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分析/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7:46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分析

董世连


序号 名称 使用情况 法院/年份 请求数额 法院观点(赔偿依据) 判决数额
1 上海名扬广告公司诉广东黄河实业集团上海房地产公司 被告在2006年4月第13期《银湖生活》的《浅谈物管服务》一文中刊登了一张由物业管理人员帮助业主提取行李的照片。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5号
50000(赔偿)+ 5000元(合理支出) 原告提出以其与上海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作为参考,以合约总金额扣除各项成本后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本院:原告并未提供其制作“长岛别墅”楼书的成本计算依据,同时,“长岛别墅”楼书中包含多幅摄影作品,仅凭该合约无法计算出系争作品的具体利润,故对原告的该项计算依据不予采纳。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认,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系争摄影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可以作为原告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2000+2500=4500元
2 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诉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公司以原告享有权利的“椭圆形OLYMPIA艺术字体与奥林匹亚艺术汉字”组合图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北京高院2000年9判决 8万 韩国株式会社请求赔偿的是案外人延吉奥林匹亚加热器有限公司为申请撤销北京公司已注册商标支出的费用,非因北京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造成的损失。对韩国株式会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酌情判令北京公司负担。 1000
3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纺织业)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著作权案
使用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在产品、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7年 100万元 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及被告已使用了77000张“三毛”商标。 10万
4 重庆凯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的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商品名“克欣诺”,以下简称“克欣诺”)所采用的包装除部分图案色彩和字体有区别外,与原告为被告设计的“感诺”包装图案几乎相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4-11) 3万元 原告证明赔偿数额的证据材料:(1)原告与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太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包装设计合同各一份及该二司支付原告设计费的发票、银行记帐回执,根据合同原告设计一件同类药品包装的市场价格在1.5万元到2.5万元之间,原告以此作为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的参考依据。(2)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律师费发票一张计66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6600元,原告对该项费用未要求另行主张,包含在3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中一并主张。
法院: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结合原告作品的类型、质量,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共计2万元。 2万(个人认为法院还是参考了原告主张)
5 摄影作品《东吴夜色》
摄影作品被一家房产公司盗用,登上房产楼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 1.53万 据杭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徐建华介绍说,在我市,像童先生一样因照片被侵权,最后对簿公堂的案件已有两起。第一起发生在2003年,当时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第二起发生在2005年,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1.53万
6 南通久久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因与南通神荣纺织有限公司、徐志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摄影作品被用在企业宣传册中 江 苏 高院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1号
4万+2万 原告以被告2004年度增加的营业收入作为赔偿依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久久公司为他人制作企业宣传画册的价格、作品在企业宣传画册中的使用情况、企业宣传画册的使用数量,及侵权行为的特定影响、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久久公司支出的查档费、复印费及车费360.9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神荣公司赔偿。判赔的律师代理费不仅要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而且须考虑实际判赔的数额在请求赔偿额中所占的比例,而非完全依据权利人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数额予以确认。故酌定神荣公司赔偿久久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5仟+6仟=1万三仟

