民、农民的方式进行。从计划阶段,就要对所有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考虑;就征地拆迁从计划到实施再到后续保障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就后期人员安置、工作安排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保障性工作可行性研究等等,即保障各项工作快速、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征地拆迁进行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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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科威特举办艺术展览;科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科威特中央图书馆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文联派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0年访问科威特,为期一周;科方派一个由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为期一周至十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作为旁听生学习阿拉伯语一年或两年(两个学期至四个学期)。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研究人员及专业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互换实用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三、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为互派的广播电视团进行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有关两国民间音乐的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国庆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至少在节目播出前一个月寄出。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文物、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五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队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疾人的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一)主管弱智者、残疾人福利和培训的负责人互访。
  (二)交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科研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学研究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机构在下述领域进行科学合作:
  (一)通过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和沙丘侵蚀方面进行合作,以交换这方面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以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化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研究领域里的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六、总则

  第十九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和交流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三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送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在科威特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继有               法鲁克
      (签字)              (签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缓解部分地区能源供应的紧张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能源作为商品能源开发和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新能源的建设应根据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能源需求状况,做到合理布局,以便集中资金、分期分批建设,使每个项目能达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规模,尽快发挥效益。
为了加强对新能源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明确划分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我委制定了《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新能源产业是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产业,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化建设,加速新能源设备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能源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燃料。凡新建的新能源设施的项目(转化或加工电力或洁净燃料)为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要在对可再生资源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规划。国家鼓励新能源建设项目向经济规模发展。资源丰富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新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新能源设备的制造,要采用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技工贸一体化,加速设备国产化。
第七条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为:风力发电装机3000千瓦及其以上、太阳能发电装机100千瓦、地热发电装机1500千瓦及其以上、潮汐发电装机2000千瓦及其以上、垃圾发电装机1000千瓦及其以上、沼气工程日产气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及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它新能源项目。达到经济规模的为大中型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达不到的为小型项目。
第八条 申报新能源建设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项目建议书由申请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新能源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按项目经济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中央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中央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地方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批准。
第十条 凡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新能源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批准,批准前不得与外方正式签约。
第十一条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意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落实资本金和资本金以外的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新能源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