  以上表格是对部分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做的小结。
  在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中,诉讼请求数额的计算,不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依据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起诉时原告的计算方式呈现多样化,而且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多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所以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数额差异也很大。虽然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但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系争作品的类型、质量、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
  对于作品的类型、质量,一般指作品的创新性、复杂性等因素,例如创意性强、作者付出心血比较大、完成所用时间比较长的作品的赔偿数额大于简单作品的赔偿数额;
对于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例如策划公司设计商标的费用可以作为图案被侵权者用于商标的侵权案件的赔偿参考。
  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一般指作品被使用的方式,是一般使用,还是商业使用,商业使用的程度、范围,例如被用于商业宣传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者所属的行业,行业利润,作品在宣传中所起的作用或者影响、使用的数量等都属于这类应该考虑的因素;
被告侵权行为的期间,侵权时间越长,赔偿数额肯定越大,一旦发现他人侵权,可以一边收集更多证据,一边等待侵权范围的扩大,在不影响诉讼时效和自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急于索赔、起诉,以待合适时机。
  综上,在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的赔偿会综合考虑以上多项因素,往往也会以其中某一因素为主。原告在案件中应该尽量多的收集证据,而且根据以上因素分类整理,同时明确自己的赔偿计算方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董世连律师,2010-5-24,13910629206,law010@126.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1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协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各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鼓励单位利用本单位设施以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生活服务咨询等活动。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第十条 单位利用浴室、游泳场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由单位提出增加用水指标的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准,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理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管理费用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位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做到:
(一)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二)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三)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单位内部职工;
(四)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达到基本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单位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爱护服务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二)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三)为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帮助;
(四)及时向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助单位做好整改;
(五)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十六条 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对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代省长 白恩培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依据《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车辆应缴养路费:
  (一)凡领有各种牌证(包括临时、试车、学习和专用牌证)的机动车辆;
  (二)军队、武警的企业及面向社会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或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悬挂地方号牌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台、港、澳地区在青的车辆;
  (六)驻青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个人在青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八)应领而未领牌证行驶的车辆;
  (九)暂未实行牌证管理行驶公路的机械和车辆拖带的机具;
  (十)不属于免征范围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超出行驶范围或跨行公路变更使用性质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的5人座以下自用小客车、侧三轮、二轮摩托车;
  (二)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20座以下的客车);
  (三)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军事装备性车辆;
  (四)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和专门标志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专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指挥车,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孤残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和生活专用车,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稽车、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专用车;
  (五)经县级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机构核定,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六)领有牌证的铲车、叉车、胶轮专用机械等,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实行区域免征;
  (七)矿山、林场、油田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生产作业专用车;
  (八)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核准免征的其他车辆。


  第四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项规定单位自用非免征车辆,减征50%;
  (二)由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以上的,减征20%;
  (三)拖拉机减征50%;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汽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三分之一计征;跨行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第五条 养路费实行费额或定额计征,具体计征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征费吨位的核定和折算方法:
  (一)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征费吨位直接按标记载重吨位核定计征;
  (二)客车(含双层客车)征费吨位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核定的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折合1吨计征;
  (三)客货两用汽车征费吨位按载货吨位加载客人数(不含驾驶员)的折合吨位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的,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四)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吨位七折计征,单轴挂车二轮按1吨计征,四轮按1.5吨计征;
  (五)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14.71千瓦折合1吨计征;不足7.35千瓦折合0.5吨计征,其主车行驶的,按自重吨位折半计征;
  (六)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在20吨(含20吨)以下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征;
  (七)不能载客、货的专用和特种车、半成品车、机械、机具等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自重吨位折半计征;
  (八)各种按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第七条 新增或启用报停车辆的养路费,按领取牌证和办理启用手续之日起征收,在当月上旬的,按全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 摩托车实行每半年缴费一次,车主应在6月、12月底前缴纳下半年或下年度养路费,全年一次性缴清的按10个月征收。摩托车不实行报停制。


  第九条 养路费的具体征费标准按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养路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尾数不足1元的进为1元。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可按旬征收:
  (一)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和特种车,半成品车;
  (二)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拖车;
  (三)新接领用临时牌证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车辆;
  (四)领用试车牌不足一个月的车辆;
  (五)行驶公路不足一个月的机械和车辆拖带的机具;
  (六)临时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又能主动提出缴费的第三条规定的免征车辆。


  第十二条 车主凭单位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携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影印件,填写“车辆养路费注册登记表”方可办理养路费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车辆转籍、过户,应在批准转籍、过户的当月内持双方证明及转籍、过户凭证影印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转籍、过户手续;转入地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征稽机构出具证明函件和养路费转籍通知单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应于当月持有关凭证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跨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对无养路费票证或有效期超过3日跨行我省的外籍车辆按我省月费额的100%收取滞纳金。并责令到车籍地(或驻地)缴纳养路费。
  车辆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调驻前应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调驻手续。返回本省或年度审验凭调驻地征稽机构核发的养路费凭证衔接征费手续。
  外省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车籍地养路费凭证后,按本省核定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凭有关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停驶手续;车辆被依法没收或变更所有权的,按过户车辆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异动不按期办理手续或超过减征、免征、停征期限的,均按规定征收全额养路费。


  第十八条 经核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季末10日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下季度减、免手续。
  按月征收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全月养路费。
  按旬计征的车辆应于每旬前一天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79年发布的《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人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